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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完善 我国 监察 官制 思考
政 策 区域治理 POLICY 1 关于完善我国监察官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湘雯 湖南文理学院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颁布,对监察官制度的探讨从应然角度转向了具体适用层面。监察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我国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深化反腐败体制改革。本文从监察官任职资格和职业保障两个角度出发,立足于我国国情,探讨监察官制度的完善路径,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监察官;监察官法;监察官任职资格;监察官职业保障 中图分类号:D262.6;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3)26-0001-03 作者简介:吴湘雯,生于 1996 年,助教,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基金项目:常德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监察官制度研究。一、完善监察官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监察官制度有利于实现彻底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目前,我国的腐败性犯罪表现出高度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和涉外性等特点,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成果,但客观来说,腐败分子并未消亡,腐败势力仍然在与反腐败力量展开较量。“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出台监察法不足以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还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监察官队伍,这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也是实现彻底的反腐败斗争不可缺少的环节。12(二)完善监察官制度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核心前提就是监察工作自身运行保持法治化、规范化。而监察官队伍是监察工作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完善监察官制度就是为推进法治化、规范化的反腐败工作制定好权责清晰的内控机制。(三)完善监察官制度有利于建成高水平的监察官队伍 监察权作为反腐败的国家权力,对我国监察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打造专业化的高水平监察官队伍,要求监察官必须具备崇高的职业操守、优良的政治素养、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娴熟的业务技能。除此之外,良好的履职保障体系能够充分发挥监察官的主观能动性。3 二、明确监察官的任职资格(一)突出监察官的政治素养要求 监察官法第十二条中在谈到监察官的政治素养时,仅指出监察官的任职要求是“具有良好的”的政治素质,这与我国监察机关的特殊属性是不够一致的。监察机关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普通的政治机关,而是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政治机关,党对监察机关的绝对领导原则决定了监察机关本身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从履职内容上来看,监察官被要求承担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监察官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官应当依法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他们的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这也体现监察官的权利属性具有“行政权”的特征。因此,在监察官的任职资格标准中,首先要突出对监察官的政治素养要求。45 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中所言,加强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来。笔者认为,在十二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的基础上,监察官的选任标准对政治性的要求应当更加细化落实,主要围绕政治理念、政治意识、政治纪律、政治参与4 个类别,确立正反面考察细则与标准,实现政治素养考察标准清晰化。对于监察官而言,应当重点强调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确保真正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678(二)明确监察官法律职业资格要求 监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监察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 2 政 策 区域治理 POLICY 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第六项规定,监察官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但问题在于,什么程度才算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用什么样的标准去判断人才是否具有履行监察权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于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从以上条款管中窥豹,可知监察官并非普通的公务员,也有别于较为特殊的法官、检察官。在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素养;而在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谈到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时,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学类学历背景以及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比监察官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免让人心生疑窦,何谓“熟悉法律法规”,是否意味着监察官的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并不需要通过其具有法学类的相关学历背景体现,亦不需要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展示出来?1984 年,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弗兰克在深入研究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后发现瑞典的监察专员大多数都是法官,因而提出“监察专员必须是法律工作者”的主张。这一观点与我国许多走在监察制度研究前沿的学者不谋而合,监察官职能转变的态势要求监察官自身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论是对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前期认定,还是对证据的收集与处置,都对监察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律素养标准,极易出现罪名张冠李戴、证据没有法律效力等漏洞,不同水平的监察官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长久如此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监察腐败”现象。因此,笔者认为,要求监察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应当以“具有法学类相关学历背景”以及“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具体的判断标准,而非含糊其辞,用“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这样的模糊标准进行替代。