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市场
结构
案例
波特五力图分析
波特五力分析属于外部环境分析中的微观环境分析,主要用来分析本行业的企业竞争格局以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根据波特(M.E.Porter)的观点,一个行业中的竞争,不止是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潜在的行业新进入者、替代品的竞争、买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这五种基本竞争力量的状况及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从而决定着行业中最终的获利潜力以及资本向本行业的流向程度,这一切最终决定着企业保持高收益的能力。
潜在的行业新进入者:潜在的行业新进入者是行业竞争的一种重要力量,这些新进入者大都拥有新的生产能力和某些必需的资源,期待能建立有利的市场地位。新进入者加入该行业,会带来生产能力的扩大,带来对市场占有率的要求,这必然引起与现有企业的激烈竞争,使产品价格下跌;另一方面,新加入者要获得资源进行生产,从而可能使得行业生产成本升高,这两方面都会导致行业的获利能力下降。
替代品的威胁:某一行业有时常会与另一行业的企业处于竞争的状况,其原因是这些企业的产品具有相互替代的性质。替代产品的价格如果比较低,它投入市场就会使本行业产品的价格上限只能处在较低的水平,这就限制了本行业的收益。本行业与生产替代产品的其它行业进行的竞争,常常需要本行业所有企业采取共同措施和集体行动。
买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买方亦即顾客,买方的竞争力量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买方所需产品的数量、买方转而购买其他替代产品所需的成本、买方所各自追求的目标。买方可能要求降低购买价格,要求高质量的产品和更多的优质服务,其结果是使得行业的竞争者们相互竞争残杀,导致行业利润下降。
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对某一行业来说,供应商竞争力量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供应商行业的市场状况以及他们所提供物品的重要性。供应商的威胁手段一是提高供应价格:二是降低相应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使下游行业利润下降。
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力量是企业所面对的最强大的一种力量,这些竞争者根据自己的一整套规划,运用各种手段(价格、质量、造型、服务、担保、广告、销售网络、创新等)力图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和争夺更多的消费者,对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其它利益相关者”是管理学家弗雷曼建议加到波特的竞争模型中去的。这些利益相关者是政府、工会、地方社区、借贷人、贸易组织、股东、特殊利益集团。其中,政府的作用力最大。(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5年08月)
问题一:迈克尔•波特的五力图对行业竞争分析有什么意义?
问题二:作为民营企业如何才能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
新一轮反微软垄断博弈
美国东部时间2007年1月26日(北京时间1月27日),微软的竞争对手再次呼吁欧盟管理部门对微软的非法行为采取措施。他们说新的Vista操作系统是微软企图扩大对互联网的垄断地位。有人称,如今的微软操作系统已经越来越像一个大汉堡。为充分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大势,Vista将IE浏览器、Windows Live、Office Live和微软的各种网络服务融为一体,架构起一个强大的互联网服务平台。看来,微软已经不满足于20年来桌面平台的角色,已将战略从后端横跨数据库、应用服务器、系统管理软件在内的各种服务器软件。在全新的Vista平台应用下何时能够占领市场也许值得时间检验,但这种试图在最大限度内占据整个市场的野心已让竞争对手感到了危机。
由IBM、诺基亚、Sun微系统、Adobe、甲骨文、红帽、Corel、RealNetworks、Linspire和Opera等微软竞争对手组成的名为欧洲交互系统委员会(ECIS)的组织在诉讼中称,欧盟委员会三年前发现的非法行为现在已经在Vista中重新出现了,微软完全忽视了欧盟反垄断裁决的基本原则。欧洲交互系统委员会在声明中称:“微软希望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至互联网,而Vista是这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微软迈出的第一步。”计世资讯分析师徐斌指出,“反垄断就是要反捆绑”。融入更多软件的微软操作系统,的确会影响到本国软件的发展。通过起诉来进行反垄断是双方为各自利益而进行的相互较量,可以理解。
