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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如何
法制史
笔记
历代立法概况&法律、法典
朝代
立法概况
立法法律法典
其它
夏
禹刑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
1、 王命、誓、《甘誓》
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 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 贪污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5、 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 夏朝就有赎刑。
7、 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封建制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
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商
汤刑
天罚与神判
1、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 “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指示、训诫
“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3、 “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 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 惩治职官犯罪“三风十愆”:“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5、 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2、 《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竹刑”;
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P332
战国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法经》:
1、 内容:·《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除“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规定了“六禁”:城禁、狡禁、淫禁、徙禁、嬉禁、金禁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
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 特点:·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在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
重刑主义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
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法经》中的《具法》列在最后
秦
1、 缘法而治
2、 法令由一统
3、 严刑重法
1、 《云梦秦简》
2、 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答问: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
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廷行事:司法机关的成例(判例)
课、程等
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1、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
田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
马蓄养、驿传之事)共9篇(萧何)
《傍章律》:18篇,朝廷礼仪,孙叔通
《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张汤
《朝律》:6篇,朝贺制度,赵禹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1、 魏《曹魏律》:·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
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 晋《晋律》:·20篇,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故又称《张杜律》。
3、 北魏《北魏律》:·20篇;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杖鞭;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 东魏《麟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 西魏《大统式》:·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最早废宫刑。
6、 北齐《北齐律》:·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7、 北周由轻递重: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1、 《曹魏律》将“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2、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隋
三省六部
均田制
1、 《开皇律》:·12篇,500条,以《北齐律》为基础
·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斗讼、诈伪、
户婚、捕亡、杂律、厩库、盗贼、断狱、擅兴;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
·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2、 《大业律》:18篇,删除“十恶”条款。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恶”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 律: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
2、《武德律》:12篇,以开皇律为基础。
3、《贞观律》:12篇500条,长孙无忌、房龄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
4、《永徽律疏》:·12篇502条,长孙无忌。《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
·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附于律条
之后合编,成为《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是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有影
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5、《开元律》:李林甫主持修订《永徽律疏》。
6、《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认为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7、《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
于律条之后。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1、 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 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风剑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
宋
条法分类、汇编
1、 《宋刑统》:·12篇502条;
·“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大中刑律统类》《大周刑
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 编敕:分类汇编,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例:皇帝&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or指挥)和审判典型案例
(断例)加以汇编。
3、 条法事类:相关的敕、令、格、式、指挥、申明(法律解释)分门别类加以
汇编:《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 重法地法: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特定刑罚;
《窝藏重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5、《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6、《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所作的官府公文&诉讼判词。
1、《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条法事类
元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至,蒙汉异治,分而治之
1、 《条画五章》: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2、 《大札撒》: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
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
应。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3、 《至元新格》: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但不敷实用。
4、 《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 《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令法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1、《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图、六赃图。
2、《大诰》:·防止“法外遗奸”,是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内容: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
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
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
·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
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内容。
3、《问刑条例》:·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并流传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大明律》: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划分。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滥觞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7篇,乾隆;(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
·在编篡上:“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一般为国家基
本制度,很少有改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
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
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式。
3、 则例:·清朝针对中央各级部门(六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属于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特别则例:就各个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
有些机关还有关于办事、规程以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
门则例。
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
4、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事宜》(《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历代刑事立法原则&主要罪名
朝代
立法概况
刑事立法原则
主要罪名及刑罚
夏商
封建制五刑:
墨(黥qíng刑)、劓、 剕、宫、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西周
1、 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
天
2、 周公制礼
3、“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4、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2、 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
(秦朝:端、不端)
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程序”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4、 宽严适中原则
5、 因地、因时制宜
6、 上下比罪:类推
7、 同罪异罚:“八辟之法”(“八议”源于此)
1、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犯罪
寇攘奸宄guǐ
3、 渎职方面的犯罪:
“五过”
唯官:秉承上意,倚仗权势
唯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
唯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唯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唯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4、“毁则为贼(破坏礼法),掩贼为藏(隐匿贼),窃贿为盗(窃取财物),盗器为奸(盗国家宝器)……有常无赦”
战国
1、 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 2、连坐法
3、分户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秦
4、 缘法而治
5、 法令由一统
6、 严刑重法
