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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
刑诉真题
对应
法条
_5_21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5]18号】
颁布日期:2005-10-26
执行日期:2005-10-26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5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了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制度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打下了基础;实施了法院执行工作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并为深化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明显提高;加速了司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握法院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保持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特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
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1、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了被告人认罪或者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争议的外,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
2、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3、改革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并适时提出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建议。
4、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逐步做到高级人民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第一审案件。
5、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经验,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
7、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重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8、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审前会议、证据交换、证据的技术审核等活动,明确办理庭前程序事务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分工。
9、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10、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11、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12、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13、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14、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制度。
15、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确保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适用法律的其他有效方式。
三、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
16、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17、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定执行依据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含财产刑)。对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审理程序解决的实体争议事项,应当由执行机构以外的审判组织审理,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建立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对于执行机构就重要程序事项所作决定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
18、改革和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司法解释工作,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规范各类执行主体的行为。
19、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执行督促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通过公开执行信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执行公正。
20、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以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排除各种干扰,确保胜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
21、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22、改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并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
四、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
23、改革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4、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25、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明确其审判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
26、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
27、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2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进行诉讼调解、适用简易程序、执行简单案件等方面的制度,密切人民法庭与社会的联系,加强人民法庭的管理和物质保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水平。
五、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
29、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审判、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30、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31、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法医等司法技术人员,发挥其司法辅助功能。
32、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建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并适应司法管理需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33、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庭审记录在诉讼活动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记录法庭活动。
六、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34、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务序列。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35、落实法官法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
36、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
37、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
38、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39、建立法官任职前的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初任法官任职前须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改革法官培训的内容、方式和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改革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配方式。
40、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七、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
4l、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
42、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
43、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规则,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
44、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以及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制度。
45、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46、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八、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
47、继续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4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49、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
50、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深入研究和把握司法客观规律,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改革的思维推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完善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周密组织,妥善安排,认真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指导,加强对具体改革方案的论证,把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为检验改革效果的基本标准,确保改革顺利和健康发展;要坚持依法改革,通过改革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切实防止自发改革和违法改革。为确保本纲要的正确、统一、有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各项改革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上而下,统一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正确理解本纲要确立的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断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稳步推向前进,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建成
刑事诉讼法是法律学科中一门非常重要的科目,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每年的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上(去年由于卷四中有一道30分的巨型题,占了其他科目的分值,刑事诉讼法只有46分)。因此,各位考生应当对本科给予高度重视。现就考生在本科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希望对各位学员有所帮助。
一、宏观把握,知识系统化
要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为了帮助学员形成这样一个整体框架,现用一个简明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作一概括:
总
论
部
分
专门
机关
公安机关
性质、体系、职权
人民检察院
性质、体系、职权
人民法院
性质、体系、职权
诉
讼
参
与
人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基
本
原
则
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的审判组织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项具体措施
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的含义;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
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的含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
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制
度
论
部
分
管
辖
立案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立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专门管辖;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
回
避
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和204条规定的情形
回避的人员范围
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鉴定人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
回避的程序
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
辩
护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正面范围;辩护人的禁止范围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关系;指定辩护的特殊情形;指定辩护的对象;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后当事人拒绝的处理办法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强
制
措
施
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保证人的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选择关系
拘留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检察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拘留的程序
逮捕
逮捕的条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执行逮捕的机关;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程序;执行逮捕的程序
扭送
公民扭送的适用对象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刑事案件成立;被害人损失的物质性;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例外情况;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程序法上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方式;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
期间、送达
期间
法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救济
送达
送达规定
程
序
论
部
分
立
案
