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葛玉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第一国际税收协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三)劳务所得1.独立个人劳务。(1)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该居民个人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固定基地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具体可参照常设机构的规定。但固定基地与常设机构也有不同,即独立个人劳务不要求通过固定基地进行,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则要求部分或全部通过常设机构进行。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该居民个人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需明确的是,在中国作为收入来源国对新加坡居民个人在中国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有征税权的情况下,中国应仅就属于上述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仅对新加坡居民个人在华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期间取得的所得征税。这一规定仅为判定中国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否有权征税提供依据,不影响与国内法相关的具体征税规定。(2)"专业性劳务"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这一规定通过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对“专业性劳务”的含义加以阐述。所列举的实例并非穷尽性列举。对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产生的解释上的困难,可以通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①职业证明,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中就其现时从事职业的说明。②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具体包括:一是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二是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三是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四是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2.非独立个人劳务。(1)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