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基础班-王颖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考点1】收入总额(★★★)(二)特殊收入的确认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2021年发生如下业务(金额均不含增值税):(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00万元;(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总货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购货方2021年11月支付货款500万元,剩下的货款2022年2月支付;(3)出租闲置厂房给甲公司,合同约定甲公司2022年2月应付全部租金100万元;(4)转让固定资产收入60万元;(5)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商标使用费收入100万元;(6)某贸易公司承诺捐赠一台机器设备给该企业,该机器设备市场价100万元,但尚未收到该设备。要求:计算该企业2021年收入总额。【答案及解析】(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业务(2)2021年确认500万元收入。(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业务(3)2021年不得确认收入。(3)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业务(6)2021年不得确认收入。(4)该企业2021年收入总额=2000+500+60+100=2660(万元)。5.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页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基础班-王颖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