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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 知识产权法   第三编 专利权——第十三章 专利授权条件 第一节 概述   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排除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节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一)新颖性概述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就出版物公开而言,技术之公开日的确定分两种情况:(1)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专利申请文件公布或公开的日期。这个日期通常是公开或公布专利申请文件之专利公报的日期。(2)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该文献的首次出版日。这个日期通常记载在其版权页上。为了进行情报交流而向图书馆提交的技术情报资料,其公开日就是图书馆收到或者登记的日期。非公开发行的学位论文,以其答辩日或者提交日为公开日。   就使用公开而言,公开日就是使用者将其技术方案即产品或方法向公众提供的日期。   (二)冲突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冲突申请虽然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它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之冲突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先、后申请人既不是同一申请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2)先、后两专利申请具有相同的技术主题;(3)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在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则不能构成冲突申请。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二、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含义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所谓“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与其明显不同的技术特征,这是发明内在的质的标志。凡是发明所属之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必要的全部技术特征的,都被认为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所谓“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与最接近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   (二)审查基准   判断创造性的参考基准:   (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5)不必考虑发明人在完成发明的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6)必须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作为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三、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含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和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就必须能够在产业上使用。   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2)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3)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   (二)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   (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节 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1.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不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3.美观性   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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