定罪:·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
准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量刑:·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唐:共同犯罪,以造意
者为首)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自首减轻刑罚(唐:自首减免刑法)
两坐:·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连坐原则
1、死刑
2、肉刑
3、作刑:即后世之徒刑,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无偿劳
役之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候等。
4、财产刑:赀刑、赎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or提供
一定期限的劳役以代替判定的刑罚)
5、耻辱刑:髡、耐、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
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儒家、皇权
1、 “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子孙犯罪,不交
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
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特权制度。
2、 “亲亲得向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废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笞200-->笞100
斩左趾-->笞500~~~~笞300-->笞200
斩右趾-->弃市刑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P337)
·阿党附益 ·左官 ·非正 ·出界
·僭越 ·漏泄省中语 ·酎金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 ·废格诏书
·怨望诽谤 ·左道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罪 ·阑入与失阑罪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沈命(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
·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or抓到盗贼重犯不及时严办)
·群饮酒(3人以上) ·饮食通行
三国魏晋
南北朝
1、 封建五刑的初步形成
北魏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鞭杖
北齐确立古代五刑:死流徒杖鞭
北周由轻及重划分:杖鞭徒流死
2、 “准五服以制罪”:
缌麻<小功<大功<齐衰<斩衰
3、 八议、官当入律: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4、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5、 刑讯制度
北魏:重枷、大杖(逼供)
南梁:创立“测罚”(断绝饮食,三日后进食少量粥)
南陈:“测立之法”(先鞭打20,笞捶30,再负枷械刑具,站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土垛上)
隋
封建五刑正式形成:
笞:10、20、30、40、50
杖:60、70、80、90、100
徒:1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1000、1500、2000
死:绞、斩
十恶,八议,官当,公罪与私罪(《开皇律》)
唐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2、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监主、家长为首
3、 合并论罪从重
4、 自首减免刑罚: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自新:犯罪被揭发or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
减轻处罚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
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对于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
习天文等犯罪,即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赃物
必须如数偿还
·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不尽: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
5、 老幼废疾减刑
6、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7、 同居相隐不为罪:大功以上,但谋反谋叛谋大逆
不适用
8、 累犯加重
9、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10、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还是以此罪定,但可赎
11、 化外人有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 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
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明重。”
1、 流刑上有所改变:
笞:10--50 杖:50--100
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
(加役流:流3000+劳役3年)
死:绞、斩
2、 “十恶”:
谋反(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宫阙)
谋叛(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大不敬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肢解人,巫术害人)
恶逆(殴打or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不孝(告发or咒骂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不睦(谋杀or卖 缌麻以上亲
殴打or告发 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不义(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
内乱
十恶的处罚特点:1、大多处以死刑or其他重刑
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连坐
2、对谋反谋叛某大逆处罚没有
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用刑远重于同类犯罪
4、享有议、请、减、赎、当特
权者一切优免。
3、 “六杀”:
故杀:事先无杀人念头,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念头
谋杀:预谋杀人
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斗杀: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打死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一般
以赎论。
4、 “六赃”:
各级官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所受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
一般主体:强盗(以威若力而取其材)、盗窃(潜形隐
面而取)
坐赃:除前五种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
处罚原则: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还应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5、保辜制度:
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宋
1、 折杖法:笞、杖折为臀刑
徒:脊杖+释放
流:脊杖+本地配役1年
加役流:脊杖+就地配役3年
2、刺配:杖刑、配役、刺面
3、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宋(辽)立为法定刑
4、重法地法:对于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
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窝藏重法。
元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治
1、 死刑:凌迟、斩
复活肉刑、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笞刑:7,17,27,37,47,57(6等)
杖刑:67,77,87,97,107(5等)
2、 强奸幼女罪:“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
不坐”。幼女年龄为10岁以下
3、 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4、 僧侣享有法律上的诸多特权
5、 警迹人:强盗、盗窃罪犯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警
迹人”每半个月需面见官府督查。五年不犯
除籍,再犯终身拘籍。
明
1、 奸党罪(独创)
2、 充军(宋元时期已有):6种等级
“终身”本人身死为止;
“永远”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
军,知道“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3、 廷杖(独创):薛祥
4、 凌迟正式入律
清
1、 发遣(清朝特别创立):发配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
兵当差为奴
2、 死刑制度:立决:斩立决、绞立决
监候:斩监候、绞监候
也有凌迟
3、 维护满足特权的内容:
·“官缺”制度;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以枷号代刑”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4、 文字狱
历代民事立法(二)
朝代
内容
西周
1、 买卖契约:·专职官员管理立契事宜:司约
市场管理人员:质人
·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2、借贷契约:傅别:“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
汉朝
1、 盐铁酒专卖
2、 抑商政策:告缗令
3、 对外贸易立法:“符传”,不准以违禁物品如马匹、铜钱、兵器、铁等与匈奴互市。
隋朝
三省六部
均田制
唐朝
1、 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良人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贱民(官奴婢、工乐户等),只强调客体地位不承认他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还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2、 所有权:均田制,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遗失物(阑遗物)、宿藏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都有明确的规定。
3、 契约:·卖卖契约:·土地买卖,“皆需经所部官司“申牒”(防止逃税),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田宅、奴婢、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明文规
定,不可用私契的,禁止使用)
·借贷契约:·借:使用性借贷; 贷:消费性借贷;
·出举:有息借贷; 负债:无息借贷; “诸负债违契不偿”
4、 土地立法:均田法:·国家所有:职分田(为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公廨田(各级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
口分田(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
·私人土地:永业田、部分宅地。
5、 赋役立法:·前期:租庸调法:租:田赋;
调:乡土所产;
庸:按人丁摊派的徭役,不服役者可输庸代役。国家有事加役,可视加役时间予以减免租调。
·中期以后:两税法(杨炎):·量出制入,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 地税:按每户的土地面积征收;
· 户税:按财产的多寡确定的户等征收;
·过去的租庸调以及杂税一律废除,所有主户客户不论定居行商,均需纳税,税额由资产
和田亩数确定。
·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削弱了大户的特权。简化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既
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6、 禁榷制度:盐茶酒专卖。
7、 对外贸易制度:·互市制度: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互市,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只能以物易物。
·市舶制度:在海路通商城市划定特定区域,名为“蕃坊”,供外来商人居住和营业。
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市舶税:1、舶脚:船舶入口 2、抽分:抽取上述四类货物的十分之一税。
3、收市: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宋朝
典当为“活卖”,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
1、 不动产买卖契约:·“先问亲邻”:房亲和邻人有优先购买权;
·“输钱印契”: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过割赋税”:赋税义务转给新业主;
·“原主离业”:卖方脱离产业。
2、 典卖契约:·是一种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
·业主权利: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的为30年内)。
·钱主权利: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优先购买权;转典权;不行使回赎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元朝
烧埋银: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并科对被害人赔偿财产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杀人or伤人致死的犯罪(受害人家属: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