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事实条件;立案的法律条件;立案阶段需要查明的事实;法院立案的特殊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民的控告、举报;犯罪分子的自首;公安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
立案的程序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的处理办法;不立案的监督措施
侦
查
侦查总论
侦查的主体;侦查的内容;侦查的任务
侦查行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辨认;重点是进行上列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办法;侦查羁押期限
起
诉
审查起诉
审查的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审查起诉的方法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提起公诉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
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
第
一
审
程
序
庭前审查程序
庭前审查的内容;庭前审查的方法;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送达起诉书副本;传唤当事人;通知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庭前公告;上述活动的时限
法庭审判程序
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法庭审理中断制度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条件;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和解;调解;反诉;诉的可分性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情形;判决书的制作
第
二
审
程
序
上诉、抗诉
主体;理由;方式;期限;附带民事上诉的特殊情况
全面审查原则和审理方式
全面审查的具体含义;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审的裁判方式
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述三种裁判方式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法律文书;发回重审后的审判组织和审级
上诉不加刑原则
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情形
死刑
复核
程序
死刑的核准权
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高级法院核准的情形;虽由高级法院核准,但应转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
核准制度
一案一核;层层复核
核准程序
报送复核的材料;复核后的处理办法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
申诉及其处理
申诉的主体;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的处理期限
审理程序
提审、再审;适用程序
执
行
各种刑罚的执行主体
法院、公安、监狱各执行的刑罚范围
各种刑罚的执行程序
重点是死刑的执行程序
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申诉的处理
侦查的主体和管辖的法院
证
据
论
部
分
证据
的概
念和
特点
客观性
意见证据规则:言词证据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是有关案件的陈述,而不是有关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唯一的例外是鉴定结论
相关性
品格事实、类似行为、表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性
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的补强规则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刑诉法第121条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种类;以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形式
证据的分类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两类证据的各自的特点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的使用规则;我国的划分标准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其他分法及如何运用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划分的标准;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证
明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一般构成;具体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免证事项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例外
证明标准
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
上列图表,实际上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结构图,考生如果结合这个图表的学习,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支架性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题目时,就能够立即审查出本题是想考你哪些知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仅靠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而是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这就更需要考生具有学科综合能力。例如,试卷二第51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 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 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 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这一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侦查、强制措施和执行三章内容,如果对这三章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ABD了。
二、打牢基础,知识扎实化
有的考生误以为司法考试都是一道道选择判断式试题,便不顾对本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将大量的时间放在法条的记忆和题海战术上。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事倍功半的做法。我们提倡,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还是要系统地看一遍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把基础打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尤其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题已经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条的记忆,而是更加重视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如果不打牢扎实的专业基础,这类题目很难应付。例如,去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89题:
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 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 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 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 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类似这样的题目,如果不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以及我们的这个原则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区别等理论问题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是很难做对的。而这些内容在一般教科书中均有介绍,如果掌握得好,就不难对这个不定项选择题做出判断,选择CD两个选项。所以本人建议,考生在复习时,不要急于作题,而是应当先系统阅看本专业教材,达到一定程度时再来作题,效果会好得多。
三、熟悉法条,知识准确化
司法考试是全国性的统一考试,力求答案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所以一般均要求,各题的答案,要尽量有法律依据,尽量避免出理论上有争论的题目,尤其是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应用学科更是如此。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对一些重要法条的规定,非常熟悉。
就刑事诉讼法这门科目而言,除了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外,还应当掌握四个重要的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安全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机关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院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检察院规则》);四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这四个规定的内容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如果不能全部阅看,也必须有选择地挑一些重点内容细读。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各规定的重要部分:
《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1)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2)逮捕的证据条件;(3)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
《法院解释》中主要看:(1)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2)辩护人的范围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处理办法;(3)刑事证据规则;(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4)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5)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
《检察院规则》中,主要看:(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2)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数额;(3)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4)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5)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公安部规定》中,主要看:(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3)刑罚的执行程序。
还需强调的是,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会考那些对刑事诉讼法有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二是一定要理解法条,而不是机械记忆,要注意某一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司法考试中的试题,不是简单的法条填充题,而是要运用法律条文分析实际问题,这两者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例如,去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94题: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 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 继续审理本案
D. 向上级法院请求可否审理
很多考生在作此题时,死记《法院解释》第4条的规定,而不注意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结果出了错。《法院解释》第4条,的确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可以继续审理本案,不再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如果简单地对照法条,就有可能只选择C,而不选择B。但是,如果考生细心一点就会发现,《法院解释》的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逻辑上讲“应当”能够包括“可以”,但“可以”却不涵盖“应当”,同时《法院解释》中的这两句话中间是用逗号分隔开的,“可以”实际上统领整个句子。再联系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就不能发现,B选项也是应当选的。
与此例题相反的是,去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90题:
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 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 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此题是一道不定项选择题,B项一般都会选,关键是D项。有些考生机械地记忆法条,认为法条上是两个“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不选。如果说这是一个法条填充题,当然这种选择是没有错的。但是这里是用法条来分析一个具体案件,情况就不完全相同了。试想一下:(1)法条要求“应当”这样做,那么“可以”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呢?(2)如果再细心一点,将题干和选项连起来读,就更应该选择D项了。有些考生在考后,认为这个题目出错了,殊不知,出题者之用意恰恰就在于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分析和运用能力而故意设的陷井。
四、重点突出,知识针对化
从这几年的司法考试命题规律来看,一般都倾向于利用法律条文来分析实际案例的题,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应用法律部门更是如此。因此,在准备复习过程中,要用针对性地对那些可以以这种方式出题的知识点多看。对于那些概念性的、原理性的内容则可以看得简略一些。建议大家认真阅看英华法律培训学校组织编写的系列《辅导丛书》。有关这套丛书的说明和样章,可以在本网阅读。
同时,虽然这些年的试题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法所有章节的内容,但相对来讲分值占得比较多的章节是:诉讼参与人、管辖、辩护、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显然这些章节是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当着意重点复习之所在。
五、举一反三,知识灵活化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往往都要做大量的试题,英华法律培训学校专门在网上建立了题库,为大家进行这种训练提供了便捷的方法。但做题要有做题的技巧,做题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满足对答案,一定要阅看答案的解析部分。要知道自己对在哪里,错在什么地方。最近几年,经常会出现同样的知识点重复考试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内容更是考过多次。但每一次出题方式都变了。有些考生,在某种出题法中能够回答出来,换一种出法又不会了,问题就出在没有对知识点真正消化。所以我们主张做题不在多,而在精。同样的知识点,做过一道题就够了。关键是做完之后,一定要认真阅看习题解析,自己问问自己,本题还可以以哪些方式来出呢?如果出了,怎样回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以上是本人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分析,对如何复习刑事诉讼法谈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经汪建成教授授权,英华司考网首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安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法检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