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葛玉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第十二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课程提第六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不常近年来,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取得快速进展。2013年8月27日,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G20成员至此已全部加入这一《公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议案。为应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公约》的影响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签署和执行《公约》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一、情报交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基础班-葛玉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公约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一)情报交换概述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以下简称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我国享有从缔约国取得税收情报的权利,也负有向缔约国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情报交换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我国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二)情报交换的种类与范围1.情报交换的种类。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1)专项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包括:获取、查证或核实公司或个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的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凭证等。(2)自动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