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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1)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GB12320-1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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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国 航海图 编绘 规范 GB12320 1998
G B 1 2 3 2 0-1 9 9 8 前 妞牙 b 本标准是在国家标准G B 1 2 3 1 8-1 9 9 0 航海图编绘规范 和G B 1 2 3 2 0-1 9 9 0 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 的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保留了G B 1 2 3 1 8 中第1 章至第 1 0 章内容的主体部分,从G B 1 2 3 2 0 中补充了中国地名附注汉语拼音地名的规定和采用英文注记的规定等内容。由于G B/T 1 4 4 7 7-1 9 9 3 海图印刷规范 对海图印刷的有关技术标准已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G B 1 2 3 1 8 中第 1 0 章印刷与更新的内容进行了删节。根据近年来我国海图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在海图编绘作业方法和要求等章节中,增加了计算机辅助制图的内容,以适应海图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修订本标准时,参考了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 n t e r n a t io n a l H y d r o g r a p h i c O r g a n iz a t i o n.I H O)的 I H O海图规范及I H O国际海图条例(1 9 9 2 年第二版),根据我国航海图生产的实际需要,对G B 1 2 3 1 8中关于海图数学基础、部分内容要素的制图综合指标等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能量化的指标尽可能量化,能明确的规定尽可能明确,使本标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根据G B/T 1.1-1 9 9 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 B 1 2 3 1 8 的编排结构、层次划分等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第3 章定义;将G B 1 2 3 1 8中第3 章“分类与要求”分为两章,即:第4 章“要求”、第5 章“分类”;将G B 1 2 3 1 8 中第1 0 章“印刷及更新”分为两章,即:第 1 2 章“印刷中的编绘工作”、第1 3 章“更新”。本标准从1 9 9 9 年5 月1 日 起实施,从1 9 9 9 年5 月1日 起出版的海图,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从实施之日 起,同时代替G B 1 2 3 1 8-1 9 9 0 和G B 1 2 3 2 0-1 9 9 0,本标准与G B 1 2 3 1 9-1 9 9 8 中国海图图式 配合使用。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海军司令部提出。本标准由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归口。本标准由海军出版社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进杰、郁圆通、贾建军、元建胜、王捷、习 凤林、苏振礼。本标准委托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负责解释。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 1 2 3 2 0-1 9 9 8 J I 留 二,f r L .A-r=I r L.L A 4 r l -F-r u r W6 f E W Mj;j:7 *ti#V代替 G B 1 2 3 1 8-9 0 GB 1 2 3 2 0-9 0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C h i n e s e n a u t i c a l c h a r t 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海图的数学基础、编辑设计、作业方法、各要素的编绘、印刷中的编绘工作、更新等。