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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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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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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2012单)
(一)保证合同——书面形式,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三)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增加)主合同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主体、作用、形式
(一)施工投标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预付款担保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2011单、多;2012单、多;2014单;2015单;2016单;2017多;2018单)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第一,是否转移财产占有不同;
第二,担保的财产类别不同。不动产和动产可定抵押,不动产不可设定质押。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的人为抵押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押物
1.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担保物权之一)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登记时设立(建筑物;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地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2)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注】《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教材引用的《担保法》,教材该处需勘误。
(3)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财产变现的,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债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诉讼。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2011单;2015单)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2012单;2013单;2015单;2016单;2018单)
1.法定权利。
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四、定金(2011单,2013单;2016单;2017单;2018单)
1.定金罚则。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超过部分不能双倍返还,只能原数返还,否则,接收方为不当得利)。
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