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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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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定位
3.经济法制度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l 理解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前提
l 从历史的角度认识经济法的属性
l 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理解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前提
l 不能简单地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l 经济法肯定与经济有关,但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部门不止经济法。
l 经济法对物质性或经济性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有一定范围限定的
l 经济法与经济学密切相关,但经济法非但不同于经济学,而且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矫正和克服因追求效率所产生的弊端。
从历史的角度认识经济法的属性
l 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来认识
l 1.经济法并非古已有之。
1755年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1843年,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但他们所认识的经济法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l 2.经济法产生于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德国颁布了一系列为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或者“战时经济法”,如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这些经济法律虽然还谈不上是成熟的经济法,但学界一般认为,它们却标示着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的产生。于是,德国也成了现代经济法的发祥地。
l 从经济法产生的目的来认识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产生的根本目的是对现代经济社会问题的应对。
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l 理解经济法的几个关键词
l 市场(市场失灵、经济自由)、国家(政府)干预、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政府失灵、依法规制政府
l 经济法的定义(本书观点):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l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位
l 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
l 经济法是国家(政府)干预法
l 经济法是需要国家(政府)干预法
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
l 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指经济法产生与现代社会,并且经济法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现代经济社会问题。
l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基础在于现代社会更是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
经济法是国家(政府)干预法
l 理论框架:市场失灵——国家(政府)干预
l 1.经济法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法
l 2.经济法是市场与国家(政府)关系法治化的法
l 理论基础: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统一
l 1.经济法是对过度经济自由的限制法
2.经济法是对国家(政府)干预的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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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需要”的必要性
l 1.是国家(政府)干预对变动不居的经济社会生活适
l 应的“需要”
l 2.“需要”干预是有“度”的干预
l “需要”的限定性
l 1.法治下的“需要”
l 2.经济民主下的“需要”
3.均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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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制度体系
l 市场主体规制法
l 市场秩序规制法
l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
l 社会分配规制法
幻灯片15
市场主体规制法
l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规制的原因
l 通过对国家(政府)干预的确认和具体规定,将国家的干预意图渗透到企业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之中,使企业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l 市场主体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l 1.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定化
2.对与企业组织形式有关的行为的法律规制
市场秩序规制法
l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的原因
l 经济法之所以要规制市场秩序,目的是通过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被破坏,形成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从而不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威胁或危害。
l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特殊行业的监管法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
l 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进行规制的原因
l 为了保障宏观经济调控的依法进行和可持续发展,从整体上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之间的和谐、均衡发展。
l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l 1.宏观经济调控法
2.可持续发展保障法
社会分配规制法
l 经济法对社会分配进行规制的原因
l 经济法之所以对社会分配进行规制,就是为了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即实现分配正义。
l 社会分配法的主要内容
l 1.有关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
2.有关再分配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5.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l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l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l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
l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l 法律关系的特征:
l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l 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l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职责)为内容的关系。
l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l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l 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l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
l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幻灯片23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l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述
l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述
l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并承担经济职责或者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l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l 1.法定取得
2.参与取得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
l 经济行政机关
l 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市场秩序管理机关、专业性职能机关
l 行业协会
l 法人组织
l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l 自然人及其他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l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l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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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l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l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l 经济干预行为
l 干预行为所及的物
l 1.动产与不动产;
l 2.货币;
l 3.有价证券;
l 智力成果
l 经济信息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l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l 经济职权
l 经济职责
l 经济权利
l 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l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l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主体间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职权
l 经济职权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定依据,指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为了克服市场的缺陷,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的诸项权力的总称。
l 经济职权的特征:
l 经济职权是一种职务性的权限;
l 经济职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
l 经济职权是一种法定的权限;
经济职权的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幻灯片33
经济职责
l 经济职责是指经济行政机关依照经济法律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能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l 经济职责的特征:
l 经济职责具有法定性;
l 经济职责具有专属性。
l 经济职责的表现形式:
l 经济行政机关主动作为与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经济行政机关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幻灯片34
经济权利
l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l 经济权利的种类:
l 国有资产管理权;
l 企业法人财产权;
l 企业自主经营权;
l 承包经营权;
经济请求权:管理性的请求权、赔偿性的请求权
经济义务
l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其相对方的要求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约束。
l 经济义务的种类:
l 遵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义务;
l 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与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
l 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l 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l 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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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l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l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l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
l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为某种经济法律事实而使得已经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及内容上发生变化,从而进入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状态。
l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又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权力)与经济义务(职责)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l 法律事件: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l 法律行为:由经济法规定的,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第三章 经济法的责任与实施机制
1.经济法责任制度
2.经济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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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计断裂幼童受伤 厂家被判承担全责