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向国内外发行的各种比例尺航海图。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1 2 3 1 9-1 9 9 8 中国海图图式 G B/T 1 4 4 7 7-1 9 9 3 海图印刷规范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制图资料 能用于编制海图和对编制海图具有研究、充实、修正和参考等价值的图件、文字、数据等各种资料。3.2 横幅图 横图廓长度大于纵图廓长度的图幅。3.3 直幅图 横图廓长度小于纵图廓长度的图幅。3.4 叠幅 同比例尺或相近比例尺邻接图之间的重叠部分。3.5 图幅尺寸 海图内图廓线以内部分的尺寸。3.6 编绘比例尺 海图编绘作业时采用的比例尺。3.7 拼接图 两个或两个以上制图区域相接的小图拼成的一幅图。3.8 诸分 图 两个或两个以上制图区域不相邻接的小图拼成的一幅图。3.9 主附图 配置有附图的图幅。3.1 0 山形线 用以表示山体形态特征的一种任意曲线。国家质A技术监督局1 9 9 8 一 1 2 一 1 5 批准1 9 9 9 一 0 5-0 1 实施 G B 1 2 3 2 0-1 9 9 84 要求4.1 基本要求 航海图要以能保证航行安全,便于使用为原则。具体要求如下:a)内容以海域要素为主,详细表示航行障碍物、助航标志、港口设施及潮流、海流等要素;陆地着重表示沿海的航行目标和主要地貌、地物;b)保持良好的现势性。制图资料应尽可能采用最新成果,海图出版后,当海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与同地区的航路指南、航标表、潮汐表等基本航海资料的有关内容应统一协调。4.2 作业精度4.2 门计算展点的精度:a)计算的误差小于。1 m m;b)展点的点位误差不大于。.1 m m;c)内图廓线长度、图廓上所展各点间的图上距离及高斯方里网上距离的误差不大于。.2 m m;d)图廓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大于0.3 m m,两对角线长度互差的绝对值小于。.4 m m,4.2.2 编绘原图各类要素编绘作业完成后,除按制图综合原则进行的位移外,其图上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深注记的位置偏差不大于。3 m m;b)点状要素的位置偏差不大于0.2 m m;c)线状要素的位置偏差不大于0.3 m m,4.2.3 连编带刻或连编带绘作业的精度要求与4.2.2 相同。4.2.4 编稿法成图时,刻绘(或清绘)的印刷原图与编绘原图相比较,其要素的刻绘(或清绘)精度为:a)点状要素位置偏差不大于0.2 m m;b)线状要素位置偏差不大于0.3 mm,4.2.5 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作业时,数字化作业精度、资料变形处理和其他作业的精度,不应低于4.2.2 的标准。4.2.6 各种作业法成图的原图图廓、直线比例尺、格网的长度与理论尺寸相比,误差不应大于0.2 mm,细分误差也不应大于。.2 m m,图廓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应大于。.3 m m;两对角线互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0.5 mm。5 分类 航海图按用途分为三种:a)总图:包括世界海洋总图、大洋总图和海区总图。主要供研究海洋形势、拟订航行计划等使用;b)航行图:包括远洋航行图、近海航行图和沿岸航行图。主要供航行使用;c)港湾 图:包括港 口图、港区图、港池图、航道 图、狭水道图等。主要供进出港 口、锚地,通过狭窄水道,进行港口管理等使用。6 数学基础、分幅、编号6 1 数学基础6.1.1 坐标系6.1.1.1 采用WG 5-8 4 世界大地坐标系或1 9 5 4 年北京坐标系。如资料采用的是其他坐标系,编制比例尺大于1:1 0 0 万的图时,应进行坐标系改算。6.1.1.2 比例尺大于1:1 0 0 万的图上,应注出坐标系的名称。坐标系不明时可不注,但应在标题附近 G B 1 2 3 2 0-1 9 9 8加注警示性说明:“本图采用的坐标系与WG S-8 4 世界大地坐标系可能存在差异,使用时请注意”。6.1.1.3 1-l o o 万及更小比例尺的图上,不注坐标系的名称和与其有关的说明。6.1.2 比例尺6.1.2.1 航海图的比例尺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一海区1:5 0 万及更小比例尺航行图尽可能同比例尺成套。