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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020审计师考试辅导《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四部分 法律——第四章 审计法
【主要考点】
1.审计法概述
2.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3.审计程序
4.法律责任
以下知识点,中级资格与初级资格的考试要求不同:
知识点
中级
初级
审计机关的职责
掌握
熟悉
审计机关的权限
掌握
熟悉
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
知识点: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审计概述
1.定义: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活动。
2.分类: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审计”专指“国家审计”。
(二)审计法的概念及渊源
1.审计法是调整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因审计而发生的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狭义:调整国家审计关系的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广义:有关审计工作的立法,既包括国家审计,也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立法。
2.审计法的渊源
(1)《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
(2)审计法律——《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如会计法、预算法)中对审计监督相关问题的规定
(3)审计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地方性审计法规
(5)国务院部门审计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规章
(6)其他关于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审计机关加入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亚洲地区组织,在对外交往中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三)审计法和宪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1.审计法与宪法
宪法将审计监督确立为国家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为审计法提供了直接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审计法是宪法中有关审计监督权和审计体制规定的具体落实,受到宪法的约束和指导。
2.审计法与其他行政法律
(1)审计法属于行政监督法;
(2)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内容;
(3)其他行政法律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四)审计法律关系
1.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审计关系
(1)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之间的审计关系;
(2)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之间的审计关系。
2.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客体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中
内容
主体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知识点:审计监督的原则
1.依法审计原则,法律依据包括:
(1)《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解决审计争议,确定审计争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
2.独立审计原则(组织上、工作上、经费上)
3.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知识点:审计机关的职责
1.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2.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署);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地方审计机关)。
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审计署);国有和国有控股或主导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地方审计机关)。
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5.国有和国有控股或主导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11.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2.审计机关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为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2018年5月23日,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
【例题·多项选择题】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有:
A.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B.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D.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对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单独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对中央银行、国有事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的项目、受政府管理的基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其他及特定事项的审计。
知识点: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
【提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
(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2)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采取强制措施权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处理处罚权
(1)审计处理权(不是行政处罚)——责令
①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审计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7.建议权: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如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8.提请协助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例题·多项选择题】
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
A.检查权
B.制止权
C.调查取证权
D.处理处罚权
E.限制人身自由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包括: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提请协助权。
【例题·多项选择题】
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权包括:
A.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B.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C.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D.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E.责令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选项A是审计单位行使要求提供资料权,选项B是行使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选项D是行使调查取证权。
知识点:审计管辖
1.审计管辖: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如何确定各自审计对象和行业管理的范围(审计权限)划分的制度。
2.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①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②中央各部门是审计署的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是省级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①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财务收支属于对该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管辖;
②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由审计署管辖;属地方部门监督,由地方审计机关管辖;
③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国有单位所占股份确定管辖范围。
(3)指定管辖原则
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3.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3)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①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②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第三节 审计程序
知识点:审计计划
1.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立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知识点:审计实施
1.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项目审计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在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遇有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例题·单项选择题】(2014年)
被审计单位存在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时,经有关机关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该批准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
B.本级人民政府
C.审计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紧急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例题·单项选择题】(2014年)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在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A.审计通知书
B.审计工作方案
C.审计项目计划
D.审计实施方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知识点:审计报告编审
1.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2.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3)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直接送达: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以其他方式送达: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例题·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工作中,属于审计实施阶段的有:
A.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B.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记录资料
C.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D.通过收集原件,原物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E.对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选项A为审计计划阶段的内容;选项C为审计报告编审阶段的内容。
【例题·单项选择题】
审计决定生效日是:
A.审计决定作出之日
B.审计决定送达之日
C.审计结果通报之日
D.审计结果公布之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例题·单项选择题】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该期限为: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例题·单项选择题】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该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知识点:审计法律责任概述
1.审计法律责任的特点
(1)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
(3)形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不包括民事法律责任。
2.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罚。
知识点:审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审计法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侵害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行政赔偿、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2.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一、审计法概述
1.审计监督的原则
2.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
3.审计法律关系
4.审计法的内涵及渊源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审计机关的职责
2.审计机关的权限
3.审计管辖
三、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法律责任
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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