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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
女性
生育
调查
思考
牡丹江市
闫奕兵
第 卷第期牡丹江大学学报 年月 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本文为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编号:)作者简介:闫奕兵(),女,黑龙江牡丹江人,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及思考 以牡丹江市为例闫奕兵(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 )摘 要:生育与人口关系密切。我国人口问题日益严峻,而法律规范却积极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这从根本上阻碍了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生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应为单身女性当然享有,与我国目前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步调一致,为大势所需。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牡丹江市市民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认知情况,认为从长远角度来看,应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生育权保护体系,有条件的对单身女性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而确保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Takes Mudanjiang City as an Example (,):,DOI:10.15907/ki.23-1450.2023.02.003 ,:;从 年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到 年昆明市盘龙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胚胎移植案再到 年月 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胚胎移植案,引发全国各界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关注与讨论,这是自 年吉林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出台后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讨论的又一热潮。年全国两会中,政协委员花亚伟呼吁,应允许年满 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生育一胎,并与已婚女性同样享受产假及生育保险等权利。而在此之前,年、年人大代表黄细花和政协委员彭静也同样提出了取消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所设置的限制,为单身女性提供平等生育机会的建议,但人大代表孙伟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早在 年,我国解决了未婚生育子女的落户问题,现如今在面对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创历史新低、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三孩政策”出台的情况下,年月 日卫健委发布通知取消社会抚养费,年月 日卫健委做出回应表示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可见我国在社会层面不断探索完善未婚生育女性的保障措施,但是始终未涉及单身女性生育的实现途径,因此结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及现实情况对单身女性如何实现生育权进行研究显得很有必要。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分析(一)调查总体情况纵观女性维权案件,女性权利保护的范围不断延伸扩大,时代与科技的发展使社会对女性权利的关切呈现多元化趋势,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单身女性对生育权的追求,体现当代女性对自身价值的认识逐渐提高。对于生育权本身的探讨,会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根据 年珍爱网发布的 单身人群调查报告 和 年单身女性关注组发布的 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 可以看出,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主要针对一、二线城市。本文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集中于牡丹江市,通过发放在线调查问卷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 的方式了解公众对单身女性的范围认知、对单身女性生育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看法,并将此次调查结果与上述两项调查报告进行结合,增加调查客观性,全面且充分地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相应思考与建议。(二)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态度本次调查共收到答卷 份,有效答卷 份,回收率 ,其中男性占比 、女性占比 。关于单身女性范围的认知情况(见图)。根据在线调查问卷显示,绝大多数的公众没有异性恋爱关系且不处于婚姻状态下的情况为单身女性,也有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没有与异性伴侣同居、与父母共同居住、离异或丧偶以及生育过孩子的情况也可以包括在单身女性的范围中。本文将单身女性的范围规定在未处于婚姻状态持续期间的女性,包括离异或丧偶但未再婚的女性。图关于单身女性范围的认知情况 对于单身女性生育后所遇问题的认知情况。本次调查显示,有 的调查对象认为单身女性生育会受到传统观念的歧视,有 的调查对象认为相关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会使单身女性得不到平等保护,还有 的调查对象认为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单身女性生育要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本文不考虑婚外自然受孕的情况,将单身女性实现生育的途径限缩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层面,以此来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对于公众对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的接受程度及态度。根据在线调查问卷显示,有 的调查对象对单身女性生育表现出较宽容态度,他们表示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结构变化为必然趋势,而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结合中国日报的调查显示,舆论呈一边倒的趋势。但是对于目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开放,有 的调查对象持谨慎态度,在符合国家人口政策调整、促进人口增长的前提下,更多的担忧来自于卵子买卖、非法代孕等灰色产业的滋生以及法律与社会保障层面的缺失,为此他们表示可以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实践中仍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见图)。图关于公众对目前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态度二、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现实困境根据权利平等理念与生育权理论,单身女性当然享有生育权,其权利内容与生育权概念外延相等同,包括自主决定权、方式选择权、信息知情权与生育保障权。当今时代,女性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普遍存在,其生育权利却主要面临着来自法律和伦理层面的阻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一)法律限制 法律对生育主体规定模糊生育权并不能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等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对人口政策实施动态调整,使私权受到公权的制约。我国 宪法 并没有对生育权及生育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只是通过第 条的规定单纯为夫妻双方设置了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代表要同时履行生育的义务,但是有学者将此作为“生育主体为夫妻双方”的依据。民法典 的重大变化在于取消了计划生育条文,这说明生育权相关政策主要受到来自公法领域的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条首次规定了公民的生育决定权,将生育主体限定在“妇女”范围,没有区别妇女已婚与未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 条规定“生育”为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为夫妻的共同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两部法律认为公民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但仅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主体,并未涉及生育权的主体与单身女性的权利义务。