事实上,微软也在试图解决竞争对手的抱怨。微软对外表示,在Vista操作系统于全球范围上市之际,已同意按照欧盟要求对Vista功能与默认设置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例如针对搜索问题,微软已对Vista及IE 7浏览器的网络搜索默认设置进行了修改,即允许用户自己设定默认浏览器和搜索服务商。再比如,微软还表示,为遵守欧盟2004年3月的反垄断裁定,欧洲消费者及OEM商可购买已剥离了Media Player的Vista,这些名为Vista N(为“不含媒体播放器”之意)的版本已与标准配置的Windows Vista在欧洲同步上市。
虽然做出让步,但将各种软件捆绑于Vista上让竞争对手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据了解,微软已经制定了其Live计划,Vista升级对于其在线Live计划的实施将有巨大的帮助,其结果自然是为其扫清互联网领域的绊脚石或所谓技术领先者,而实现自己的一头独大。对于微软企图扩大的垄断范围,易观国际分析师宋星认为现在步入了网络性的特点。在过去的桌面时代,同质化的程度、用户的使用习惯和粘性会决定垄断的程度。而现在的互联网竞争,不像过去的IE和Netscape同质化非常严重,除了搜索引擎外,互联网都有较大的差异化。微软可能占有优势,利用桌面平台的垄断可以在互联网上增加份额,但未必一定能形成垄断。
在宋星看来,捆绑的影音软件,微软在这方面形成垄断也比较困难。因为微软在它的平台上做Media Player,但Real Player等也有市场。这个市场在微软提供捆绑之前,文件格式和标准已经比较成熟,各种格式都有庞大的拥护群,用户端的选择是多样化的。Windows很难有能力把语音播放的格式都屏蔽。“这种非常明显的垄断手段毕竟会为业界不齿。”“互联网背后的竞争是谁能提供更好的内容、服务。互联网中,用户使用感受是最重要的。如果火狐在软件质量和用户体验上做得比IE还要好,就有可能超过IE,毕竟它的份额也在提高。但这样的优势在互联网时代不是绝对的。”(资料来源:中国经营报,2007年02月03日)
案例讨论:问题一:对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瞩目的微软垄断案,欧盟判决与美国司法部的判决有何不同?
问题二:在互联网时代,微软公司面临的垄断与竞争问题有何新特点?
微软垄断遭罚90亿
微软与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纷争再起,由于“未能执行欧盟2004年做出的反垄断裁决”,欧盟日前宣布对微软罚款1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0亿元),这也是自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开战以来提出的最严厉处罚,创下欧盟针对单一公司的处罚纪录。欧盟监管机构处罚的理由是,微软利用自己的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优势,迫使各软件生产商制造与之相兼容的软件产品,然后索取“不合理的”专利授权费。为了增加警示效果,欧盟上个月启动了针对Office和IE的新调查。微软和欧盟之间的交恶始于2004年3月,欧盟认定微软垄断罪名成立,并对微软做出了三项惩罚:其中包括提供简化版操作系统,与竞争对手共享产品信息以及罚款6.13亿美元。不过,经过一系列的庭内庭外和解,微软最终做出了让步。
在2007年10月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微软声明,微软竞争对手可以获取和使用微软的互操作信息,使用这些信息的费用降至象征性的1万欧元,如果微软未能履行此协议,竞争对手可以向伦敦高等法院提出索赔。此次罚款就是针对微软没履行协议。而微软方也很委屈,当日立即做出回应称,欧盟做出这一裁决毫无道理。微软已经完全做到了当初协议中的承诺,并且逐步使自己的产品更加公开化。从2004年开始,微软已经开始公开软件代码,以便让其它公司的程序就能很轻易地从微软主要的产品中共享信息,公开的软件代码就包括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套装软件产品。(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2008年02月29日)
微软垄断案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瞩目的一个典型的垄断案例,其中美国和欧盟的判决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对于欧盟而言,微软公司是欧盟50年反垄断历史上首家因为拒不执行欧盟委员会反垄断决定而受到处罚的企业。面对来自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压力,微软公司表示将会对其技术和商业做法进行大幅度调整,以提高产品的开放性。
课堂讨论:微软收购雅虎将遭遇中国反垄断法障碍?
