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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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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精点透析班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授课老师:张华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业业务国际化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概述(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掌握)1、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证券公司的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了解)1.第一阶段:数量较少,业务范围窄(19801991年)19801991年,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务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证券经营机构数量较少,业务范围狭窄。1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1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170家。在这一阶段,证券公司处于萌芽状态,资产规模相对较小,证券经营机构大多是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下设的证券业务部门。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第二阶段:数量激增、业务扩大及第一次综合治理(19921997年)1992年10月5日、10月8日和12月21日,中国国泰证券在上海成立,华夏证券在北京成立,南方证券在深圳成立,这三大全国性证券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全国性证券公司群体的兴起。与此同时,各省、市也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证券公司。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日发布关于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所办证券公司脱钩的通知,要求63家与人民银行有股权关系的证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人民银行脱钩,并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证券营业部转让给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第三阶段:证券法颁布及第二次综合治理(19982007年)1998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实行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工作。2005年4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到2006年底历时一年多时间,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这为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改善了证券公司的发展环境。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设立制度;2007年,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对证券公司进行了重新分类,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做大做强。2007年8月底,历时三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取得成功,长期积累形成的巨大风险在全行业得以化解,我国证券业连续四年亏损的局面得以扭转。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第四阶段:行业步入规范发展和创新发展阶段(20082017年)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实施,以法规的高层次形式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强化对证券公司以防范风险为根本内容的严格监管框架。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 定,阐述了合规管理、合规和合规风险的定义,详细规定了合规管理的地位、内容、组织、环节、程序、责任和目标。2014年5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 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从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推进监管转型三方面提出了 15 条意见。2015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股票经纪、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三大传统业务基础上,又增加了资产管理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金管理和新三板主办券商等新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5.第五阶段:步入强监管和扩大开放的新阶段(2018年以来)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和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资管新规 正式稿,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入金融强监管时代。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8日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外资办法明确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为外资“由参转控”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外资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业开放进人了新的历史阶段。2018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三)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掌握)监管制度 具体内容 业务许可制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等均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分类监管制度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积分的高低,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 五大类 11 个级别。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从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合规管理制度 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健全证券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实现内部约束与外部监 管有机互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监管机制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 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商业 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管模式。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五个角度,建立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监管要求:1、信息报送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证券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中国证券 业协会网站、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上一年度审 计报告、经审计会计报表及附注。3、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证券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中,中国证监会督促证券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例题:以下()不属于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A.信息报送制度 B.年报审计监关 C.季报审计监管 D.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答案:C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掌握)根据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等。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2、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代理买卖。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应首先在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其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账户等。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5、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6、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1、概念: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方式: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1)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 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2)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提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概念: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要求:(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且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3)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 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业务分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类别 特点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投资衍生品的特殊规定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1)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2)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未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有关规定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4)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中金所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七)融资融券业务 1.概念:是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被称为融资融券交易。2.业务分类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3)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涉及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5.具体规定(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2)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有关事项。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4)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1.概述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IB制度起源于美国。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提示: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2)证券公司禁止事项 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中间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通过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 另类子公司 设立条件相同点及不同点(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2)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3)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5)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另类子公司的特殊规定: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规定 相同点(1)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2)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3)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另类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同点(1)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且不得下设任何机构。(2)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三、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了解)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四、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熟悉)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1.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出局法律意见的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1)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5.禁止律师从业事项(1)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2)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6.办法规定 (1)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2)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3)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4)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熟悉)1、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5.特殊规定(1)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上述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1年。(2)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3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6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 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4)不超过60周岁;(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熟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2月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行为规范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3)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4)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4禁止性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熟悉)1、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按照的规定,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3.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