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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
主要内容
包括:分析规划用地的地形坡度;制定自然地形的改造和利用方案;确定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等;确定建筑用地的室外地面标高和建筑室内正负零标高;确定其他用地的标高和坡度;确定室外防护工程类型、位置、规模;估算土(石)方及护坡工程量,进行土(石)方平衡。
技术规定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道路的最小坡度不低于0.3%—0.5%,最大坡度不大于7%—9%,并对不同坡度的坡长有限制,对居住区内部通行小汽车为主的人户道路最大坡度可适当放宽,当平原地区道路纵坡小于0.2%时,应采用锯齿形街沟;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超过时应按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应按非机动车道坡度要求控制;车道和人行道的横坡应为1.0%—2.0%;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应小于或等于3.0%;广场坡度应为0.3%—3.0%;停车场和运动场坡度应为0.2%-0.5%,为保证雨水的排除,居住区场地内的排水坡度应大于0.2%,且场地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出0.2m以上。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与结构,结合自然地形,一般将地面设计为平坡、台阶、混合等三种形式,当用地的平均坡度小于5%时,地面常设计为平坡,当用地的平均坡度大于8%时,地面被雨水冲刷严重,同时人的步行不舒适,或者当建筑垂直等高线布置,高差大于1.5m时,宜采用台阶式,或台阶与平坡结合的混合式。
护坡分为草皮土质护坡和砌筑型护坡两种,草皮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1: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为1:0.5—1:1.0。对用地条件受限制或地质不良地段,可采用挡土墙,挡土墙适宜的经济高度为1.5-3.0m,一般不超过6m,超过6m时宜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m,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的高度退台。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设计表达方法
常见的有高程箭头法、纵横断面法、设计等高线法等。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多采用简单的高程箭头法。在地形复杂的山地居住区中,可采用纵横断面法。在场地平整、土石方调配以及场地的环境设计中,常采用设计等高线法。
8、居住区规划指标和成果表达
技术经济指标
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用地平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成果表达
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成果一般应有规划设计图纸及文件等两大类,具体包括:1)分析图;2)规划设计图;3)工程规划设计图;4)形态意向规划设计图及模型;5)规划设计说明及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政策法规性文件、自然以及人文历史方面的数据及资料。
第九章 其他主要规划类型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和发展
1、风景名胜区得定义和基本特征
定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基本特征
(1)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的能够反映独特的自然风貌或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比较集中的景观;
(2)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是这些价值和功能的综合体;
(3)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多重功能。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相对于一般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政府命名。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
相对于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据的法律地位较高,是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相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虽然都有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作为管理依据,都突出强调“保护第一”的原则,但由于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主要是永久保护和学科研究,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因此,两者在设立目的、性质、服务对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风景名胜区区别与自然保护区还具有提供社会公众的游览、休憩功能,具有较强的旅游属性。
2、风景名胜区分类
按用地规模分类
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按资源类别分类
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海滨海岛类、特殊地貌类;城市风景类;生物景观类;壁画石窟类;纪念地类;陵寝类;民俗风情类;其他类。
3、我国风景名胜区得发展状况
截止2008年7月,在中国已经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37处世界遗产,有20余处是或者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是我国名胜区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
中国特色的风景名胜区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共资源领域发生的重要历史性的变革之一。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原则
首先,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促进风景名胜区功能和作用的全面发挥;
其次,必须保护优先、开放服从保护的原则;
最后,必须突出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基本内容
风景资源评价
主要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和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个部分,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名胜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在核心景区,严禁建设楼堂馆所和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严格控制与资源保护和风景游览无关的建筑物建设。
在一般景区,要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以加强对区内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一般由一次性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年游客容量三个层次表示,具体测算方法可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等。
有关专项规划
(1) 保护培育规划;
(2) 风景游赏规划;
(3) 典型景观规划;
(4) 游览设施规划;
(5) 基础工程规划;