据2008年03月28日《纽约时报》报道,中国《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届时中国的经济影响力将远远超越国界,而微软收购雅虎交易则可能遭遇意想不到的阻碍。
中国《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旨在增强1993年出台的一套反垄断法规。法律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之后,中国有望成为全球反垄断监管领域的第三股重要力量,同欧盟和美国分庭抗礼。这项法律赋予了中国监管部门审查国外收购的权力,前提是涉及交易的公司在中国开展了业务。除此之外,中国政府还会考虑交易对本国安全的影响。
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可能会给微软收购雅虎交易带来影响,因为后者于2005年收购了中国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的部分股份。雅虎目前持有阿里巴巴40%的股份,是后者的第一大股东。此前有消息称,阿里巴巴目前正在同投资者进行深层次谈判,希望为从雅虎回购公司股份筹集资金。阿里巴巴试图通过这一举措提高管理独立性,避免未来落入意欲收购雅虎的微软的掌控之中。
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内森·布什(Nathan G. Bush)表示,《反垄断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将成为继布鲁塞尔和华盛顿之后的第三个“监管之都”。他说:“跨国企业将需要为自己开展运营的所有市场开发战略,而中国是一个大市场。”全球公司都将密切关注中国是否会审查微软收购雅虎交易,以及将对这一交易采取什么样的姿态,因为这可能会表明中国希望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事实上,微软收购雅虎交易可能会面临多个监管部门的审查,因为这事关两家庞大公司的全球商业利益,而且可能会改变互联网行业的格局,出现谷歌和微软里两强争霸的局面。除美国、欧盟和中国之外,其它可能会审查微软收购雅虎交易的国家还包括韩国。在此之前,韩国已经针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
到目前为止,微软和雅虎还没有就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可能会给交易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发表评论。今年1月31日,微软向雅虎董事会提交收购报价,希望以每股31美元的现金加股票收购后者股份,这一价格较雅虎当时股价溢价62%。但是,雅虎董事会随后拒绝了微软的收购请求,认为微软严重低估了雅虎的价值,其中包括雅虎在中国的投资。(资料来源:新浪网,2008年03月28日)
问题一:微软收购雅虎是否会遭遇中国反垄断法障碍?
问题二: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问题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对微软、英特尔等这些跨国垄断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这部自1994年就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长达13年之久的法律终于得以顺利出台。从起草到审议通过,我国反垄断法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事实上,反垄断法早已是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西方国家也早在100多年前就制订了相关法律。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并早已开始付诸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尽管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都有各自的不同,并包含本国所需的特色,但是在总体上,基本上所有国家反垄断法的共性都是为了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维护竞争秩序。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有效的自由竞争,是实现经济效率提高,市场资源配置优化,争取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保障。但是当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排除、限制竞争。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则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对国有垄断企业以及跨国垄断企业进行严格的限制规范,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很严重。
此外,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在信息充分的假设条件下,所有的消费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但是在垄断或寡头市场中,差别定价则是很常见的。
材料阅读: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东新恋”