比例尺大于 1:5 0 万的航行图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同比例尺成套,但允许个别图幅适当调整比例尺,以保证航线的完整性。6.1.2.2 各种图的比例尺规定如下:a)总图:比例尺一般为1:3 0 0 万或更小,以完整显示某个海区的范围及其地理特点和航行特点为原则。必要时,总图的比例尺也可大于 1:3 0 0 万;b)航行图:比例尺一般为 1:1 0 万1:2 9 9 万。其中:远洋航行图为1:1 0。万一1:2 9 9 万,近海航行图为1:2 0 万一1:9 9 万,沿岸航行图为1:1 0 万一1:1 9 万;。)港湾图:比例尺一般大于1:1 0万,可视港湾、狭水道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6.1.2.3 航海图的比例尺应适当取整。比例尺小于1:1 0 万者,以1 万的级差取整;比例尺大于1:1 0万者,以 1 0 0 0 的级差取整。6.1.3 投影6.1.3.1 航海图一般采用墨卡托投影。同比例尺成套航行图以制图区域中纬为基准纬线;其余图以本图中纬为基准纬线。基准纬线取至整分或整度。6.1.3.2 1.2 万及更大比例尺的图,必要时亦可采用高斯一 克吕格投影。6.1.3.3 制图区域 6 0 以上的地区纬度高于 7 5 0 时,采用 日唇投影。6.1.4 深度基准6.1.4.1 确定深度基准的一般原则:a)中国沿海采用理论最低潮面(旧称理论深度基准面);b)远海及外国海区采用原资料的深度基准;c)不受潮汐影响的江河采用设计水位。6.1.4.2 制图资料的深度基准与规定不符,且二者相差0.1 m(含)以上时,一般应进行改算。水深改算值(海图上水深一资料水深)以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当其为正值时,第二位小数舍去;当其为负值时,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无深度基准改算数据的不予改算,水深按原资料表示。6.1.4.3 比例尺大于1:5 0 万的图上,应注出深度基准的名称和深度的计量单位。一幅图内采用了两种以上深度基准时,标题中注出主要一种的名称,采用其他深度基准的范围在图内适当位置予以说明。6.1.4.4 1:5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只注深度的计量单位,不注深度基准的名称和与其有关的说明。6.1.4.5 深度的计量单位为米。6.1.5 高程基准6.1.5.1 中国大陆地区一般采用1 9 8 5国家高程基准,特殊情况下亦可采用当地平均海面作为高程基准。港、澳、台及外国地区采用原资料的高程基准。6.1.5.2 制图资料高程基准不一致的,应尽可能改算一致。6.1.5.3 比例尺大于1:5 0 万的图上,应注出高程基准的名称和高程的计量单位。一幅图采用了两种以上的高程基准时,标题中注出主要一种的名称,其余的图上不作说明,但应在图历表中记载采用情况。6.1.5.4 1:5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只注高程的计量单位,不注高程基准的名称。6.1.5.5 高程的计量单位为米。6.2 分幅6.2.1 图幅尺寸:a)全张图纸张尺寸为1 0 9 2 m m X 7 8 7 m m,图幅尺寸一般为9 8 0 m m X 6 8 0 mm。特殊情况下图幅尺寸可略扩大,但最大不得超过1 0 2 0 mm X 7 0 0 mm。一般不设计对开图,如必须设计对开图时,其纸张尺 G B 1 2 3 2 0-1 9 9 8寸为7 8 7 m m X 5 4 6 mm,图幅尺寸为 6 8 0 m m X 4 6 0 m m,b)图幅的标题配置在图廓外时,纵图廓应比标准长度小2 5 mm,。)图幅尺寸应在图幅的右下角注出。采用高斯投影的海图,上、下两内图廓线长度应分别注记。图幅尺寸的单位为毫米,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6.2.2 分幅的原则和方法;a)分幅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航行安全和方便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图幅的数量。b)航行图采用自由分幅的方法,根据需要确定图幅的具体范围。6.2.3 分幅的具体要求:a)总图要保持制图区域的相对完整;航行图要保持航线的相对完整,图幅内要有比较充分的航行区域和足够的航行目标,并尽量避免在复杂航行区域拼接邻图;港湾图应相对完整地表示出港口、海湾、港区或锚地区域,出口要有较充分的水域。b)海岸线应尽可能保持连续,图内海陆面积比例要适当,一般情况下,陆地面积不宜大于图幅总面积的三分之一。c)同比例尺航行图在全国范围内可不连续。d)同比例尺成套航行图相邻图幅之间的叠幅宽度一般保持在 1 0 0 1 5 0 mm为宜,但在广阔平坦的外海区域可窄于1 0 0 m m,甚至边接边。e)内图廓线尽可能位于图廓细分线上。