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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 No.122,Vol.21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2015 年身为人民警察的柴某向非法放贷组织“宇策公司”借款五万元,后因无力偿还,遂将公安机关配发的包含有大量公民信息的移动警务系统质押给该从事非法放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告知警务通的功能、账号、密码,当场演示、教授使用方法,至 2019 年,公安机关将该组织破获,经查,“宇策公司”利用柴某提供的警务系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其中包含犯罪人员信息、案件信息等敏感内容,致使大量公民信息泄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自从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手段介入侦查活动以来,合理利用大数据信息给侦查活动的开展带来极大便利,但侦查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利用数据网络技术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而由于缺乏规制侦查行为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立法和监督体系,使社会和公民陷入对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侦查是否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一、大数据和个人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一)大数据侦查的应用大数据侦查尚未被纳入标准的法律概念,故而无法对其进行统一的释义。从实践角度来看,可从两个方面理解大数据侦查。一方面大数据侦查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的侦查活动。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库对案件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将有关案件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追踪,应用数字化技术对传统侦查方式进行革新,以适应当今数据化、网络化的信息时代;另一方面,大数据侦查是利用大数据思维开展的侦查活动。利用大数据思维进行侦查需明确大数据本身的内涵、特点、模式和机制。依托数据本身的庞杂性,可以充分分析行为人行为,使大数据的应用可以预测行为人的未来行动。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预测性分析,达到预测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大数据思维分析数据信息,将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已然扩展到未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依仗侦查人员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进行的侦查活动,有利于提高侦办案件的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大数据侦查并非一种单纯的侦查方法,而是一个充实、复杂的体系。1大数据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和时代条件下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升级,是从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到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识别、证据搜集、嫌疑人固定所采取的一系列以大数据技术与思维为依托的侦查行动和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应用模式与实践类型存在多种划分方式,如个案分析模式和整体分析模式、衍生数柴升龙滥用职权案。参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 0104 刑初 427 号刑事判决书。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祝海洋,陈伟莲(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00;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000)【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机关在搜集案件线索中开始利用各种数据信息,但同时也存在侵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保护者,侦查机关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使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内外部的法律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民利益与信息安全。【关键词】大数据侦查;侦查机关;个人信息;外部监督【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65-06【收稿日期】2022-08-21【作者简介】祝海洋(1998-),女,山东潍坊人,华侨大学法学院 2021 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陈伟莲(1989-),女,福建泉州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和刑法。65警 察 学 论祝海洋,陈伟莲: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据模式、回溯型侦查模式和预测型侦查模式等。2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侦查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对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个体进行信息化梳理、对有相似性的案件或连环案件进行细节上的数据对比、对共同犯罪或者团伙犯罪成员进行集中分析与追捕以及对未及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堵截或提醒潜在受害人警惕不良人员等几个方面。根据“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分子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必将与犯罪现场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物质交换,从而出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因素留下痕迹,这也是侦查过程中常说的“犯罪必留痕”。一般的观点认为,广义的“痕迹”不仅包括物质痕迹还包括心理痕迹。3而在如今的社会环境和大数据发达的背景下,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不仅会在现场遗留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还会留下“信息痕迹”,对犯罪分子进行画像时,除了传统和外貌形象、职业特点、心理特征等,还可通过嫌疑人留下的信息刻画出其数据轮廓,依托数据量巨大的数据库进行筛选,提升锁定目标嫌疑人的速度和准确性。在实际侦办案件中,有些案件呈现出相似或相同的犯罪行为模式,通过犯罪数据的横、纵向对比,可以从中抽象出此类犯罪的犯罪模型,此时加入个案中嫌疑人的特殊数据与画像,可以使嫌疑人范围逐渐缩小,使违法犯罪人员个体逐渐清晰,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措施。而在团伙犯罪中,由于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存在数据的共通性,通过数据分析锁定其中一个嫌疑人后可以顺藤摸瓜,排查相关人员,在案件侦办中做到查无遗漏。建立在相关关系分析基础上的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4对于多发、频发的案件,通过大数据提取犯罪行为模式,有助于侦查机关对未来犯罪的预防及预警。