备受关注的“东新恋”遭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东航与新航的合作计划暂时搁浅。从我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角度来看,这一事件为分析该法的实施以及它与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利益保护等问题的协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首先,这一事件可能会涉及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界定的问题。《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外资并购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实行双重审查,即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规定并非我国首创,国外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已较为完备。在中海油并购尤尼科事件中,美国政府即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而予以否决。
那么,何谓《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取得“控制权”?认定时采用绝对控制还是相对控制的标准,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的,境内公司要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但我们从中也无法解读出应采取何种标准。
就“东新合作”事件而言,东方航空宣布的计划中,新航、淡马锡将共同获得东航24%的股权;东航集团将持有51%的股权,公众投资者共持有股本总额的25%。单纯从比例来看,东航集团拥有绝对控制权。但近1/4外资的进入,不仅可能通过其他协议安排取得对目标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且还可能改变我国民航业的市场结构,进而在投资、经营等环节对我国经济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对于“东新合作”来说,采取相对控制的认定标准应更为合理。在如何认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哪些行业应被列入涉及国家安全的范畴,相应的法律法规应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标准。这是外商投资十分关注的问题。
其次,若东航接受中航的方案,是否会涉及到《反垄断法》中 “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若中航通过股权收购或与东航相互持有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则可能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在审查中,拟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我国民航业经整合后,现属于“寡头垄断”的市场,市场竞争状态有别于一般的完全竞争市场。我们需要关注东航与中航合作后对市场竞争结构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界定其所在的相关市场以及所占的市场份额。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也应就市场份额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最后,这一事件还涉及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公司法中股东利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相协调的问题。股东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竞争秩序等问题缺乏关注的动力;而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时可能侵犯到股东的权利。另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互制约,股东通过行使权力否决董事会的提案,体现了权力的制衡。但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灵活的退出机制客观上造成其对公司的长远利益缺乏足够关注,他们可能会漠视《反垄断法》对公司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8年01月18日)
问题一:当前民航业市场竞争结构的类型及特点是什么?
问题二:中国的反垄断法究竟是反什么?谁来反?怎么反?你作何评价?
首份电力监管年度报告认为两大电网公司寡头垄断
2007年04月06日,国家电监会发布了长达3.2万多字的国内首份《电力监管年度报告(2006)》。该报告认为,在电网环节,“两大电网公司寡头垄断,约占县级售电量的89%。” 《报告》显示,目前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各类发电企业有4000余家,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90%;华能等五大发电集团装机容量约占全国总量的38.79%,地方发电企业占45%,民营和外资占6.21%。但是,输电领域仍处于自然垄断,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分别占全国超高压电网的80%和20%。但《报告》也同时认为,目前我国电力工业正由传统的垂直一体化垄断结构向竞争性市场结构转变,电力市场正在发育之中。(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07年04月06日)
作为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我国的电力工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垄断、垂直一体化和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原国家电力公司控制全国几乎所有的电网资产和一半以上的发电资产,导致经营低效率、市场分割和其他弊端。
2002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以期通过体制创新,引入竞争机制,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促进电力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按照这个方案,2002年12月底,国家电力公司被分拆成2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和5家发电公司(华能、中电投、大唐电力、国电电力和华电集团),实现了厂、网的分离。至此,打破垄断后的电力市场呈现出寡头竞争的格局。