法律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精子和卵子人工结合的生殖方式,主要适用于不孕夫妻,即处于婚姻状态的夫妻两人出于医疗目的可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单身女性使用该技术的目的主要为:保存生育能力。单身女性生育权首次被积极认可是在 年吉林省出台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该条例对单身女性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赋予了一定条件并一直沿用至今,引发了法学界、社会学界与医学界的激烈讨论。但这一规定被用于规范医疗机构的两部法律 年原卫生部发布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和 年修订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所否定。早在四十年前,我国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由此考虑到对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风险具有不可控制性,未将以“保存生育能力”为目的而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考虑在内,为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鉴于冷冻卵子技术尚未成熟,也并没有将冷冻卵子技术明确规定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之中。如今,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开放到如今生育的调整 “三孩”政策的普及,上述现实基础不复存在,“非受孕”目的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不与人口政策相违背。另外,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位于世界前列,冷冻卵子技术逐渐成熟,理应可以归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范围中,更何况技术的难易程度也不能成为决定权利有无的标准。因此在以上情况下,依然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可以视为公权力过度介入私权利的表现,加剧了生育自由与人口政策之间的不平衡性。11此外,与男性“冻精”的条件相比,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违背。根据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条规定,男性冷冻精子的条件有二:医疗目的和生育能力保存,且没有将婚姻状态作为限制标准。(二)伦理问题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延续至今,对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观念产生深远影响,生育技术革命的到来更新人们的生育观念,社会大众对非婚生育以及同性婚姻的接纳与认可程度显著提高,但是特别是在老龄化问题严重的今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突破性别、突破婚姻制度的生育方式。单身女性生育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传统生育观念的冲击。在传统生育观念中,生育与婚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结婚生子有着默认的顺位关系。伴随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经济逐渐独立,自主意识加强,女性单身群体规模扩大,其追求的单抚生育的新家庭格局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单身生育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政部门 年公布的结婚离婚数据表明,传统家庭的社会结构性逐渐弱化,父权制思维已逐渐化解。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则会朝着更加和谐、更加包容的方向转变,减少伦理道德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捆绑和束缚。第二,滋生地下代孕、卵子买卖、滥用技术进行性别选择等非法行为。有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律给予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多重限制后仍存在与卵子相关的非法产业,例如 年深圳市的“地下卵子交易案”等等,因此对单身女性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会产生无法预估的不良影响;也有学者对于代孕的问题产生忧虑情绪,认为不应将单身女性生育权确立在法律层面。实际上,权利的实现与权利实现后造成的后果是两个不同维度的事情,任何权利都会有两面性的存在,不能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其他权利没有的苛刻要求,更应该做到的是在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基础上对单身女性生育严格限制,并且在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后对有关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规制。由此,以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后果为由而在法律上否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开放是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误解和偏见。第三,不利于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有观点认为单身女性独立抚养的孩子,在缺乏父爱的环境中成长,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为生育增添了新的途径,无论是自然生育还是辅助生育,都不可能保证孩子拥有完全完美的成长环境,民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 年已婚者的离婚率高达,这里不排除已生育过子女的家庭,同时父或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家庭暴力、夫妻关系紧张的情况也存在着,因此对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进行后果预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此外,民法典 第 条确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代际平等原则正逐渐被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所取代,单身女性在明确其责任承担后就享有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的权利。三、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思考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并不是意味着倡导“未婚生育”或呼吁单身女性实施“冻卵”行为,而是在结婚生育年龄不断推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时,加强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保留自身生育的可能性,给予女性生育自由与权益保障方面赋予最大程度的尊重。法律需要对少数群体的需求及时回应并同等保护,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文明的体现。(一)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生育的辅助性手段,应包括冻精、冻卵、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等,单身女性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时,需要选择涉及主体数量最少、法律关系最为简单的方式进行生育,即单身女性自身卵子、子宫和供体精子,可见冷冻卵子是实现单身女性生育的最基本手段。在法律层面中,将生育权由宪法领域扩展到实体法领域,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 宪法 条中,在保留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明确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将生育权从民事主体范围中解放出来,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发挥根本大法的统领作用;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单身女性可以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的相关内容,将“保存生育能力”纳入到生育目的中,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有法可依,真正落实生育权利人人平等;对于社会保障方面,可通过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规定,例如单身女性生育知识的普及、生育保险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等。另外,吉林省对单身女性开创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先河,最主要原因在于对东北地区人口流动量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