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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的基本理念
(1)目标和原则
目标
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的系统结构,配置公共交通的车辆、线路网、换乘枢纽和站场设施等,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城市高峰客流的需求。
原则
(1)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为城市居民出行提供多样、便捷、舒适的公交服务;
(2)公共交通系统模式要与城市用地布局模式相匹配,适应并能促进城市和城市用地布局的发展;
(3)满足一定时期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4)与城市其他客运方式协调配合;
(5)与城市道路系统相协调;
(6)运行快捷、使用方便、高效、节能、经济
(2)规划要求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控制私人交通工具的过度发展。
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特大城市,应规划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线网。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做到在客运高峰时,95%的居民在乘用公共交通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城市规模
最大出行时间(min)
公共交通主要方式
大城市
>200万人
60
大、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
100万—200万人
5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
<100万人
40
公共汽车、电车
中等城市
35
公共汽车
小城市
25
公共汽车
(3)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结构
公共交通的效率与质量
快慢分流、主次分流,建设公交换乘枢纽是提高公共交通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关键。
要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的高效率,就要有快捷的公共交通方式。保证快捷的条件是要有不受干扰的独立的快速交通通道,如地铁和高架轻轨。
提高服务质量和交通方便性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率和线网密度。
公共交通高效率要求同方便优质的服务要求相结合,要求分别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线路(主要线路)和常规普通线路(次要线路)。骨干线路要实现快速服务,就是快车线路;常规普通线路要实现方便服务,就是慢车线路。
现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结构
现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结构(除出租车外)应该是:以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为中心,以轨道和市级公交快车线路为骨干,以组团级公交普通线路为基础的配合良好的完整系统。
公交换乘枢纽
公交骨干线路和普通线路实现系统衔接的重要设施是公共换乘枢纽。在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中,公交换乘枢纽是关键性的设施,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核心设施,应结合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城市各级公共中心、市级公交干线的交汇点进行布置,解决内外客运交通的衔接和转换,以及市级公交快车线路同组团级公交普通线路间的衔接和转换。
(4)公共交通线网布置与用地布局、道路的关系
公交普通线路要体现为乘客服务的方便性,要与城市用地密切联系,应布置在城市服务性道路上。城市快速道路应尽可能与城市用地分离,与城市组团布局形成“藤与瓜”的关系;而快速公交线路应尽可能将城市中心和对外客运枢纽串接起来,与城市组团布局形成“串糖葫芦”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实践经验,城市快速轨道公共交通线路应该使用专用通道,与城市道路分离而不宜互相组合;准快速的公交快车线路则应主要布置在主干路上,设置公交专用道以保障其通行条件。各种公交线路与城市道路的匹配关系如表5-19所示。
表5-19公交线路与城市道路的匹配关系
与道路分离的专用通道
城市道路
城市快速路
交通性主干路
生活性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地铁
高架轻轨(BRT)
公交性直达快车线
公交大站快车线(公交专用道)、公交普通线
公交大站快车线(公交专用道)、公交普通线
公交普通线
公交普通线
5、公共交通线网规划
系统确定
小城镇可以不设公共交通线路,或所设的公共交通线路只起联系城市中心、对外交通枢纽、工业中心、体育游憩设施和乡村的辅助作用。
中等城市应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公共交通线路系统。在带状发展的组合型城市,可能需要设置快速公共汽车(或轻轨)线路,以加强各分散城区之间的联系。
对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形成以快速大运量的轨道公共交通为骨干的方便的公共交通网。
最理想的系统是:快速轨道交通承担城市组团间、组团与市中心以及联系市级大型人流集散点(如体育场、市级公园、市级商业服务中心等)的中、远距离客运。
一般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类型有棋盘型、中心放射型(又分单中心放射型和多中心放射型)、环线型、混合型、主辅线型五种。轨道公共交通线路网通常为混合型或环线加放射型。
线路规划
规划依据
(1)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和主要人流集散点布局;
(2)城市交通运输系统规划方案;
(3)城市交通调查和交通规划的出行形态、分布、分配
线网布置原则
(1)满足城市居民上下班出行的乘车需要,同时要满足生活出行、旅游等乘车需要;
(2)经济合理地安排公共交通线路,做到主次分线、快慢分线,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使客流量尽可能均匀并与运载能力相适应;
(3)尽可能在城市主要人流集散点之间开辟直接线路,线路走向必须与主要客流流向一致;
(4)综合考虑城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的紧密衔接,在主要客流的集散点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尽可能减少居民乘车出行的换乘次数。
线网规划基本步骤
(1)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结构,确定公共交通线路网的系统类型;
(2)分析城市主要活动中心的空间分布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3)在城市居民出行调查和交通规划的客运交通分配的基础上,分析城市主要客流吸引中心的客流、吸引希望线及吸引量;
(4)综合各城市活动中心客流相互流动的空间分布要求,初步确定公共交通线路网和换乘枢纽规划方案;
(5)根据城市总客流量的要求及公共交通运营的要求进行线路网的优化设计,满足各项规划指标,确定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6)随着城市发展和逐步建成,逐条开辟公共交通线路,并不断根据客流的变化和需求进行调整。
6、公交换乘枢纽与场站规划
(1)公交换乘枢纽分类、分级
市级换乘枢纽
组团级换乘枢纽
设置在各组团中心或主要客流集中地的市级公交干线与组团级普通线路衔接换乘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特定设施公交枢纽
包括城市中心交通线控区换乘设施、市区公共交通线路与郊区公共交通线路衔接换乘的枢纽和为大型公共设施服务的换乘枢纽等。
(3)公共交通场站规划
公交车场