课堂讨论:中电投发力核电打破双寡头垄断
低调蓄势5年之后,国内第五大发电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下称中电投)开始释放出强大的核电能量——这家资产以火电、水电为主的传统电力企业不仅打破了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在核电领域长期垄断的局面,而且借助中国大力发展第三代核电技术的机会,使自己一跃成为主导中国未来核电版图的关键力量。
2007年5月22日,中电投持股10%的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正式挂牌,后者是国家招标选定的美国西屋公司第三代核电技术AP1000的受让方,也是对该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载体。本报获悉,中电投总经理王炳华将出任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的董事长。
此前,中电投控股65%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被国家列为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4月底已获准开展前期工作。在海阳核电项目中,中电投第一次以业主身份出现,成为继中核、中广核后,第三家获得核电牌照的企业。不仅如此,在国内筹划新建的20余个核电项目中,中电投已主导和参与了将近一半的项目。一直对核电情有独钟的王炳华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说:我们希望能在核电领域“三分天下有其一”。
“我们正与美方进行核岛主合同的商务谈判,预计5月底签订正式合同。”中电投负责核电工作的总工程师俞培根日前告诉本报,公司控股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已经启动前期工作,包括场地平整、设备预采购等。经过历时3年的国际招标,中国在去年年底决定斥资数十亿美元引进美国西屋公司的第三代核电技术AP1000,建设山东海阳和浙江三门两个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在业界看来,中电投是这次招标的最大赢家之一:在技术层面,它首批获得了消化、吸收世界最先进核电技术的机会,有望率先实现从二代核电向三代核电的跨越;在体制方面,中电投在海阳项目中首次以业主身份走向前台,打破了中核、中广核在核电领域的长期垄断。
“发电企业介入核电是一件好事,我们不主张垄断。在具备资质的前提下,核电业主越多越好。”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副总干事钱积惠对本报说。此前,出于技术、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中国的核电项目一直由中核、中广核这两家专业的核电公司控股建设和运营。有人士认为,这种双寡头垄断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中国核电的快速发展和投资效率的提高。
“以电力企业为主发展核电是一种国际惯例,中国的发电公司介入核电站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也是一条要走的路子。”中电投总经理王炳华说。掌舵中电投之前,王炳华曾任中核集团副总经理,具有浓重的核电情结。更重要的是,中电投具有发展核电的得天独厚的物质基础。2002年该公司组建时继承了原国家电力公司全部的核电资产(约占当时全国核电总装机的16%),是五大发电集团中惟一拥有核电资产的企业。 (资料来源:人民网,2007年05月21日)
问题一:在我国电力行业中,如何理解寡头垄断和寡头竞争?
问题二:在我国电力市场中,寡头之间竞争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后看,在初期无论是发电量(产品产量)还是电价(产品价格)都是由政府制定,发电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市场意义上的竞争。但随着改革后的电力市场的形成和建立,竞争已经不可避免,尤其是在发电企业间。而在中国,由于核电产业属于国家战略产业,有其特殊性,所以长期以来,中国核电项目全部由中核集团和中广核集团两家控股。但事实上,早在2002年,电力行业厂网“分家”时,中电投就承接了原国家电力公司几乎全部的核电资产,其持有的核电机组占全国核电总装机容量的15%。可见,此前中国经营核电的公司主要就是这三个,即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核集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广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其它国内公司并没有得到经营核电的实际权力,而且外资核企也未被容许进入中国。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不存在单一的核电公司,核电早已融入电力事业,面向市场竞争,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和安全性。例如美国、日本、法国和韩国等各国众多的电力公司均如同投资建设水电、火电一样,投资建设核电、经营管理核电。
目前,我国的核电产业还是行政性垄断产业,主要由国家控股公司绝对控股,并负责企业的建设、管理,同时对核电的原料、电能上网进行调配。国防科工委、国家发改委等单位作为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制定核电产业政策,控制核电业的价格和进入机制,并制定相应标准。这样,在价格由政府制定的情况,核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通过产量来进行。那么,寡头厂商(特别是双寡头厂商)之间是如何进行产量竞争的?对于单个寡头厂商而言,各自又是如何来确实自身的产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呢?
