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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险 监管
第十六章 保险监管,伴随保险业的组织分化而产生的,外部监督的出现,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政府,保险监管的产生,广义的保险监管,狭义的保险监管,狭义的保险监管有别于广义的保险监管之处在于监管权和监管手段,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概念(一)保险监管的概念1、保险监管的概念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2、保险监管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是国家治理一个重要领域,它由两大部分构成 一是治理依据,即国家与政府制定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是对本国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二是监管主体,即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二)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是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又称保险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其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二是对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保险监管法规的基本内容,保险业务许可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再保险安排 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企业的资产评估 会计制度 审计制度 财务报表 破产和清算 保险中介人的管理等法律规定。,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层次指现行保险法,它承担统领保险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基本法作用。,第二层次指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包括监管机构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制定新生命表,建立保险精算制度。,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又称保险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一是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二是对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二)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外保险监督机构的设置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立直属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在直属政府的机构下设立保险监管机构,执行保险监管的部门隶属于财政部、商业部、中央银行、金融管理局等。例如,在英国,保险监管原来为贸工部,现为金融服务局;美国则是各州设立独立的监管机关,进而组成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主体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起初是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的保险处,保险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进行机构调整,成立保险司,专门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1998年年底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该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三)保险监管主体,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各国共同认同的两个目标一个是从效率上讲的,防范保险业系统风险,保持一个稳定和有效率的保险市场体系。另一个是从公平上讲的,保护广大的处于信息劣势的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害。,我国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险监管目标或任务,1、依法原则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2.公开原则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公开二是监管执法行为公开,包括公开监管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执法行为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公开四是行政信息应当予以公开。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3.公正原则实体公正的要求有:依法监管,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五)保险监管的原则,二、保险监管的方式,保险监管方式是指保险监管的方法与形式,它是二者的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一)按照被监管的对象分类 对保险人的监管,是整个保险监管中的重点。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对被保险人的监管。对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构成了保险监管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按照是否在现场监管分类 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三)按照监管的严格程度分类 严格监管模式是对保险经营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的实体监管,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高管人员聘用、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核保核赔、投资全过程等进行全面的严格监督。宽松监管模式的特点是不直接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干预,仅对其财务状况或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以控制和减少偿付能力丧失的可能性。折中监管模式指以偿付能力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和信息监管。(四)按照监管内容分类 机构监管包括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以及保险组织类型等的监管。业务监管,包括保险条款、费率等的监管。财务和内控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等。,(五)按照监管的内容重点不同分类 市场行为监管指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设立、产品设计与销售、核保核赔、投资、再保险以及高管人员等进行全面的严格监督,是对保险经营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的实体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指监管机构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以控制和减少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性,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进行直接干预。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六)按照监管时对被监管者的要求或指导思想的不同分类 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规范管理,它是指国家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批准主义亦称许可主义、实体管理,它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划,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七)按照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对应关系分类 分业监管指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混业监管则指监管机构放松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银行、保险、证券兼业兼营,并成立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于一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注重对金融集团的监管。,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保险人的监管内容和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内容,对保险人的监管是整个保险监管中的重点,我国的保险监管内容重点由保险业发展初期的以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过渡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核心问题,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狭义地讲,是保险公司对承担的经济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决定保险公司生存与否的重要条件、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偿付能力对被保险人而言,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保证。保障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衡量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不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都可纳入偿付能力的计算中去的,能纳入偿付能力的计算中去的资产和负债分别称作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关于保险公司哪些资产和负债可以算作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标准来确认。偿付能力额度可以区分为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又叫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相当于实际偿付能力;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相当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四)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外部因素有通货膨胀、利率、灾害与事故发生情况等。内部因素主要:1.资本金 2.各项准备金与保障基金 3.投资收益与资金运用状况,(五)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历程1、2001年中国加入WTO前,实行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模式。2、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创新。包括: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由原来的报批制转化为报批报备并行制;放松对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由原来重市场行为监管向重偿付能力监管过渡;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3、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在早期,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模式,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4、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该规定除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外,还包括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资本金的最低要求、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监管、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以及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诸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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