f)图幅尽可能设计为横幅,必要时也可设计直幅图。9)图幅形式以整幅图为主,根据具体情况可制作主附图、拼接图及诸分图。h)对航海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助航标志和显著物标等,无法表示在内图廓线内时,可破图廓表示或绘在图廓外方;如在图廓外方仍无法表示时,可根据需要标绘图外目标方位引示线。6 3 编号 世界海洋总图与大洋总图采用两位数字编号,海区总图和航行图分别采用三位数字和五位数字编号。编号的具体规定见附录A。7 编辑设计7.1 编辑设计工作的内容 除根据本规范第 6 章的规定确定新编图的数学基础、分幅、编号之外,编辑设计工作还包括以下内容;a)制图区域的研究;b)制图资料的分析和选择;。)确定图面配置;d)拟订编辑计划。7.2 制图区域的研究7.2.1 制图区域研究的重点是制图区域内与航海有关的各种现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图内更好地予以反映。7.2.2 制图区域研究的主要内容:a)自然特点:海岸性质和形状、干出滩性质及起伏形态、海底地貌的特征、海流潮流特点、沿海陆地地貌的基本形态等;b)人文特点:居民地的分布特点,水陆交通情况等;。)航行特点:港口分布情况、港口的类型和规模、港口设施的完备程度以及航道、锚地、避风区、航行目标、航行障碍物的分布情况等。7.3 制图资料的分析和选择 G B 1 2 3 2 0-1 9 9 87.3.1 制图资料的类型:a)控制测量资料:包括各类控制点的成果;b)海测资料:包括海道测量队和其他专业测量队测得的水深、海岸地形成果,成果鉴定及障碍物探测资料等;c)成图资料:包括各种地图、海图、地图集、海图集等;d)遥感图像资料:包括航空摄影测量资料和卫星遥感资料;e)其他资料:包括各种文字、数字资料和图片资料等。7.3.2 制图资料分析的重点:资料分析的重点是资料的完备性、地理适应性、现势性、精确性和复制的可能性等。7.3.3 制图资料的选择 资料分析工作完成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把被采用的资料按使用程度分为基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参考资料,并确定各自的使用范围和内容。7.3.3.1 基本资料一般应满足的条件:a)现势性强、内容完备、精度高、反映客观真实合理;b)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成图比例尺;c)投影与新编海图相同或制图网形状接近;d)便于复制、转绘。7.3-3.2 选择基本资料的具体规定:a)编制中国海区的各种比例尺航海图,一般应采用最新测量资料或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最新出版的海图作基本资料,陆地采用最新地形图,外海选择最新海图作为基本资料;b)编制外国海区的航海图,海域和陆地一般均采用外版海图作资料,陆地一般不再用地形图资料补充要素;c)制图区域跨越中国和外国海区时,一般应优先采用中国测量的资料;无中国测量资料的区域和外版海图测量时间比中国测量资料新的区域,可以采用外版海图;d)编制比例尺大于1=1 0 万的港湾图时,大比例尺新测资料一般均应采用;e)编制比例尺小于1:1 0 万的航行图时,沿岸非航行区域的新测水深资料,比例尺大于成图比例尺 1 0 倍以上者可不采用,但变化明显的岸线、码头应予修正;f)比例尺小于成图比例尺三分之一(即:资料比例尺 成图比例尺(1/3)的新测水深资料,一般不作为基本资料,但应当用新测资料对变浅的水域和障碍物进行修正;如新测资料测区内未进行过更大比例尺测量,则无论其比例尺大小,均应采用。7.4 图面配置 每幅图都应在图内适当位置配置标题,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配置资料采用略图、图幅索引图、潮信表、潮流表、无线电导航设施表、对景图、航路参考图及有关航行的文字说明等。了 4.1 标题7.4.1.,标题的内容包括出版机关的徽志,图幅的地理位置,图名,比例尺,投影,坐标系,深度、高程基准,深度、高程的计量单位,图式版别,基本等高距及制图资料说明等。7.4.1.2 标题的配置分以下几种情况:a)整幅图的标题:配置在图内不压盖重要要素的地方;b)拼接图的标题:配置在图幅尺寸较大 的小图 内,各小图按拼接顺序用英文字母“A,+B”等标 出序号;。)诸分图的标题:总标题配置在上图廓外方,出版机关的徽志配置在图廓外左上角,每个分图还应配置一个小标题,各分图标题内容相同的部分在总标题中注出,不同的部分在分图的小标题中注出;d)主附图的标题:主图的标题按整幅图的要求配置,附图另加小标题,其内容包括图名及比例尺。G B 1 2 3 2 0-1 9 9 87.4.2 图幅的地理位置说明 总图不配置地理位置说明。航行图应配置地理位置说明,其文字要简练、明确,由一至三组注记组成:a)航行图的地理位置说明一般取海名及著名的岛、群岛、半岛、湾等名称,名称前加注所属国国名,如“中国黄海辽东半岛”;b)港湾图 般取海、湾、半岛、群岛、岛屿、江河等名称作地理位置说明,名称前应加注所属国国名,如“中国东海舟山群岛”。