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共管理中的责任:性质、重要性及困难行政学者费斯勒和凯特认为,行政责任具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负责,其二是道德行为。公共伦理学家库伯将行政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指忠诚、良心及认同,客观责任指负责任和义务。公共管理学者斯塔林认为,行政责任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回应、弹性、胜任能力、正当法律程序、负责与廉洁等。在民主的社会中,政府组织是由大众所创立,为了大众而设立,以及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既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从某种程度上讲,民主制度的根本就是责任。由于专业知识与信息,专职地位的优势,人事制度的保护性质,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分割等障碍,使得维持公共管理的责任实际做起来十分困难。责任机制是旨在实现责任的一套制度安排或确保责任实现的途径。吉伯特曾以两个层面:正式与非正式、内部与外部,构成了四种达成行政责任的途径。正式确保途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规章所明确的责任归属机制,如上级的行政命令、议会的立法、法院的判决。非正式确保途径指责任的要求起源于个人伦理道德、公民偏好、政治过程等。内部、外部的区别在于启动责任的来源,如来自行政部门内部,则属内部途径;如来自行政部门以外的外部环境能够,如议会、法院、新闻等,则属外部途径。第二节责任的行政控制机制在韦伯看来,科层制不仅是一个理性效率的体制,也是一个责任的体系。实现官僚责任的最好办法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高度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的权责分配、完备的规则和程序、科层节制、重视文件和资料的处理工作等。行政控制机制包括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多种方法。第三节立法控制与责任责任政府是伴随着代议制政府的确立而发展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组成取决于议会选举的结果,政府人员来自于国会,政府要对国会负责。这种制度便被称为责任政府制或责任内阁制。其核心特征在于立法与行政权的混合:政府来自议会并对其负责。其优点在于它被认为可提供有效而且负责任的政府。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质询权、调查权、弹劾权、不信任表决权等方式实现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3、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和检查;6、建议、批评和意见;7、受理申诉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