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十
劳动
法律制度
第十章 劳动法律制度,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3.劳动者的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4.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一节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国家规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自愿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用人单位,指使用劳动者的法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与合伙经济组织等)。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二重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有平等的契约关系,又有管理上的隶属服从关系。,国家规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冲突。,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合法权益保护权、组织与参加工会权、参与管理权。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自主录用、辞退职工权;岗位设置与人员调配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劳动纪律制定、执行权。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平等对待劳动者;禁止录用童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的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概述,狭义: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体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行政法规、决议、命令,除法律、法规本身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凡属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之内;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劳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简述为: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生效: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另行规定施行日期,该日期到来时生效。失效:本身规定了失效的时间或条件,当该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或规定了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旧的因废止而失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月日 修改,自年月日起施行。,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强制性规定较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直接适用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依照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自然人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在校生,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践从20世纪80年代初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实行,同时部分国有企业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点。80年代中期,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劳动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新招工人(合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现在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订立原则:合法原则,包括: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主体合法)。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单位发出。要约方式多为招工简章,招工(招聘)公告,报刊、广播、电视广告等。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称为承诺。承诺包括应招表示和应招行为。只有受要约人既有应招表示、应招行为,又符合要约人要约条件的,双方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订立的效力,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的形式,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纪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比较重要的几种可备条款,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违约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试用期条款,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保密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一般还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年以内劳动者继续承担该项义务。作这种规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禁止同业竞争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歧视条款生死条款保证金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无效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涵义: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原则:亲自履行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案例,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涵义: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条件程序: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按期做出答复;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发生短期停工;单位行政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案例,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山西一砖窑囚禁30多农民工 白干活被饿面黄肌瘦,30多人“掉”进运城砖窑魔窟一人逃出报警。被解救的农民工中,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才15岁本报3月28日讯昨晚7时许,运城市盐湖区警方出动大批民警,在盐湖区龙居镇罗义村一砖瓦窑成功解救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30多名农民工。,27日下午,一名男青年到盐湖公安分局中心汽车站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拘禁在龙居镇某砖窑强制劳动近一个月,刚刚逃出来,砖瓦窑还有30多名农民工被困。接警后,汽车站派出所立即与北城派出所联合行动,赶赴龙居镇救人。在龙居镇罗义村,民警们找到了报警人所说的砖窑。19时许,正是吃晚饭时间,而砖窑内的农民工还在劳动。民警们迅速包围了砖窑,现场抓获河南籍包工头耿某和另外两名河南籍打手。看到来了警察,正在干活的农民工有些愣,当他们知道自己已经获救时,几个人当场抱在一起失声痛哭。,这些被解救的农民工分别来自四川、山东、湖北、陕西等省,以及山西的万荣、平陆、永济、临猗等地。现场,几乎所有农民工都告诉记者,自己是在找工作时被运城的黑职介骗来的。30多名农民工中,年龄最小的是平陆县15岁的毛某,年龄最大的是来自四川德阳61岁的李某,还有一名来自湖北恩施的女工肖某,平日和所有男工一样干活。他们最短的在这里干了一天,最长的已经干了两个月,没有一个人领过工钱。,经调查,砖厂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4至18个小时,而且全是重体力活儿,中午饭经常是盐水煮白菜。所有的农民工都是面黄肌瘦,衣衫褴褛。据他们讲,这里有一个老板、一个工头和6名打手。工人24小时被监视,晚上睡觉时工棚的门被从外边锁上。干活时稍有不从就会招来打骂。一个月前,有一名东北口音的农民工因抗拒管教被打断手臂,后来老板说把他送走了,至于送到了什么地方,没有人知道。,所有被解救的农民工分两批被带回运城中心汽车站派出所。包工头和打手则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农民工在派出所吃了两个月来最饱的一顿饭,并被安排返乡。经查,该砖厂由河南省浙川县的包工头衡金生和衡建武承包。目前警方正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案例,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