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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制度
发展
历史
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有上百年的历史,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制度。
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1、萌芽阶段
代表国家是英国。16世纪前后,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各国进入工业化早期,伴随着圈地运动后,农民被迫离开土地,部分沦为流民,无家可归,社会矛盾突出,政府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也称旧《济贫法》),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政府有义务对贫民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旧《济贫法》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问题的责任,并形成了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但是救助对象有限,救助水平是低层次的。
2.形成阶段
代表国家是德国。德国统一后,统治阶级极欲进行对外扩张,但当时国内矛盾重重,劳资关系恶化,产业工人风险突出。当时德国的铁血首相俾斯麦颁布了三项法案: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保险法》,从而完成了当时世界上第一份比较完备的工人社会保障计划,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这三项法案受到工人普遍欢迎,有力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德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从性质上看,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保障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从内容上涵盖了疾病、工伤和老年这三项劳动者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风险,从体制上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交费作为享受保险的条件,保险费用多方共同负担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具备的基本原则。因此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比社会救济制度更具现代意义,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分别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3.发展阶段
代表国家是美国。受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经济遭到重创,大量工人失业,老年人的养老储蓄化为乌有,传统的社会救济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美国总统罗施福根据凯恩斯经济理论,开始大力干预经济,实施社会保障。
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社会保障法》,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生效。基本内容是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和各种津贴。
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在实践中基本解决了美国社会面临的失业和老年问题,而且在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使社会保障从形式到内容都更加完整和统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它的颁布标志着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此后各国纷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4.完善阶段
代表国家是英国。二战时期,英国受到战争的影响,伤、残、病、死、穷等问题特别突出。英国首相邱吉尔委托剑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教授研究社会保障计划。
1942年,贝弗里奇完成了他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务》(俗称《贝弗里奇报告》)。《报告》提出建立全社会的国民保险制度,国家对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从生到死的一切安全保障。1944年英国开始制定社会保障计划,到1948年,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成。艾德礼首相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使社会保障性待遇首先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以确立,较为完整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与轮廓得到开创性的界定。此后各国均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时期。
5.调整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经济结束了“黄金”发展期,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慢,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使各国政府压力山大。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开始呈现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家的人情愿失业而不愿意就业等。因此各国政府开始着手对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改革与调整,政策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增加社会保障税收、削减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私营化等。
回顾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英国的《济贫法》为标志的萌芽阶段;以德国俾斯麦政府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标志的形成阶段;以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的发展阶段;以英国《贝弗里奇报告》为标志的全面发展、完善阶段。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建国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有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特点是国家出资、单位管理。其弊端主要有:一、覆盖面过于狭窄,主要局限于国有单位;二、保障层次单一,国家和用人单位大包大揽,职工不出资,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三、企业办社会,分散企业精力,经营亏损时职工权益难以保障;四、保障项目不全,如否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没有失业保险,国有企业进人容易减人困难,形成大量冗员等。
2.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真正有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86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86年4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环节之一,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体系建设的新时期。
这里先简要回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养老保险:
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1986年我国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
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统帐结合的规模、结构和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明确界定。
医疗保险: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个人分担机制,实行公费、劳保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定额包干的办法,随后引入社会统筹机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主要内容有: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和企业破产制的推行,1986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范围,调整待遇标准和增加救济的内容。
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保险法的公布施行
2010年10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对其实施细则也作了具体规定。
4.退休双轨制及社会保险主体在其中的作用
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中,还有一些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我们前面所讲到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指企业职工,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享受着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优待:他们无需缴费,却可以领取远高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这是中国养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个地方。
在各个社会保险主体中,政府无疑起到了主导作用,但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的作用更大,某种程度上仍在“一手包办”。但是在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制定、推行政策,而把相关政策执行落实的,却是各企业。企业是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