(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9) 近期保护和发展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成果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四部分: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
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设计的项目
包括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一类用地,如风景游览区、旅游接待区、商业服务区、文化娱乐区、休疗养区以及各种不同规模的游览间歇点或中转连接点等;属于旅游服务基础设施的二类用地,如各种交通设施与基础设施的用地;属于间接为旅游服务的三类用地,如管理用地、居住用地、旅游加工业与农副业用地等。
详细规划的内容
一般应包括规划依据、基本概况、景观资源评价、规划原则、布局规划、景点建设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览与道路交通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控制要求、植物景观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环保等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其他要求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体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主体是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自行承担全部编制的相关工作;二是牵头组织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体是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自行承担全部编制的相关工作;二是牵头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包括甲级、乙级、丙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要求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只要求具备规划设计资质,但并没有明确其资格等级,但一般应具备乙级以上(甲级或乙级)规划编制资质。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审批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完善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完善后,再由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参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修改和修编
确需修改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因自然或人为原因,致使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规划确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与风景名胜区新的状况不相适应的;经实践证明,原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的实际,难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难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因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变化,致使原规划确定的重大内容或重大问题与其相违背或冲突的;其他经认定需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三节 城市设计
一、城市设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1、城市主要理论的发展过程
强调建筑与空间的视觉质量
“视觉艺术”的思路,是一种对城市设计较早、较“建筑”的狭义理解,这种思路突出强调了城市设计的结果特征,注重城市空间的视觉质量和审美经验,以城市景观和形式的表现为基本对象,而将文化、社会、经济、政治以及空间要素的形成等都置于次要地位。
卡米洛·西谛呼吁城市建设者向过去丰富而自然的城镇形态学习,他理想中美丽而有机的城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城镇建设自由灵活、不拘程式;(2)城镇应通过建筑物与广场、环境之间恰当的相互协调,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体;(3)广场和街道应构成有机的围合空间。
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末,戈登·库仑等人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概念,即认为视觉组合在城镇景观中应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埃德蒙·N·培根认为城市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纪念性要素构成城市的脉络结构来满足市民感性的城市体验。因此,他强调城市形态的美学关系和视觉感受。培根的城市设计观点特别注重整体性原则,尤为强调空间的重要性,专门讨论了一系列空间问题:形式空间、界定空间、表现空间、空间和时间、空间和运动、建筑与空间等等,为现代城市设计拓展了一个重要领域。
在20世纪后期,以阿尔多·罗西、罗伯·克里尔和里昂·克里尔为代表的新理性主义倡导重新认识公共空间的重要意义,通过重建城市空间秩序来整顿现代城市的风貌。罗伯·克里尔在《城市空间》一书中收集和定义各种街道、广场,将其视为构成城市空间的基本要素,并称之为“城市空间的形态系列”。
与人、空间和行为的社会特征密切相关
在城市景观艺术的大量研究基础上,埃利尔·沙里宁首先强调社会环境的重要性,关心城市所表达出的文化气质与精神内涵,提倡物质与精神完整统一的城市设计方法。关于城市设计的方法,他提出三维空间的观点,强调整体性、全面性和动态性,尤其是把对人的关心放在首要位置,提出以人为本的设计前提,成为现代城市设计的突破点。
沙里宁的城市设计思想是建立在社会学基础上,致力于为城市居民创造适宜的生活条件,并且与其本人“有机疏散”的规划理论紧密联系,并与此前以形态为主的设计思潮出现了根本的区别。
第十小组批评《雅典宪章》束缚了城市设计的实践,其设计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对人的关怀和对社会的关注。
凯文·林奇认为城市设计不是一种精英行为,而应该是大众经验的集合,在研究对象的层次方面,主张更多地研究人的精神意象和感受,而不只是城市环境的物质形态。他认为认知是城市生活的基础,城市设计应当以满足人的认知要求为目标,城市形象并不止取决于客观的形象和标准,而是人的主观感受的合成。
简·雅各布斯在著作《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抨击了现代主义者的城市设计基本观念,并宣扬了当代城市设计的理念。她认为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本身。简·雅各布斯反对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和更新活动,推崇人性化的城市环境,在整个欧美掀起人们对现代城市规划的深刻反思。
扬·盖尔在北欧对公共空间的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的著作《交往与空间》从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室外活动人手研究。
克里斯托弗·亚历山大尊重城市的有机生长,强调使用者参与过程,在《俄勒冈实验》中,基于校园整体形态及不同使用者的功能需求,他提出有机秩序、参与、分片式发展、模式、诊断和协调六个建设原则。
威廉·H·怀特在他的著作《小型城市空间的社会生活》中,描述了城市空间质量与城市活动之间的密切关系。事实证明,物质环境的一些小小改观,往往能显著地改善城市空间的使用状况。
创造场所
当代的城市设计关注同时作为审美对象和活动场景的城市空间的设计,其重点是创造成功城市空间所需的多样性和活力,尤其是物质环境如何支持场所的功能与活动。
克里斯汀·诺伯格一舒尔茨在《场所精神》中提出了行为与建筑环境之间应有的内在联系。场所不仅具有实体空间的形式,而且还有精神上的意义。他还进一步指出,场所的空间特性与风格,取决于围合的形式,而场所的意义则取决于认同感及归属感,场所精神可以通过区位、空间形态和自身的特色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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