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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承兑
保证
付款
追索
银行
本票
支票
制度
基础班-苏苏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 3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
【学习提示】建议重点关注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该内容可以考查主观题。
一、汇票的承兑
1. 概念: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
【注意】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证,也不丧
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补充】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 承兑期限: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 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 款式:
【例题·单选题】(2020 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票据金额
B. 背书记载的条件 C.票据到期日
D.承兑记载的条件
【答案】C
)。
【解析】(1)选项A: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选项 B: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3)选
项 D:属于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
二、汇票的保证
1. 票据保证 VS 民法上的保证: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但是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2.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 款式
【苏苏总结 1】附条件的结果
【苏苏总结 2】汇票中日期记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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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出票附条件
出票不得附条件,出票无效
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苏苏提示】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 3
日为承兑日期
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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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4.票据保证的效力:
(1)对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①何时不承担: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②保证人为多人: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 对持票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
(3) 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如果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履行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票据责任仍然存在,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再追索权。
考点 4 汇票的付款和追索★★
【学习提示】考生要重点把握追索的综合运用,其他简单了解。
一、汇票的付款
1. 概念:付款并非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能够导致票据权利、义务发生的法律行为。
2. 付款:
(1)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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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真实性
形式审查(背书连续、绝对记载事项、无效事项、
√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 3 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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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过错状态怎么界定?
(3)出错了怎么办?
二、汇票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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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
对象
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分析】若承兑人已承兑,就算拒付,也可追索;若没有承兑,不可以向其追索
要求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原因
到期
到期被拒绝付款
期前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NOT 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
业务活动。
保全
要求
遵期提示+依法取证→保全追索权
【补充】依法取证:出具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证明(如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有关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法
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文书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决定)
后果
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证,并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金额
首次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
人。
到期日来否)
实质审查(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否伪造)
×
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实质审查(身份证照片与提示付款人是否相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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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例题·多选题】(2014 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A. 承兑附条件
B. 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C. 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
)。
【解析】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考点 5 银行汇票的制度★
【学习提示】本考点出题概率较低,建议简单了解。
1. 银行汇票的概念: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适用:
(1) 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 适用于异地结算。
3. 方式: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 提示付款期: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
5. 记载:
(1)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
(2)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部分总结】
第五部分
本票和支票的制度
考点 1 本票的制度★
【学习提示】本考点难度较低,内容较少,考频也不算高,建议熟悉。
1.规定:
(1) 类型: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 性质:自付证券、无须承兑、即期证券。
(3) 适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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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
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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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4)方式: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3.提示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2018 年)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 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B. 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C.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D. 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答案】ACD
【解析】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本票的收款人名称不可以授权补记。
)。
【例题·多选题】(2006 年)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
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
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CD
)。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戊丧失对甲以
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 2 支票的制度★
【学习提示】本考点的重点考核方向为记载事项和关于付款的规定。
1.款式:
【苏苏总结】出票记载事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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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的字样
绝对
绝对
绝对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绝对
绝对
绝对
确定的金额
绝对
绝对
绝对(授权补记)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苏苏提示】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出票人免除其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到期日,该记载无效
记载使支票无效事项
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支票无效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苏苏提示】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苏苏提示】相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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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付款:
(1)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注意】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苏苏总结】超期的结果
(2)余额不足: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不足,付款人不予付款。
【苏苏总结】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在付款上的对比
【例题·多选题】(2019 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名称 C.收款人名称 D.票据金额
【答案】C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多选题】(2009 年)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 14 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
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 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 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部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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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提示付款期限
存款不足
支票
付款人不予付款,且不得向付款人追索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汇票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本票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支票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但付款人不予付款
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不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名称
绝对
×
绝对
收款人名称
绝对
绝对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绝对
绝对
绝对
出票人签章
绝对
绝对
绝对
付款日期
相对
×
×
出票地点
相对
相对
相对
付款地点
相对
相对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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