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陆中宝-基础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第二单对外贸易法律制【考点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P541.适用范围(1)从对象上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2)从地域范围看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解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单独关税区同主权国家一样,是世贸组织的独立成员。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活动。2.《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非歧视原则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解释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解释2】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2)互惠对等原则互惠、对等是指我国给予另一国某种待遇或者对其采取某种措施,以该国给予我国相应待遇或者对我国采取相应措施为前提。①对于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或者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没有规定的情形,我国可以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他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②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称的“单独关税区”的是(A.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B.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C.京津冀一体化都市圈D.海南经济特区)。(2014【考题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任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设立、购买、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和销售或者其他处置其领土内投资方面待遇,不得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非缔约方投资的待遇。”该规定体现的待遇是(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2018买新课+VX:1005062021原创不易,侵权必第1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陆中宝-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