l 刘女士不到两岁的儿子有些发烧,便买来体温计测量儿子体温,但是使用中体温计断裂刺伤儿子。刘女士为此将生产体温计的厂家和出售体温计的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5千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l 刘女士诉称,2009年8月9日,她发现儿子小邱有些发烧,便下楼到一药房购买了一个体温计,但该体温计没有产品说明书。次日,她给小邱在右腋下测量体温过程中,该温度计断裂致使小邱受伤。她将小邱送到丰台医院就诊,因医生怕有水银渗入,她随后又带小邱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l 刘女士认为,她正常使用过程中,体温计断裂致使小邱受伤,销售该体温计的药房和生产该体温计的厂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她起诉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663.54元、护理费341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5373.54元。
l 庭审中,药房未到庭,体温计厂商辩称,刘女士不能证明体温计是从药房购买的,但当庭提交的体温计确是公司产品,公司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说明体温计不存在质量问题。体温计包装盒内散装有说明书,刘女士若使用得当不会出现损害后果。公司仅同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赔偿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不同意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l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玻璃体温计断裂,属于质量缺陷。刘女士在使用玻璃体温计过程,断裂的体温计扎伤小邱,厂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小邱受伤后需要护理,刘女士主张的护理费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体温计厂商赔偿刘女士医疗费663.54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l 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制度
l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l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l 经济法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l 法律责任是指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l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而应由经济法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l 传统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大致包括三个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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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l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l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幻灯片47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l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l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种责任的区别:
处罚机关不同;
处罚性质不同;
经济制裁中财产的归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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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
l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l 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l 国家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l 在特定情形下,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l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l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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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l 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
l 责任形式具有综合性;
l 责任内容具有社会性;
l 责任分配具有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经济法的责任形式
l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享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l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l 1.惩罚性赔偿责任;
l 2.结构控制;
l 3.产品召回责任;
l 4.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5.行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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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l 经济法实施的含义
l 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l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l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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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施的含义
l 经济法的实施系统通常包括守法系统、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
l 守法指主体遵守法律的活动;
l 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l 司法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从事的检察和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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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l 经济法体系对经济法实施的影响
l 1.缺少规范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法
l 2.某些重要领域基本立法不足
l 3.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的缺陷
经济法立法模式对经济法实施的影响
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部委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协定
有关的法律解释
幻灯片55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l 经济法守法的特点:
l 强调政府守法的意义
l 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要进行引导
l 经济法执法的特点:
l 执法的程序要求更严格
l 执法的专业性更强
l 执法更注重公众参与
l 经济法司法的特点:
l 司法救济功能相对较弱
经济法司法针对的多是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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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施机制
l 经济法执法的实施机制:
沿用行政法的实施机制
(1)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市场主体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救济;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l 经济法自身的一些特殊执法程序
(1)反垄断执法(2)宏观调控决策执法
l 司法的实施机制:
l 经济法建立司法实施机制的客观必然性
经济法建立公益诉讼机制或制度的思路
公益诉讼
在国外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可以意译为“公益诉讼”。在中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幻灯片58
不过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公众和社会团体,是不是所提起的诉讼必须是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才算是公益诉讼这一点上,各种观点之间有一定分歧。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诉讼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的,但是诉讼本身的意义超出当事人自己私利的范围,具有社会的普遍性,诉讼的结果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认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虽然客观上对其他人也有利,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必须主观上是为了公众利益起诉的才是公益诉讼。
幻灯片59
事实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相互交织,有些时候对诉讼的性质的判断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断不是最恰当的,只要诉讼活动的结果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实际上,现在社会公众比较一致的观念都承认那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诉讼是公益诉讼。
第四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公民、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2.企业法人制度
3.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制度)
4.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企业解散、清算和破产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资格
(公民、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l 市场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l 市场主体(1)——公民(消费者)
l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
l 市场主体(3)——其他个人或组织(经营者)
l 国家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市场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l 市场主体就是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人。
l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经营者与消费者
l 市场主体资格:指法律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公平交易,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定人们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能力。
市场主体(1)——公民(消费者)
l 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l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l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
l 公民死亡宣告制度: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达到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以终止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l 公民的住所: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但长住医院治病的情况除外。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
l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l 法人的特征:
l (1)是依照法人设立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社会组织;
l (2)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幻灯片65
l 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l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l 法人的种类:
l 企业法人
l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l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同时取得、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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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3)——其他个人或组织
(经营者)
l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l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l 农村承包经营户
l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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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l 国家不是市场主体,而是市场的管理者。
l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参与经济管理活动,包括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l 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结果都由国家负责。
l 国家机关作为法人组织,在市场中采购办公用品、发行国债等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活动,与一般的公民、法人法律地位平等,并无任何特权。
幻灯片69
第二节 企业法人制度
l 法人设立的方式
l 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
l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l 企业法人的市场活动中的特点
l 企业法人机关和法人意志
l 企业法人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设立的方式
