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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法律制度
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
陈小球-基础班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22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调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相关内容。
本章总体框架
第一单元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本单元考情分析
一、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概述
1.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是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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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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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球-基础班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2.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是因国际经贸往来即货物(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跨境流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3. 涉外经济关系的突出特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或物。
4. 一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属于国内法,却需要较多考虑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通行的国
际规则。
5. 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协定,对其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6.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包括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和对外贸易法律度构成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
【提示】对外贸易主要涉及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理,涉外投资主要涉及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理。
7.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共同构成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
【例题·2021 多选题】下列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一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属于其国内法
)。
B.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协定,对其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C.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是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和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同属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 A:一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尽管仍属于国内法(选项 A),却必然需要较多地考虑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通行的国际规则。(2)选项 B: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协定,对于其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3)选项 C: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是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选项 D:按照资本流入、流出的方向不同,涉外投资习惯上又区分为外商投资和对外(海外)投资,从而形成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和对外投资法律制度这两套各有特点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制度。
二、《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
1. 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
【提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过渡期】《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2. 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保护与促进
3. 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4. 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
【例题 1·2020 单选题】为保持制度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投资者合理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依照“外资三法”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该法施行后一定年限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
形式。该年限是(
A.1 年
B.3 年
C.10 年
D.5 年
【答案】D
)。
【解析】《外商投资法》设置了 5 年的过渡期,规定在其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其施行后 5 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例题 2·2020 单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原则 B.从投资行为法转型为企业组织法
C. 仅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不适用于间接投资
D. 相比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更加强调对外商投资的管理
【答案】A
)。
【解析】(1)选项 ABD:相较于“外资三法”,《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从
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更加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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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以及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2)选项 C:根据对间接投资通常的几种理解,《外商投资法》和《实施
条例》至少提供了将资本市场投资、协议控制模式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再投资等涵盖在内的可能性。
三、外商投资的界定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
动,包括下列情形:
(1)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如外国投资者以服务费、特许经营
费或其他约定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例题 1·2020 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外商投资的有(
A.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B.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C.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
D.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答案】ABD
)。
【解析】外商投资,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选项 A);(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选项B);(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
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选项 D);(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例题 2·2021 多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外商投资的有(
A.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B.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D.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公司的股份
【答案】ABCD
)。
【解析】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选项 C);(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选项D)、股权、财产份额(选项 B)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选项A);(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四、外商投资促进
1.提高外商投政策的透明度
(1)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
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2)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3) 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2.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1)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2)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
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3)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3.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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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
能力和水平。
4.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提示】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五、外商投资保护
1.产权保护
(1) 原则上不实行征收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自由汇入、汇出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3) 知识产权保护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4) 保密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
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例题·2020 多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利润,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出 B.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可以实行征收
)。
C.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答案】ACD
【解析】(1)选项 A: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2)选项 B: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3)选项 C: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选项 D: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2.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 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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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提示】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
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2)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例题·2021 单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
资企业所作政策承诺的表述中,正确是(
)。
A.行政区划调整可以作为不履行政策承诺的合理理由 B.政府换届后可以不再履行上届政府所作的政策承诺 C.政策承诺包括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
D.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改变政策承诺
【答案】D
【解析】(1)选项 A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2)选项 C: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3)选项 D: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4.投诉工作机制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3)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上述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商会、协会
(1)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
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六、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 准入前国民待遇(整个投资阶段的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提示】并不意味着准入后就不享受国民待遇,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实际上是包含准入阶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在内的整个投资阶段的国民待遇。
2. 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1) 禁止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2) 限制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提示】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3)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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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例题·2021 单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对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及待
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B.国家对外商投资一律给予国民待遇
C.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
D.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仅限于准入前,准入后不再给予
【答案】A
【解析】(1)选项 B: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2)选项 C: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3)选项 D: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包含准入阶
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在内的整个投资阶段的国民待遇。
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1.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投资信息。
2.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3.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
4.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八、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安全审查制度,由美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创设,逐渐为各国政府所认可和仿效。
1.工作机制:发改委、商务部“双牵头”
(1)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2)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2.审查范围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1) 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2) 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解释】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1)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以上股权;
(2)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3) 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提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
照《安审办法》的规定执行。
3.审查程序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
(1)一般审查(30 个工作日)
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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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球-基础班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经一般审查,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认
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启动特别审查的决定。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的决定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 特殊审查(60 个工作日+延长)
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启动特别审查的,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①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
②申报的外商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资的决定;
③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且当事人书面承诺接受附加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并在决定中列明附加条件。
(3) 审查结果
①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
②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已经实施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③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附加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例题 1·2021 单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
是(
)。
A.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
B.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适用于中国台港澳地区投资者的投资 C.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系中国首创
D.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由公安部牵头
【答案】A
【解析】(1)选项 B: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执行;(2)选项 C: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由美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创设;(3)选项 D: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资安审日常工作。
【例题 2·2021 多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商投资中,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
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的有(
A.投资军工配套领域
)。
B.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C.在军事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D.在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答案】ABCD
【解析】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1)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选项 A),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选项 CD);(2)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选项 B)、
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九、外商投资合同效力认定
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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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球-基础班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1. 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原则上外商投资不需再经审批,投资合同的效力应当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
2.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提示】本质上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3.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述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4.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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