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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 知识产权法
第二编 著作权——第四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至于其价值、用途和社会评价则无关紧要。可能有多人同时或者先后独创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
二、作品的类别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兴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的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而不是戏剧演员的戏台表演。
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它们是我国独有的一类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指以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杆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形式等。
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不予保护)
1.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注意:违禁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集体性(作者是谁?)。(2)长期性(超过保护期了吗?)。(3)变异性。(4)继承性(独创性如何体现?)。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其目的在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要求,同时又使大多数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能够接受。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专利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计算机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要求缔约方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门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磁带、图表、手册等。存在于软件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开发。
为完成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4)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该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5)非职务开发。
自然人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复制权。
(5)发行权。
(6)出租权。
(7)信息网络传播权。
(8)翻译权。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无论计算机软件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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