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陈小球-基础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五、票据伪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例1】出票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收款人(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收款人对他人转让背书,被背【例2】背书转让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教材P41C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有C真实有效的签章)A(被伪造人)、B(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真实有效签六、票据权利的消1.付款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1)付款请求权: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2)追索权:如果出现了追索事由,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义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2.追索权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票据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定的方式提示付款或者提示承兑(遵期提示);并且,在被拒绝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明(拒付证明)。否则,其追索权将因此而消失。七、失票救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提示】三种救济方式可任选其一,没有互为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一)挂失止付1.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2.适用对象(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原创不易,侵权必第1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陈小球-基础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3.程序(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提示】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示】可以先挂失止付,再去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