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基础班-葛玉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第五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必四、外籍个人取得津贴、国际组织境内雇员取得收入等征税问题的规(三)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基本原理】当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就境内境外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即原则上居民个人需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和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全部纳税。特殊优惠: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豁免);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①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为:②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情形。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此前6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1年至前6年的连续6个年度,此前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3)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前述第(2)项“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