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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
税费
政策
助力
中小
企业发展
裴晓桐
实务Practice2023 年第 2 期总第 41 期139组合式税费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裴晓桐夏士菁(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210000)摘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日常经营遇到困难,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更是步履维艰。目前,如何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成为重要命题。对此,国家从各层面实施有效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2022 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微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对这些政策介绍、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税优红利。对如何深入推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进行思考,建议从政府机关、税务机关、企业自身 3 个维度做出努力,以期帮助更多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政红利,渡过难关。关键词:税费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0引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市场主体运营难度明显加大。为改善现状,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落实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及措施,给产业发展雪中送炭,助力产业重新焕发勃勃生机,有效推动了产业经济稳定增长,为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中小微企业是稳定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是稳就业的主力支撑。本文针对 2022 年国家重点出台的与中小微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进行详细介绍,对政策执行效果做出展示,对如何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提出建议。1疫情以来国家出台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1.1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内容新冠疫情暴发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要求,各地财税等政府部门在预防检疫的关键环节、疫病发生的重要领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重点关系到“六税”“两费”,见表 1。“六税”主要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两费”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政策明确了各项税费减免适用范围,从疫情防控、供应防疫物资、捐赠、保障复工复产等方面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局。1.2推动政策进一步有效实施上述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陆续制定各项措施,因地制宜,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第一,政、税、商协作护航。各地税务机关以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主动探索建立政府、税务、工商协同服务,构建网格化服务团队,巩固加强各部门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共同打造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第二,优化办税流程。各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享受税优政策申请程序,推出更多更好的信用材料预填免填服务,实施加速退税申请、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反馈办税缴费流程意见建议,持续优化办税流程。第三,快速响应问题诉求。及时搜集中小微型企业市场反应激烈的堵点和普遍关心的难点,全面倾听市场需求与建议,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把脉问诊、解答释惑。逐步健全双方诉1402023 年第 2 期总第 41 期Practice实务表 120202021 年国家出台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6 号)1.适度扩大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8 年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 202014 号)1.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2.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3.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4.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文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11 号)1.自 2020 年 2 月起,除湖北省外,各省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最长 5 个月的 3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减半征收最长 3 个月的 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最多 5 个月的3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最长 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 202033 号)1.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2.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3.加快办理 2 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4.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5.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6.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7.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实务Practice2023 年第 2 期总第 41 期141(续)政策文件主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49 号)1.各省市对中小微企业 3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3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6 月底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3.各省 2020 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 3 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5.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求互动反馈制度,对诉求第一时间进行接收、处置、回复,提升中小微企业满意度。22022 年针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2.1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为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2022 年 3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为落实优惠政策,2022 年 3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两份公告涉及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运用、企业纳税人身份变更时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运用、相关税收政策的办理,以及申报表的调整变更等1。2.2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狠抓对特殊困难行业纾困措施落实,2022 年 4 月 25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16 号),该通知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3 项社保费”)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2.3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全国工业和区域经济平稳增长,有力支持制造业领域里中小微企业的稳步成长,2022 年 2 月 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中型企业的缓缴比例为 50%,小型企业的缓缴比例为100%。延缓缴纳 2021 年第 4 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顺延6 个月,共计9 个月;延缓缴纳 2022 年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企业纳税人满足公告规定要求,选择适用缓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缓缴的税额将视同为“已预缴税额”,可以正常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核算2。2.4增值税大规模留抵退税为支持小微和制造业等领域的发展,继续增强企业信誉、再次释放企业活力,2022 年 3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该公告确定了对小微和制1422023 年第 2 期总第 41 期Practice实务造业等领域的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相关文件,对有关征收问题加以明确,确保留抵退税工作有序完成3。2022 年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见表 2。3深入推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2022 年,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减轻了中小微企业运营税务负担,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入。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资料表明,截至 2022 年 7 月中旬,已累计为中小企业降低税收压力和提高企业现金流超过 3 万亿元,特别是帮助了小微公司纾困解难,提升了市场能力。不过,在新政实施过程中也陆续显露出了一些弊端。疫情期间,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就有十几份,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在减免形式上,有比例减免也有额度减免;从减免税的类型上,有从事制造业的减免税也有特困领域的减免税。政策实施中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等,纳税企业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政策,导致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与可操作性下降4-6。为确保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部落地,建议政府、税务机关与企业应就自身情况积极做出努力,以使企业应享尽享税优红利。3.1政府助力,建立联动机制各企业往往以环状形式联系在一起,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引起上下游企业无法有效、正常运转,造成大面积企业瘫痪。建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