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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
第十四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独立行使审判;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合议、回避、公开、两审终审;4.诉讼法律地位平等;5.使用本民族语言;6辩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二)特有原则1.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原则2.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3.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4.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5.选择复议为主,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原则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7.不适用调解结案原则8.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对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对不可诉行为的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一、概述:是指划分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1)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海关处理;(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4)其他3.高级: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改变原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跨行政区域管辖3.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1)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共同管辖:经行政复议案件改变原行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3)选择管辖(三)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2.制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下一集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制度。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统一,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制度。,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与行政诉讼有厉害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二、行政诉讼的原告1.原告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有利害关系;3.独立人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行政诉讼的被告1.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对起诉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组织;2.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3.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四、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未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五、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是指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他人的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行政诉讼的代表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一、概念: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二、种类:,三、举证责任(一)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二)原告的举证责任1.可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3.对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四、证据的使用规则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2.有权调取证据;3.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4.申请保全证据;5.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6.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7.非法证据排除,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一)起诉的概念及条件1.原告适格;2.有明确被告;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起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期限1.直接起诉期限: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2.经复议的起诉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三)起诉与行政复议1.原告选择,复议不服,继续起诉;2.原告选择,选择终局;3.复议前置(四)起诉的方式(五)受理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2.应当注意3.对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二、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1.建立审判组织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二)开庭审理1.庭审准备;2.开庭审理(三)撤诉与缺席判决1.撤诉:原告申请;被告改变行为;视为撤诉2.缺席判决(四)一审的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三、调解,四、简易程序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第一审行政案件时,可以使用的程序、步骤相对简化的审理程序。,五、二审程序概念:是指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六、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又称再审程序。(二)再审的事由1.当事人申请;2.人民法院依职权申请;3.人民检察院案抗诉再审。,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一、含义二、适用规则1.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审判的依据;2.规章的参照适用;,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冲突规范(一)主要冲突形式1.特别冲突;2.层级冲突;3.平级冲突;4.新旧法冲突;5.人际冲突;6.区际冲突(二)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1.解决层级冲突的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解决同级冲突的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解决时间冲突的规则新法优于旧法四、行政审判中的参照规章应当注意的问题,第八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判决(一)一审判决的种类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2.撤销判决;3.限期履行判决;4.给付判决;5.确认违法判决;6.确认无效判决;7.变更判决;8.行政合同履行判决;9.行政合同补偿判决。(二)二审判决的种类1.维持原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2.依法改判二、行政裁定三、决定,四、简易程序(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第一审行政案件时,可以使用的程序、步骤相对简化的审理程序。(二)适用范围(三)具体规定1.起诉与答辩2.开庭审理3.宣判五、二审程序(一)概念:是指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二)注意问题六、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又称再审程序。(二)再审的事由1.当事人申请;2.人民法院依职权申请;3.人民检察院案抗诉再审。,第九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和执行主体1.是指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时,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2.主体是指依法有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二、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 三、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