7.4.3 图名 图名应确切表明图幅的范围或包括的主要航线,图幅的命名规则如下:a)总图以海洋区域名称命名,如“渤海及黄海北部”;b)航行图一般用图内较重要的海域地名作起讫点来命名,如“汕头港至褐石湾”。邻接图最好用叠幅处的地名作图名,使图名相互衔接,如“烟台港至石岛港”、“石岛港至乳山口”。当航行图包括的地理单元相对完整时,也可以区域命名,如“长江口附近”;。)港湾图一般以其表示的港湾、锚地、水道、岛屿等命名,如“秦皇岛港”、“石城列岛”。当港湾图表示的是一狭长区域时,也可采用两个地名作为起讫点来命名,如“昊淞口至高桥港”。7.4.4 资料采用说明、资料采用略图 比例尺大于1:1 0 0 万的图 r.应配置资料采用说明或资料采用略图。资料采用说明与资料采用略图的配置分以下儿种情况:a)比例尺大于1:5 0 万的图,一般应配置资料采用略图。如果资料采用情况简单,测量时间不超过两个年份,而且用文字易于说明每种资料的具体使用范围时,也可配置资料采用说明。b)1:5 0 万1:9 9 万的图上,不配置资料采用略图,海域资料采用情况用文字予以说明,陆地资料采用情况不予说明。c)1,1 0 0 万及更小比例尺的图,不配置资料采用说明或资料采用略图。d)已配置资料采用说明的图,不再配置资料采用略图,反之亦然。7.4.4.1 资料采用略图的内容:a 资料采用略图中,应标出不同年份(河口等易变地区标出不同月份)测量资料的使用范围,并按从新到旧的顺序编号并注出测量时间,同一年份(月份)的资料一般编一个号;b)比例尺小于成图比例尺三分之一的测量资料应单独编号,并注出测量时间和比例尺;c)同一年份不同国家(地区)的资料应分别编号,并注出测量时间和版别(中国大陆的资料不注版别);d)资料情况特别复杂,略图上难以按不同年份(月份)一一表示时,可将测量时间相对接近的区域合并。经过合并的区域,测量时间为两个年份(月份)的,注出具体年份(月份),如“1 9 9 1,1 9 9 0 年测量”;测量时间超过两个年份(月份)的,注出起止年份(月份),如“1 9 6 0 -1 9 6 5 年测量”;e)陆地资料采用情况在海域资料情况后面予以说明,不按时间编号。7.4-4.2 资料采用说明的基本形式:。)制图资料测量时间明确的(包括采用成图资料,原图已说明测量时间的),应说明测量时间,如:“本图海域系xxxx年测量,陆地采用xxxx年航测地形图”;b)制图资料测量时间不明 确的,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出版时间,如“本图海域采用xxxx年版英版海图,陆地采用xxxx年版地形图”。c)使用了外版资料的图幅,应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协议,在图内适当位置刊登谢启。7.4.5 图幅范围线、图幅索引图7.4.5.1 在各种比例尺图上,应表示相同或相近比例尺邻接图的范围线和图号。在比例尺大于1=3 0 0 万图上,还应表示比本图比例尺大一级的图幅的范围线及图号。G B 1 2 3 2 0-1 9 9 87.4-5.2 图上需要表示范围线的图幅超过 3 幅时,图幅的衔接关系用图幅索引图的形式表示。7.4-5.3 图幅索引图内表示的图幅不超过 5 幅时,应酌情同时表示比本图比例尺大两级的图幅。7.5 编辑计划及图历表7.5.1 编辑计划是图幅编辑设计的成果,是图幅编辑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图幅具体情况拟定的编绘作业的指导文件,由图幅编辑编写并记载于图历表中。7.5.2 编辑计划的基本内容为:a)制图区域的地理概况,主要的地理特点和航行特点;b)制图资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版别,编号,比例尺,投影,坐标系,深度、高程基准,测量单位和时间,出版、再版及小改正的时间等;c)各种制图资料的使用程度和顺序,对补充资料及参考资料应具体说明其补充的内容和参考的范围;d)编绘作业方法,制图综合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e)地名及其他注记的具体规定;f)航海通告查改的起始时间、期数及项号;9)各种附件,包括制图资料略图、图幅索引图、图面配置示意图、标题的内容及其文字排列形式等。7.5.3 图历表记载要详细、准确、完整,并由各项填写人签名。图历表应存档。8 编绘作业方法8 1 作业基本方法 根据目 前的生产条件、技术设备和出版要求,海图的编绘作业可采用下列方法:a)编稿法:先在图版或薄膜上制作编绘原图,然后再用刻绘法或清绘法制作印刷原图;b)连编带刻(绘)法:编绘、刻绘(清绘)在同一薄膜(图版)上完成,其成果即印刷原图;c)计算机辅助制图法:将制图资料输入计算机,在计算机上进行数据处理和编绘作业,然后通过输出设备输出制版胶片或印刷版。8.2 数学基础的计算和展绘8.2.1 编绘作业中,以下内容应进行计算和展绘:a)图廓、经纬网、直线比例尺;b 图上需要表示的经纬线与内图廓线的交点;c)供转绘资料用的控制网,以及比例尺大于1:2 0 万图上供转绘资料用的控制点;d)坐标系改算用的控制网(点)。