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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企争议解决与实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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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争议 解决 课件
常见税企争议案例化解实操,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课程简介 本课程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针对企业全面税务管理过程中因不合理税务“红头文件”造成的税企争议,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帮助企业寻找解决方案,并做出具体税务筹划安排,以实现“税负合理、风险可控、不多缴税、不早缴税”的税务管理目标。,案例导入,【案例】某企业签订一个房屋对外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十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前三年免租,以后每年租金1200万元。税务局要求我们前三年免租期也要按照房产余值计税;第四年起才能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问:税务局做法是否正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提示】免租期是建立在长期税金基础上的一种价格折扣表现形式,税务局不得将长期租赁合同的免租期解释为“无租使用”、要求承租人代缴;也不应要求出租人在已按租金收入12%交税的同时就免租期按原值重复缴税(财税【2010】121号文第二条表述无上位法依据)。,“营改增”背景下的税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考】“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利润表中反映、与企业损益无关”的观点,是否正确?,(一)基础篇,【案例】甲公司是提供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当月的销售收入(含稅)是1060万元,当月采购办公用品117万元(含税),人力成本800万元。方案(1)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专用发票;方案(2)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发票。【解析】方案(1)增值税=60-【117(1十17%)17%】=43万元,税前扣除成本900万元 方案(2)增值税=60-0=60万元,税前扣除成本917万元;,净利润比较,方案(3):取得的增值稅普通发票,价格100。,净利润比较,【提示】不同供应商的降价空间的测算,“营改增”后全面税务管理体系构建,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务管理的若干理念创新:1.由财务控制到全员控制;2.由结果控制到过程控制;3.由执行层面到决策层面;,第二部分 实务篇,(一)增值税,【案例】甲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15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甲公司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1、企业的赔偿金收入是否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41号)第三条,关于赔偿金收入征税问题:“如纳税人当期没有发生营业额,其取得的赔偿金按原约定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合理的红头文件!,(1)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正列举,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可参考的规范性文件 国税函【2010】42号指出,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际提供应税劳务,不再返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涉及流转税。财税【2003】16号指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2、取得的押金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先缴纳增值税?,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国税发【1993】154号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4】416号指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提示】两个例外规定:国税发【1995】192号,对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特殊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国税函【2004】827号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代扣代缴个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应征收增值税?,(1)营业税时代 广西桂地税函【2009】44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提示】作出征税决定的:粤地税函【2008】583号、桂地税函【2009】446号、新地税函【2012】282号。,税总发【2013】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税法,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京地税营【2014】156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单位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电网公司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3】200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提示】本质上不同于其他企业经营性质的收入,而是属于税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从而并非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应当不适用营业税相关规定。,(2)营改增以后 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五)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70.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答: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重庆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账务处理: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一手续费收入2.奖励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发放给个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财税【2016】36号规定: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4.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入征税问题,(提示)营业税时代:渝地税发【2014】70号:(1)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2)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3)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5、关联方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问:关联方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营业税?【提示】前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解答: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5、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征税问题,【案例】2009年12月25日,总局网站“咨询热点”栏目问答:问: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6、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提示】“三包支出”增值税处理,问: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提示】“三包支出”增值税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日期:2010年03月15日,青国税函【2005】4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1)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2)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3)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7.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货物移送是否一定要视同销售?,【案例】甲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各地设立了仓库,有几个人分别负责管理并销售这些货物,所有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甲公司负责。现税务稽查局要求对上述移送的货物补缴税款并要以罚款,理由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务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8、总公司的房产由异地分公司持有并出租的征税问题,【案例】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问: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申报?,9.企业向特定人员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规定,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1)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2)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3)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9.企业向特定人员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又补充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若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未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1)自产货物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2)外购货物 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也不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10、“发货、收款、开票”三者孰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观点是否正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10、“发货、收款、开票”三者孰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观点是否正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提前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何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第1项:如果服务未提供,那先开具发票的,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当期计税;如果未开具发票,则只能算预收款项处理;,第2项:如果开始提供服务,并一次性收款,则此时点即确认纳税义务;第3项:如果约定服务过程中收取款项,有明确的付款日期,那约定的日期即应计应税收入确认纳税义务,此时不管对方付不付款,那怕欠款也要确认纳税义务;第4项:如果都没有收款及约定收款,那服务完成当天确认纳税义务。,【解析】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1)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3)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11、提前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何缴纳增值税?,12、企业销售储值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13、“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案例】A公司向B公司购买服务,应当支付货款106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示意A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C公司,以冲抵B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A公司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给了C公司。借:管理费用-B公司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贷:银行存款-C公司 1060 问:有何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官提示】限总、分公司之间,不能扩大到母子公司之间。,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第二、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14、企业购进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财税【2012】75号仅限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提示1】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上述购进农产品业务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0”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5、“失控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1.失控发票,就是指无法控制的发票,即指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2.抵扣问题 国税发【2004】123号: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解析】(1)国税发【2004】123号无上位法依据。(2)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提示】善意取得失控发票,应允许进项税额抵扣。,16、企业过期食品和药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思考:产品过期失效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17、进口货物取得境外返利进项税额处理,河南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五问题四 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取得境外单位的返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处理?答: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因此,即使境外单位的返利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7、进口货物取得境外返利进项税额处理,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8、期末留抵税额与增值税欠税的抵减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国税发【1997】191号全文废止。,18、期末留抵税额与增值税欠税的抵减问题,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19.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使用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19.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使用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解析】(1)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2)2010年第12-13号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07-308号)将小额贷款公司分为:“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Z-其他”。(3)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3.32 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第二部分 实务篇,(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收到土地财政返还是否一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实际执行中大多基层税务机关都认同政府返还土地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案例】广西南宁某矿业公司2008年收到地方政府的奖励3000万元,政府的会议纪要表明,该笔奖励资金用于矿井的维护,由于企业的开采期还有10年,所以企业作账: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递延收益 3000以后每年按10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处理: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所得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于是请示总局。总局答复: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由于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应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实际开采期只有6年,那么后面的4年在第六年缴纳所得税。,国税函【2009】18号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2.应付账款超过三年未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工程保修期较长,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2012年第9期)问:超市为某品牌食品做宣传,请顾客免费品尝其产品,企业所得税方面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答:是的。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根据上述规定,超市以免费品尝形式请顾客试吃的产品,其资产所有权已发生了改变,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3.顾客免费品尝企业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 观点一: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观点二: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观点三: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论是否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都应当允许税前扣除。理由:发生的支出能够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关键条件是,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且有证明该支出真实、合法的适当凭据。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意味着税务机关已经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应的购销交易活动是真实的、合法的,其货物的交易金额、款项的支付也不存在问题。发票的虚假只是发票本身的问题,但并不能必然否定发票背后交易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3】114号)对密云县批复: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财税【2009】5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5.企业职工食堂的“白条”能否税前扣除?,问题:职工食堂没有发票一律不让税前扣除吗?【提示】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1)如果采购的是初级农产品,并且被采购人是生产初级农产品的个人,由于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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