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卷第5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9No.52023年9月J.CENT.SOUTHUNIV.(SOCIALSCIENCES)Sep.2023DOI:10.11817/j.issn.1672-3104.2023.05.005关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若干问题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摘要:行政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13种处罚手段之一,与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一起构成了财产罚的类型。但它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收缴”向来存在争议,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直将它定性为“收缴”措施。文章指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制裁”的本质特征乃是让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额外地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对违法状态进行修复。《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并轨,统一将“没收违法所得”定性为“收缴”行为,并作为行政处罚的配套措施。此外,还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特别是对“违法所得”的收缴权与处罚权,以及对收缴权与退赔优先权和税收优先权之间的关系作了较好的处理和阐述。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计算标准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23)05−0042−14行政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13种处罚手段之一,与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一起构成了财产罚。无论在行政法理论上还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都是争议点多、关注度高的一个重要课题,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和权力的归属,“没收权力”与其他“处罚权力”的关系,特别是“违法所得”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还有“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的区别等,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都值得深入研讨。一、“没收违法所得”行为的定性:行政处罚抑或行政收缴(一)“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及行为性质之争“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事人因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的一种形式。这一“罚种”早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已由第8条第3项直接设定。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法》时,第9条第2项再次保留了这一处罚形式。作为一种正式的行政法律制度,“没收违法所得”始于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第4条规定:“……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这样的规定一直保留到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这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零星的规定,如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