8.2.2 计算和展绘控制网时,应考虑控制网的形状特征、投影变形大小和分布规律、制图资料投影与海图投影的差异大小等因素,计算和展绘的点数应保证制图精度和便于平均细分。8.3 制图资料的加工 选作 制图 资料 的 测量 成果图 版 或 成图资 料,在复 制前 应根 据 具体 情况 进 行适当 加 工,使它 们 适于 复制和转绘。8.3.1 当资料上的制图网与编绘原图上展绘的不一致,或资料上的制图网间隔过大不便转绘时,应在制图 资料上加绘制图网。加绘时要注意资料的投影性质及制图网的形状特点,不得将曲线连成直线。8.3.2 当制图资料比例尺大于编绘比例尺3 倍(含)以上,采用常规编绘作业方法时,应制作中间原图,可采用的方法有:a)透明材料标描法:当资料要素比较简单时,将透明薄膜或其他透明材料蒙在资料上,按一定比例放大线划符号标描新编图所需的要素,经全面检查后进行复照;b)蓝图编绘法:当资料要素比较复杂时,先把资料按适当比例尺复照缩小,然后晒蓝图进行编绘,制成的中间原图再按编绘比例尺复照缩小。G B 1 2 3 2 0-1 9 9 88.3.3 当资料的投影性质与新编图 相差较大,用常规编绘作业方法进行投影变换难度较大时,可将资料数字化,用计算机进行处理,使资料的投影适合于转绘。8.3.4 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法时,不论制图资料的比例尺大小,均可直接进行数字化。8.4 制图资料的转绘 根据资料使用的程度和资料的坐标系、投影、比例尺等情况,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资料转绘。8.4.1 基本资料常用的转绘方法及要求:a)蓝图(或棕图)镶嵌法。镶嵌后要求没有重叠,裂隙不大于0.2 m m,控制点、制图网交点的误差不超过0.1 m m,直线变形矢长不超过0.2 m m,b)聚醋薄膜映绘法。其转绘精度要求与蓝图镶嵌法基本相同。c)直接晒蓝法。当资料的投影与新编图相同,其比例尺又与新编图相同或十分接近,且资料内容基本上符合新编图的要求时采用。d)图形数字化法。要求资料的图形清晰、变形小,直线变形矢长不超过0.2 m m,8.4.2 小面积补充资料可先把资料用缩放仪缩放至编绘比例尺,然后复写到原图上。8.4.3 个别要素常用的转绘方法:a)经纬度记入法。要求资料与新编图的坐标系完全一致。b 方位距离法。要求资料与原图具有共同点,且要有另外的方位或距离核对。c)方位线交会法。至少有三个方位线交会,且资料与原图要具有共同点,交角要小于1 5 0 0、大于3 0 0,d)坐标值输入法。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时,有坐标值资料的控制点、重要的助航标志和障碍物,应直接输入坐标值,一般不应使用图形数字化法。8.5 叠幅的处理 相邻图叠幅部分各要素的表示应基本一致,叠幅部分各要素的表示与本幅图的其他部分亦应协调。同比例尺图的叠幅部分,应由一幅图编绘完后,再交邻幅图转绘;相近比例尺图的叠幅部分,一般应由比例尺较大的图先编绘完后再给比例尺较小的邻接图作资料。9 各要紊的编绘9.1 控制点、高程点9.1.1 用测量资料编图时,在1 0 0 m m X 1 0 0 m m范围内应选取1 3 个控制点,进行计算、展点,作为检查资料精度及资料转绘的依据。9.1.2 在比例尺大于1:3 0 0 万图上,表示有航行方位意义的山头和岛顶上的控制点和高程点。中国大陆地区控制点不区分等级,一律用高程点符号表示,如控制点是独立地物时,则以相应的地物符号表示;港、澳、台及外国地区控制点的等级按资料表示。9.1.3 高程不足l o m的,注记精确到。.l m;大于l o m的,注记整米数,小数舍去。比高3 m以下的注至0.1 m;3 m以上的注至整米,小数舍去。9.1.4 位于干出滩上的控制点或高程点不表示时,应保留地物。9。2 陆地方位物9.2.1 具有航行方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如大厦、饭店、烟囱、碑、宝塔、水塔、教堂、庙宇、钟楼、风车、无线电杆、电视塔、碉堡等,在比例尺大于1:2 0 万图上,应详细表示,并应根据航路指南及其他航行参考资料进行补充。有资料的则应注记名称、高度、数量及颜色等。9.2.2 在1.2 0 万1=4 9 万图上,择要表示港口沿岸较显著的建筑物。9.2.3 在1:5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陆地方位物一般不表示。9.2.4 陆地方位物尽量用符号表示,如无相应的符号,可用圈形符号加类别名称注记表示。9 3 海岸 G B 1 2 3 2 0-1 9 9 89.3.1 海岸线 在各种比例尺图上,都应详细、准确地表示海岸线。海岸线的化简,应在保持主要特征点位置准确并能反映出其自 然弯曲程度的前提下,遵循扩大陆部、缩小海部的原则。表示海岸线的具体规定如下:a)在比例尺大于1:2 0 万图上,应区分实测岸线和草绘岸线,当草绘岸线的长度小于1 0 m m时,用实测岸线表示。其他比例尺图上,均以实测岸线表示。