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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第三部分 经济法——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   (10分左右)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与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要点 考试频率 征税范围 ★★ 增值税的纳税人 ★★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 税收优惠 ★★ 增值税的征管规定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货物 销售和进口有形动产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服务(有形动产或不动产)、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含土地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房地一并转让,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不计税   (1)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的活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境外服务:不计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1.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类 区别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 可申请税务代开 核算 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特殊情况下简易征收) 简易征收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项 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进项 不能抵扣进项   【提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上述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小规模纳税人规模标准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 适用范围 17% (1)绝大多数货物的销售或进口(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 11%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金融、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除外)、生活、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适用11%低税率的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征收率 适用范围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该固定资产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减按2%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纳税人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兼营、混合销售 行为 具体情况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及服务 按经营主业计税   销售货物或服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业经营 (兼营) 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 从高计税 兼营免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简易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三)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价外费用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同时符合列明3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办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6)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核定其销售额。   5.纳税人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收取,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含税销售额情形:零售、小规模、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逾期包装物押金等。   6.特殊销售额确定 折扣销售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扣除折扣,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折扣 以旧换新 按新货物同期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 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各做购销,分别确认销项和进项 包装物押金 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按所包装货物税率计税;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二)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有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进项税额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四)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类型 具体规定 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1%、13%(扣除率) 【注意】购进农产品既用于17%的货物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不得抵扣进项 类型 具体规则 凭证 未取得规定抵扣凭证或未按规定认证的 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特定用途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提示】专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和可抵扣项目共用的,可以抵扣全部进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或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特定用途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提示2】正常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提示】住宿服务,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不得抵扣进项的计算   (1)如购入时确定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不作进项处理直接计入成本,购入时不能确定用途则作进项处理,等实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2)已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净值为依据做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适用税率   (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税额的计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销售折让、终止、退回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冲减当期销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冲减当期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提示】小规模销售额均为含税,要价税分离。 代扣代缴税款 应扣缴税款 =购买方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 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消费税的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个体户)   (三)营改增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包括公立及私立,超标收费以及另外收费不属于免税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列明利息收入   如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集团统借统还。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七、增值税的征管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2.具体规定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提供租赁服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委托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2.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4.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本地营业) (1)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报纳税 (3)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 (异地营业) (1)向其机构所在地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2)未报告的,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未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 在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扣缴的税款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的领购   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行为、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应税劳务的;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应税劳务的。   【提示】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要点 考试频率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 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的计算 ★★★ 资产的税务处理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 ★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分类及纳税义务和税率 分类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税率及计税方法 居民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境内外的所得 一般计税方法25% 非居民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内外所得 一般计税方法25% 与机构场所无关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预提所得税方法20%(实际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来源于境内所得 预提所得税方法20%(实际10%)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 20%(1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收入总额 收入类别 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跨年度租金一次性支付的,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 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提示】不得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损失 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5.其他 其他相关、合理支出   (四)具体扣除规定:全额扣除和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项目 扣除规则 工资薪金 合理支出准予扣除 保险费 1.五险一金: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一般不得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 1.费用化的部分:准予扣除 2.资本化的部分:随资产折旧或摊销扣除 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限额扣除) 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相关部分外: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两个金额孰低作为扣除限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1.经营租赁: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计提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准予扣除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非公益性捐赠不能扣。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性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不属于广告)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0.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七)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1)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无论是否使用均折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提示】一般以无形资产入账摊销,和建筑物一体的可作固定资产,但单独估价的土地不折旧。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折旧的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2.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   (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4.长期待摊费用 支出项目 分摊期限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6.存货:使用或销售部分,准予扣除。   7.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税款的免征、减征   具体内容 税款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6)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降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计税;(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时,减按5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计税; (3)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减按10%征收所得税 减少所得额 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注意】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按无形资产成本175%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关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二)纳税期限   1.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   2.年度汇算清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   3.纳税申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申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与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要点 考试频率 土地增值税 ★★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      一、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转让的二级市场,包括将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行为,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税率和计税方法   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3.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四)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1.应税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出让金)地价款+相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他企业:加扣印花税   (6)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20%   (五)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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