4 基于我国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现实情况,在机构、职能以及人员等要素全面融合的基础上,本质上来说我国纪委监委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监察官队伍的组成人员是复杂的,虽然强调监察官应当具备职业化的法律资格,但改革的步子不宜迈得过大,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稳步推进,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对于新选拔的监察官,应当要求其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具有相应法学类学历背景。与此相适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应进行修订,表述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监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等,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次,对于已经在任但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监察官,应当开展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训,开展结训专业考试,切实要求在任监察官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以及应变能力。5 三、完善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一)建立监察官履职保障体系 监察官履职保障体系的关键就在于保障监察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 监察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原则。但检视实践中的监察现状,监察官仍然会因为各种内外部不良因素,影响其独立行使监察权。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监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都受制于人,遑论外派的监察官,工作待遇还需要到派驻单位领取,难免要“看人脸色”,行“人情世故”。若是因自身积极开展监察工作,而受到外部的干扰和阻挠,利用职务之便报复性地将监察官调离原监察岗位,或是让监察官坐上“冷板凳”,晋升无望,那势必会打击个体监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强调保证监察官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监察职权。2 首先,应当明确监察官所享有的具体职权。我国 监察官法仅概括性的规定了监察官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但并未明确监察官能够行使的具体权限。若是无法明确职权的底线,监察官们反而会束手束脚,执法过程也可能因此而演变成“听命行事”的僵直化模式。反之,明确监察官的具体权限,能够让监察官每一步都有法可依,调动监察官的职业积极性。其次,应当明确监察官调任的具体条件与程序。为了防止内部或外部阻力妨碍,以调任等手段将监察官的主管事项强行进行改变,或者借此来打压积极履职的监察官,笔者认为对监察官调任的具体条件与程序加以规范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监察官法第二十一条对监察官的免职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对于 政 策 区域治理 POLICY 3 监察官调任的具体情形可以参照此种形式进行列举式规定,将“患病或因公负伤难以胜任”“工作轻微违纪”“与本人协商一致”作为调任的三种情形,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谨防上级领导以“无法胜任”这类模糊不清的借口为由将监察官调任换岗。在出现调岗事由时,应当由主张者提供支撑的证据材料,监察官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提出申辩。最后,应当建立监察官完备的培训制度。根据监察官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了我国监察制度的深度推进,必不可少地要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包括政治、理论以及业务能力的全方位培训。但问题在于,对于培训的形式、内容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这就导致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笔者认为,就培训内容而言,应当细化政治、理论以及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对于政治培训,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于国内国际时事了解,保证监察官对国家政策以及国内外形势了然于心;对于理论培训,应当加强对国内法律法规,尤其是 监察法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的深入学习,同时也要重视对党内法规的理论学习了解;对于业务培训,应当组织新老监察官进行经验交流,对办案流程、办案措施、结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的梳理总结。就培训形式而言,可以采取国家抽调模范各级模范监察官统一培训与各级监察官自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定期培训与专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城市高校、纪检监察学院等资源,系统地、有组织地对监察官进行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的培训。910(二)建立监察官人身安全保障体系 监察官面对的多为违法乱纪分子,在履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对于自身以及周围亲朋好友的人身安全的威胁。为了保障监察官正当、安全履行监察权,我国应当对监察官的人身安全进行特殊保护。一方面,可以探索实现监察官的特殊警卫保护方式。其一,在各级监察委员会办公场所应当实行严格的安保制度,严查进出人员,禁止携带刀、棍、棒、汽油等危险工具;其二,建立24 小时监察官警卫热线,实现及时支援;其三,探索建立监察委警卫力量配备枪支、警械等装备模式。2 另一方面,对自己或家人已经遭受到人身安全威胁或者有证据表明危险正在逼近的监察官及其家属提供“异地任职”和“临时保护”等安全措施。监察官在遭受到人身安全威胁之后,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后让监察官临时进入异地监察委员会进行任职,减少其与不法分子的接触,监察官的家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同步进行异地任职。除此之外,需注意程序的保密性。可以考虑安排内部警卫力量实现 24 小时临时严密保护,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给予联合协助。2 结语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离不开我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完善发展。作为支撑我国监察制度的中坚力量,从政治素养、法律职业资格两个方面考查监察官的任职资格,从履职保障以及人身安全保障两个方面入手强化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体系,这样才能打造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EB/OL.http:/ 余健明.职业化视域下职业保障制度的构建J.政法学刊,2022(05):57-66.3 吴建雄,杨立邦.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的科学要义J.人民论坛,2019(35):112-113.4 杨柳青.我国当代监察官选拔制度研究D.湖北:三峡大学,2022.5 谷雨.论监察官的任职能力与条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十二条切入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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