b)未测量高岸线的地段,低岸线应予表示。有高岸线时,低岸线一般不予表示。c)通海江河在有水深注记的地段,其岸线以海岸线表示;其他地段以一般的江河岸线表示。海岸线与江河岸线连接要 自然。9.3.2 海岸性质 中国大陆地区表示陡岸、沙质岸、磊石岸、加固岸、树木岸五种海岸性质,海堤(习称堤岸)亦应表示。港、澳、台及外国地区,海岸性质按原资料表示。各种比例尺图上海岸性质的综合指标如下:a)比例尺大于1:2 0 万图上,表示长于5 m m的陡岸、长于 1 0 m m的其他海岸和海堤。b)1 2 0 万1:4 9 万图上,表示长于5 m m的陡岸,其他海岸性质不予表示。c)1,5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不表示海岸性质。9.4 岛屿9.4.1 岛屿岸线 岛屿岸线的表示一般同大陆岸线。当岛屿面积较小,图上直径小于 3 m m时不表示海岸性质。9.4.2 岛屿的综合原则9.4.2.1 各种比例尺图上的孤立小岛,不论面积大小均不得舍去。如图上面积小到不能依比例绘出时,应将封闭曲线的直径扩大至0.6 m m绘出。9.4-2.2 群集或离岸很近的小岛,不能依比例绘出时,可用直径为。.4 m m的黑点表示,但岛屿的方向及形状应近似原形。图的比例尺缩小后,可适当舍去部分岛屿,但不得合并,不能改变岛屿的轮廓特征。三角洲或泻湖海岸附近易变的群集小岛,可以合并。9 5 陆地地貌、水系9.5.1 陆地地貌 在比例尺大于 1:5 0 万图上,一般应表示等高线和其他陆地地貌要素;1:5 0 万1:2 9 9 万图上,只表示主要山头和重要岛屿的高程,不表示等高线及其他地貌要素;1:3 0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不表示陆地地貌。9.5.2 等高线9.5.2.1 在比例尺大于 1:5 0 万图上,一般用等高线表示陆地地貌,缺乏资料时,也可以用山形线表示。一幅图内陆地地貌的表示方法必须一致,不能既有等高线,又有山形线。9.5.2.2 中国大陆地区各种比例尺图上,基本等高距规定如表 t o 表 1于弃月9.5.2.3 港、澳、台及外国地区的图上,基本等高距根据资料情况参照表1 中一般地区的等高距确定。G B 1 2 3 2 0-1 9 9 89.5-2.4 一幅图上基本等高距应统一。外国地区因资料原因一幅图上基本等高距无法统一时,在采用两种等高距的分界处,等高线空开1 m m,9.5.2.5 当基本等高距不能完善地显示沿岸具有重要航行方位意义的山 头、高地时,可绘半距等高线。个别地区因坡度陡峭,相邻计曲线的间距小于4 m m时,可间断计曲线之间的1-2 条首曲线。9.5.3 其他陆地地貌要素 在比例尺大于1:2 0万图上,表示沿海的下列地貌要素:a)岩峰、独立石、火IJJ口;b)面积大于2 0 0 m m,的熔岩流、冰川;c)长度大于1 0 m m的陡石山、陡崖。1:2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上述要素不予表示。9 5.4 水系 在各种比例尺图上,应表示较大的通海河流以及较大的运河、沟渠、湖泊,面积大于 1 0 0 m m2 的盐田,面积大于6 0 0 m m 的沼泽。图上宽于0.4 m m的河流绘双线,有的河流可只在入海口处绘出河口 部分。9 6 居民地9.6.1 居民地的选取9.6.1.1 在各种比例尺图上,中国大陆地区一般只表示沿海距岸线1 5 0 m m范围内的居民地。9.6.1.2 在比例尺大于1:1 0 万图上,选取镇级以上的居民地。重要的村及有航行方位意义的独立房屋亦应选取。9.6.1.3 在 1:1 0 万一1:4 9 万的图上,选取县级以上居民地以及重要的村镇。9.6.1.4 在 1,5 0 万1.9 9 万的图上,选取市级以上居民地以及重要的县和港口 城镇。9.6.1.5 1=l o o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选取省会级以上居民地以及重要的市、县、港口城镇。9.6.1.6 外国居民地一般按相同或相近比例尺的原资料表示。9.6.2 居民地的表示方法9.6.2.1 在比例尺大于 1:2 0 万的图上,居民地以依比例的街区及建筑物符号表示。9.6-2.2 在1:2 0 万一1:4 9 万的图上,县级以上居民地依比例表示,其他用圈形符号表示。9.6.2.3 在1,5 0 万1,9 9 万的图上,市级(不含县级市)以上居民地依比例表示,其他用圈形符号表示。9.6.2.4 1:l o o 万及更小比例尺的图上居民地用圈形符号表示。9.6.2.5 外国地区的居民地参照上述规定表示。行政等级无法查明时,一般按同比例尺的原资料表示,同 一 幅图内应协调。9.6.3 居民地形状的概括9.6.3.1 依比例表示的城镇居民地,在保持外部轮廓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对街区、街道可作较大的概括,但主要街道的方向应正确。9.6.3.2 城镇外围的散列式居民地,当分布相对集中时,应绘街区符号;当相对分散时,则应以独立房屋表示,或者舍去,但不能合并。9.6.3.3 乡村居民地应大量简化,只表示相对集中的及重要的部分。