材料阅读:电信重组前中国联通实施价格大战狙击中国移动
近日,北京联通宣布,对外新增一档针对新势力用户的短信套包。只要10元就可享有130条短信,平均每条短信不到8分钱,比原先最低档的15元短信包低了三分之一,而且不分网内网外。至此,“新势力”短信套包增至5档,用户可以根据需求任意选择。另外,北京联通还表示,新势力用户只要在短信套餐的基础上加5元就可享受接听免费的服务,而且这5元的费用还包括了价值14元的超信、百姓身边和来显等业务。同时,市话也随即由0.25元/分钟降至0.2元/分钟,而且不用加拨,不分忙闲时,比动感地带便宜了0.05元/分钱,优惠幅度达20%。毫无疑问,中联通此番重拳出击的价格大战正是昭示着其与中移动在重组前的新一轮市场拼杀。
新势力VS动感地带:价格战愈演愈烈
据悉,“动感地带”的10元短信包只有120条短信。相比之下,新势力整整多了10条,平均每条短信只需7分多钱。同时,北京联通的其它短信套餐为:如果用户选择50元1000条的短信包,可以享受到5分/条的超低优惠。用户还有15元250条、20元330条和30元500条的短信包供选择。新势力用户仍然可以设置5个国内长途亲友号码,长途拨打该号码也和市话一样,只要0.2元/分钟,而动感地带直拨打长途的话,则需要0.95元/分钟。北京联通最后总结称,消费者选择10元短信包,并申请接听免费功能,不仅能免费发送130条短信,更能享受市话、长途大幅优惠,而且还能免费获得炫铃、手机邮箱、超信、百姓身边、来电显示5项实用功能,总价值达25元。据此,结合在手机漫游费上限面临下调之际,联通集团降低其CDMA无线上网卡的上网资费等相关举措都袒露无疑,价格战越来越成为中联通在和中移动进行双寡头垄断竞争中使用的最大必杀技。
资费下调是双寡头竞争的必然
究竟,这样一场愈演愈烈的价格战的实质是什么?可以说,长期以来中联通的竞争武器就是价格手段。一来,在国家政策的倾斜下,联通用户的通话资费显然比中移动用户相对较低,中联通也因此吸引了电信市场的大批中低端用户。再者,对比一早就占据了中国移动市场高位的中移动,中联通的网络覆盖、通话质量和服务都不占优势,由此,价格手段跻身为第一位竞争工具显然不足为奇。
具体来说,中联通CDMA虽然表面上是一种先进的技术,但由于网络建设并不完善、手机价格过高,还不能实现数据业务和高端定位。面对中移动的强势,它不得已地选择了另一轮的市场攻势。从预存话费免费赠送手机,到部分地区免基础通话费,再到通话资费的大幅下调,中联通的决心和代价都是巨大的。
对于中移动而言,尽管坐拥市场大用户就可稳居高位,但是,当运营商直接介入手机渠道与手机捆绑销售的模式成为一种新的现象时,它终于也开始了不甘示弱的价格战反击,只不过,面向的是高端用户,只要自己的高端用户没有出现大的动摇,中国移动的市场就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据统计,截至2007年,通信资费总体水平同比上年下降了13.6%,近5年来电信资费总体下降了53%。可以说,不论对于“技差一筹”的中联通还是“捷足先登”的中移动而言,要拼抢更多市场份额,价格大战终究都是不可避免的市场手段,也是消费者的时代要求。电信资费的下降,减缓了2007年以来高企的CPI,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贡献自是不言而喻。
电信业的改革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主体竞争
且不论当前两大移动运营商的价格较量如何演变,起码,这一必然高走的竞争态势将为整个中国电信业注入一股生机与活力,确是好事。一直以来,固网领域竞争过度,而移动领域竞争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业界共识。近年来不断加剧的移动“空心化”现象更是昭示着,加大电信市场的竞争力度是电信业改革发展的关键。对于牢牢占据高端用户群体市场的中移动而言,倘若在双寡头垄断竞争中就可以“坐享其成”,那么,当面对止步移动领域的固网运营商时,又何来竞争动力?长此以往,中国电信业的创新与迈前该怎么实现?
对于中国联通而言,作为中国电信市场唯一的全业务运营商,既有固网牌照,也有业务牌照,这一运营模式无疑是未来电信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是,其固话业务却长期不容乐观。这预示着,适当降低资费门槛不仅有助于提升运营商竞争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符合电信用户的消费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电信业的全业务运营减少障碍,从而加快电信改革发展的脚步。当然,呼唤竞争不等同盲目竞争,价格竞争也不等同不正当竞争。如何引入多样化的有效竞争打破市场僵局,增加电信业的活力与生机,值得包括政府、运营商、专家学着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思索。(资料来源:通信信息报 2008年01月24日)
问题一:价格战是双寡头垄断竞争的必然吗?
问题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如果能达成协议定价,双方都能得到最大的垄断收益。为什么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双寡头垄断不仅没有出现反而演变成双寡头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