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球-基础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一)重整计划的制定1.制定主体(2019AQ2)(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二)重整计划的批准1.分组表决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021BQ4)(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2.小额债权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19AQ3)【提示】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做法是设定统一的数额标准,对每个普通债权该数额以下的部分均给予较高比例的清偿。(2022年新增)3.出资人组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决议规则】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BQ3,2020AQ2,2019AQ4)上市公司重整中,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4.社保统筹账户的社保债权人不参加表决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即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5.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