l 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开展业务活动;
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
l 有限责任公司
l 股份有限公司
l 全民所有制企业
l 集体所有制企业
l 私有企业
l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l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l 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在市场活动中的特点
l 企业法人设立、重大变更及终止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l 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人格;
l 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组织规则,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
l 企业法人有固定的住所;
l 企业法人的投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l 企业法人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的后果。
企业法人机关和法人意志
l 法人机关,也称为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由法律、章程或条例规定,无须特别委托就能够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如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l 法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l 全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称为法定代表人。
l 企业法人必须通过章程及具体的规章制度明确法人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区分法人意志与个人意志,以确定企业法人究竟对法定代表人的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l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和财产,并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进行的职务行为违法时,职务行为视为企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法人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其内部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
l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超越了其职权的行为违法,则其行为是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但一般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 企业法人违法,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法定代表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制度)
l 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l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
l 公司变更登记制度
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l 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l 国家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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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制度
l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国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促进生产、搞活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对设立公司申请人的资金、技术、生产能力和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允许其作为法人经营者进入市场。
l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l 1.公司设立人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l 2.公司设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公司登记申请
l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公司登记申请
4.公司登记机关向依法设立的公司颁发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制度
l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l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l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l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中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幻灯片80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企业解散、清算和破产制度)
l 企业年度 检验(报告公示)制度
l 企业解散制度
l 企业(公司)清算制度
l 企业(公司)注销登记制度
l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幻灯片81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l 企业年度检验,简称年检,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其本质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度检验,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l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幻灯片82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l 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备案事项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经营情况。
l 企业年检的基本程序
l 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l 年检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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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l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幻灯片84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l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幻灯片85
企业解散制度
l 企业解散,指已经依法成立的企业,依法终止其企业资格,退出市场。
l 企业解散的类型: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强制解散、破产解散。
l 自愿解散:企业根据章程的规定或投资人的意愿而自行解散。
l 司法解散:是指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而解散。
l 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l 破产解散: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该企业的债权人或企业自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公平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后,终止该企业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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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清算制度
l 公司清算包括普通清算、特别清算、破产清算三种类型。
l 普通清算: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的清算。公司依法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和强制解散的情况下,自动进入普通清算程序。其基本特点是由公司自行清算,债权人和法院不干预具体的清算事务。
l 普通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清算结束。
企业(公司)清算制度
l 特别清算,指依据有关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清算制度。
l 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特别清算,一是公司自愿解散或司法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组,导致普通清算无法正常开始,或是普通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不能继续进行;二是公司被强制解散的特定情况下,应当进行特别清算。
l 我国目前除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特别清算的具体规定外,还没有明文规定公司的特别清算制度。
企业(公司)清算制度
l 破产清算:指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l 破产清算是在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监督下所进行的清算,必须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l 根据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三种清算程序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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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注销登记制度
l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l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系列文件。
l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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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l 破产:是在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l 企业破产清算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l 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如何公平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在法院的主导下,通过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方式解决企业无力清偿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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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l 我国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l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与审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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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l 《破产法》第二条(本章下同)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l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l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l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l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l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l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l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l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l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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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l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l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l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l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l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l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l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l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
l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l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
l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l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l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l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
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l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l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l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l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l 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