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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 知识产权法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第二十六章 地理标志权
第一节 地理标志权概述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征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例如,西湖龙井茶和金华火腿。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2)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
(3)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1)地理标志具有地理指示作用。
(2)地理标志与货物质量有关联关系。
(3)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等特征的关系,即这些特定质量等特征主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
二、地理标志权及其特征
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同时也是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地区或地方的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者。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一、保护地理标志的正当性
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也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是,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何“人”,它与特定的生产经营者个体相联系;而地理标志表明商品出自何“地”,它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地理标志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
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国内法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国际间则制定有相关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条约。
1.《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根据《商标法》,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于地理标志涉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地名的,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不受此限,而且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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