9.6.4 在将依比例表示的城镇居民地改绘为圈形符号时,其位置原则上应取居民地轮廓的中心,并注意与道路、河流等要素相对位置的合理。9.了 港口设施、管理服务机构9.7.1 在比例尺大于1:1 0 万图上,应详细表示码头、防波堤、船坞、船台滑道、系船浮筒二 系船柱等设施,并应注记相应的名称及编号。当本图内还有更大比例尺港湾图时,港口设施可作适当取舍。9.7.2 在 1:1 0 万一1:1 9 万图上,表示较大港湾内的码头、防波堤等。G B 1 2 3 2 0-1 9 9 89.7.3 在1:2 0 万1:4 9 万图上,只选取主要码头、防波堤。9.7.4 在1:5 0 万1:9 9 万图上,选取突出的大码头及防波堤。9.7.5 在1 1 0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港口设施不表示。9.7.6 在比例尺大于1:1 0 万图上,应表示海关、航运、港务、检疫、外轮代理公司、医院、邮局、淡水及燃料供应站、船舶修造厂等管理服务机构;1:1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不表示管理服务机构。9 8 道路、飞机场9.8.1 在各种比例尺图上均应表示已建成的铁路。一般不区分单线、复线。a)比例尺大于 1,1 0 万图上,详细表示铁路线。b)1,1 0 万1,1 9 万图上,表示通往居民地及码头的铁路线。c)1,2 0 万及更小比 例尺图上,只 表示连接居民地的铁路线。9.8.2 在各种比例尺图上表示已建成的公路,区分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宽于符号规定尺寸的公路应依 比例表示。a)比例尺大于 1:1 0 万图上,表示通往港口、码头的公路。b)1.1 0 万1:1 9 万图上,表示通往港口 的公路以 及连接居民地的 公路。0 1:2 0 万1:4 9 万图上,表示连接重要城镇及通往港口的公路。d)1,5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只表示公路干线。9.8.3 图上 已表示的道路,凡有路堑、路堤的,长度大于 1 0 m m 者应予表示。9.8.4 在比例尺大于 1:2 0 万图上,表示海岸附近的飞机场。9 9 桥梁、架空建筑、闸9 9 1 桥梁9.9.1.1 在各种比例尺图上,表示有铁路或公路通过的车行桥、活动桥、浮桥、双层桥和立交桥。9.9.1.2 单线河或窄于 2 m m的双线河上的桥梁不表示,道路符号穿过河流符号。9 9。2 架空建筑9.9.2.1 在比例尺大于 1=2 0 万的图上,表示跨越可通航江河、海峡、水道的索道、电缆、管道、通信线等架空建筑。9.9.2.2 1:2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不表示架空建筑。9 9 3 净空高度9.9.3.1 跨越航道的桥梁、架空建筑,在该制图区域最大比例尺图上应注出其净空高度。9.9.3.2 净空高度注至整米,小数舍去。9.9.4 在比例尺大于1:2 0 万图上,表示江河入海处的水闸。9.1 0 陆上管线、城墙9.1 0.1 陆地上各种管线,除9.9.2 条规定表示的外,其余的一般均不表示。9.1 0.2 长城在图上应予表示,其他城墙一般不表示。9.1 1 境界9.1 1.1 在 1:2 0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表示中国国界。外国国界不予表示。9.1 1.2 在1,5 0 万1,1 0 0 万图上,表示中国的领海基点和领海线。9 门1.3 凡涉及国界、领海线的图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批。9.1 2 干出滩9.1 2.1 各种比例尺图上均应准确表示干出滩。依附于岸线外面的干出滩,长度小于5 m m,且宽度窄于2 mm时一般可舍去。但位于呷角、水道口等航线附近的岩石滩、珊瑚滩,在比例尺大于1.2 0 万图上一般不应舍去,必要时可夸大表示。9.1 2.2 孤立的干出滩一般不得舍去,当其直径小于 2 m m时,岩石滩、珊瑚滩改用不依比例表示的干出礁符号表示,其他滩可将直径夸大到2 m m表示。G B 1 2 3 2 0-1 9 9 89.1 2.3 中国大陆地区的干出滩性质分为六种:沙滩、泥滩、磊石滩、岩石滩、珊瑚滩、树木滩。9.1 2.4 港、澳、台及外国地区的干出滩性质按原资料详细表示。如原资料上岩石滩和珊瑚滩分辨不清时,按岩石滩表示,沙滩和泥滩分辨不清时,按沙滩表示。9.1 2.5 在比例尺大于 1:5 0 万图上,应按 9.1 2.3和9.1 2.4 规定区分干出滩的性质,准确表示其范围。9.1 2.6 在1:5 0 万及更小比例尺图上,岩石滩、珊瑚滩用相应的符号表示,其他性质的干出滩用细实线范围内套印叠色的方法表示,可不再注记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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