公交车场通常设置为综合性管理、车辆保养和停放的“中心车场”,也可以专为车辆大修设“大修厂”,专为车辆保养设“保养场”,或专为车辆停放设“中心站”。
北京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是以“保养场”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公交枢纽站
公交枢纽站可分为换乘枢纽、首末站和到发站三类。
换乘枢纽一般安排三条以上公共交通线路的到发站,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通常安排有一定的运营管理调度设施及必要的后勤服务设施,要求布局集中紧凑,可以与建筑组合,多层衔接、立体换乘、设置机械化代步装置等,做到人车分流、标志清晰醒目,方便舒适,尽可能减少换乘距离。
首末站是公共交通运营线路的起终点,除保证公交车辆的回车、停车、乘客候车和调度业务外,还应考虑多种交通方式的换乘。一般每条线路安排4-5个停车位,一条线路使用的末站占地约1000m2,左右,三条线路共同使用的首末站占地约3000m2。
到发站用于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的运营到发,占地规模一般不超过1000m2。
公交停靠站
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以半径300m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半径500m计算,不得小于90%。
一般一个公交站台可以停靠3条公交线路,长度约为20m;超过3条线路就需设置第2个站台,超过3个站台就需要考虑设置公交组合换乘站。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双车道公路上的公交停靠点不应占用行车车道,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长度至少应设2个停车位。
路段上公交停靠站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向设置的停靠站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开30m。
在道路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处设置的公交停靠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一般交叉口处的公交停靠站应该布置在交叉口出口50m以外的位置,不宜布置在交叉口进口前的位置,特别是左转公交线路的停靠站不能布置在交叉口进口前。
出租车营业站
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2。
第八节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一、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介绍)
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 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
利用归属性分类
古都型
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
传统风貌型
保留了某一时期及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建筑群体的城市
风景名胜型
自然环境往往对城市特色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
位于民族地区的城镇由于地域差异、文化环境、历史变迁的影响,而显示出不同的地方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地域特色已构成城市风貌的主体
近现代史迹型
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
一般史迹型
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有极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城市的特征
从古城性质、历史特点分类
(1)古城的格局风貌比较完整,有条件采取整体保护的政策。对这类城市一定要严格管理、坚决保护好。
(2)古城风貌犹存,或古城格局、空间关系等尚有值得保护之处。对这类城市除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外,要针对尚存的古城格局和风貌采取综合保护措施。
(3)古城的整体格局和风貌已不存在,但还保存有若干体现传统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
(4)少数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已难以找到一处值得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和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扬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特别要注意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4、保护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历史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4)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5、保护规划的成果要求
保护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三、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的基本特征
(1)历史文化街区是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较完整或可整治的景观风筏,没有严重的视觉环境干扰,能反映某历史时期某一民族及某个地方的鲜明特色,在这一地区的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
(2)有一定比例的真实遗存,携带着真实的历史信息。
(3)历史文化街区应在城镇生活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生生不息的、具有活力的社区。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的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占地面积不小于1hm2;(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占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划定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延续性及风貌完整性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构成历史貌的自然景观边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
现状调查
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沿革;(2)功能特点,历史风貌所反映的时代;(3)居住人口;(4)建筑物建造时代、历史价值、保存状况、房屋产权、现状用途;(5)反映历史风貌的环境状况,指出其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程度;(6)城市市政设施现状,包括供电、供水、排污、燃气的状况,居民厨、厕的现状
保护规划
包括如下内容:(1)保护区及外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界线;(2)保护的原则和目标;(3)建筑物的保护、维修、整治方式;(4)环境风貌的保护整治方式;(5)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6)用地功能和建筑物使用的调整;(7)分期实施计划、近期实施项目的设计和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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