一方面,监测到预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触发犯罪行为模式中某一环节时,侦查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证据进行截留,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相关行动,使“既遂”变“未遂”,使侦查从“被动型”转变为“进取型”,在及时教化嫌疑人的同时维护被害人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可以向潜在的被害人发出预警,提高被害人防范意识,谨防不法分子侵害,如最近被普及的反诈骗 APP 就是通过向潜在受害人预警潜在的信息网络诈骗活动,以期达到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目的。(二)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侦查中的应用侦查机关通过多种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将公民个人信息和案件侦办联系起来,为侦查工作助力。这些数据库包括侦查机关自建的大数据库,如“金盾”工程、天网工程、雪亮工程与智慧警务的建设等;5也包括除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数据平台,如人口普查结果等;还包括可以被侦查机关调取的非政府部门的机构大数据库,如电信运营商掌握的个人通讯数据、电子商务公司掌握的客户购物物流信息、各类商业监控探头甚至包括公民个人安装的监控设备,都可以在必要条件下成为可以被侦查机关使用的数据资源。在公安机关开展的天网行动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被广泛安装并使用的监控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和定位,在实践中通过嫌疑人在监控系统中留下的影像资料可以较为准确的把握其形象特征。随着监控设备的升级,监控探头可以捕捉的嫌疑人影像越来越清晰,为后续追捕工作提供便利。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天网系统向其他辖区办案人员提供案件信息共享,多辖区协同办案,提升办案效率。监控系统的普及为办案与侦查提供了极大便利,天网工程收效显著,有关机关进一步推出“雪亮工程”,使电子监控设备和手段向广大的农村地区延伸,维护城乡居民安全。通过天网工程和雪亮工程的双线配合,利用监控系统还原案发经过、识别犯罪嫌疑人行动信息、追踪犯罪嫌疑人行踪以及预防预警犯罪的技术日渐完善,可为进一步发展大数据应用打下良好基础。侦查机关进行案件调查摸排工作时,往往需要充分而全面的掌握案件相关人员信息。以刑事案件为例,侦查人员需要充分调查受害者身份信息、生活轨迹、行动信息等,在深入调查被害人相关信息过程中,可首先通过户籍系统对受害者家庭成员与家庭背景进行初步了解,把握基本情况,再通过由人口普查形成的个人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被害者基本信息。当需进一步了解和提取其遇害前联系人时,可借助电信运营商和社交软件运营商留存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建立与被害人相关的关系网,从中进一步摸排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确定的嫌疑人进行追捕时,也可将他在犯罪现场遗留的行为痕迹进行数字化处理,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得出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和特征,实现较为精准的定位,提升追逃送66警 察 学 论祝海洋,陈伟莲: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审效率。二、侦查机关在个人信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个人信息和大数据手段在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起到了十分突出的作用,侦查机关也逐渐意识到信息化、数据化带来的便利,开始追求数据库的进一步扩张,想要尽可能多而广泛的收集各类个人信息,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和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但在收集新信息和利用已有数据库信息资源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也容易忽视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致使大数据侦查行为存在着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潜在风险。(一)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过度扩张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运用大数据系统进行信息检索一般要求广泛、全面、细致的收集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以防遗漏重要线索或证据。但这个过程不免将与案件没有实际联系或即使有实际联系但并非违法犯罪人员的人牵扯其中,对这类人群的信息收集不应过度,但这个“度”具体在哪里,需要侦查机关和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在实际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与决策。大数据侦查的应用还包括预防“未然”犯罪,进行犯罪预警,这就需要掌握并分析大量并非实际违法犯罪行为的数据信息,因为不能精确的预知哪些人做的哪些事与犯罪行为有关,所以只能采取“广撒网”的数据收集模式,这样一来便有可能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甚至有滥用职权之嫌。(二)缺乏共享信息规制侦查机关在进行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侦查活动中,往往通过自建的大数据系统进行数据分析,但有时需要借助其他国家机关或非政府第三方机构的大数据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判。在此过程中,虽然侦查机关与其他大数据库拥有主体之间存在保密协议,但并没有保密落实机制,这就导致被调查过的、并非真正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处于泄露风险之中。一方面,在与其他国家机关进行信息调取中往往忽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乏存在任意性和检索不规范等问题,且这种信息上的互通发生于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缺乏信息调取过程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在侦查机关向社会机构收集信息时并不能确保相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同样也缺乏对被调查信息的后续使用、销毁等程序的规范化的指引,而如若被调取的信息被任意处置,则无法确保信息主人的隐私安全和数据安全。(三)个人信息数据存储保护不当侦查机关既是数据信息的收集者、分析者、使用者,又因其作为国家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关,对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也应是个人信息的保护者。但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侦查的行动中,侦查机关本身存在数据信息保管保存不当的弊端,致使个人信息处于泄露的风险之中。第一,侦查机关内部人员在进行公民信息查询时限制较少,查询信息的随意性强,甚至可以非因案情需要任意查询、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警察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与个人信息有牵扯的受贿罪、渎职罪等共 200 余起,给公安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恐慌。第二,黑客的存在一直是威胁大数据系统和大数据库安全的一大劲敌,侦查系统建设的数据库并不足以抵御这种外来风险,黑客对侦查数据库进行攻击的事件屡见不鲜。如 2017 年比特币勒索病毒(WannaCry)入侵公安内网并大规模传播,不仅直接使公安信息系统瘫痪长达半月,还摧毁了数据库中收集的大量个人数据信息,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公安部门付出了惨痛代价。三、大数据侦查个人信息保护不当的成因分析侦查机关在利用大数据侦查技术和思维的过程中存在不足,而造成这些不足的原因包括相关立法层面的不完善、侦查工作外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和数据储存技术手段的相对落后、负责案件侦办工作人员数据防范意识较低等原因,其中立法缺憾和监管不力需重点关注。(一)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在 2021 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