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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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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全国 土地 调查 成果 检查 验收 办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 (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程序 (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1.自检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2.预检 县级自检合格,经市(地)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预检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预检组,对内外业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预检报告。 3.验收 经省级预检合格的成果,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预检报告对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成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4.核查确认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分批向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核查确认申请,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成果进行核查和确认,形成核查确认意见。 (二)汇总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市(地)级和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汇总成果进行自检,形成自检报告,上一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申请市(地)级汇总成果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和核查确认。申请省级汇总成果验收的,所有市(地)级汇总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 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要求和职责 检查验收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包括质量问题、问题处理以及质量评价等的记录。记录必须及时、认真、规范。 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为检查验收主体,办公室主任为检查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 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与资料 (一)县级调查成果和资料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2.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地利用挂图。 (3)城镇地籍图、宗地图。 (4)基本农田分布图。 (5)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 (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5.文字成果 (1)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基本农田调查报告。 (6)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7)其他专题报告。 6.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1)内业解译信息、分幅矢量化数据等重要的过程数据。 (2)过程质量检查及自检记录。 (二)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和资料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 (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省级需提供田坎系数测算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市(地)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基本农田等专题图图件。 (4)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 (1)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基本农田调查报告等专题报告。 4.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及遥感影像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第二章 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一节 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 第八条 成果完整性检查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检查提交的调查成果及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并检查成果资料是否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是否规范、易于检索。 第九条 总体技术方法检查 检查以下土地调查关键技术方法的正确性: (一)检查土地利用分类体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检查地类认定是否正确。 (三)检查调查比例尺选择是否符合要求。调查比例尺小于规程所要求比例尺的,为技术路线严重缺陷。 (四)检查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查耕地坡度的分级和量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查田坎系数测算方法及面积扣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七)检查面积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八)检查调查界线(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沿海滩涂界线等)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将成果完整性检查和总体技术方法检查结果记录在整体检查记录表上(见附录1)。 第十条 调查底图检查 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调查底图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现势性检查 原则上应为2005年以后获取的遥感影像,特殊地区可适当放宽。 (二)文件名及数据格式检查 1.文件名命名格式及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2.数据格式及数据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三)数学基础检查 检查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投影方式和高程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四)精度检查 1.平面精度检查 检查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是否超限。 2.接边精度检查 对图幅内或图幅间的影像接边处,检查镶嵌处同名地物点误差是否超限。 (五)影像质量检查 检查影像是否清晰,反差是否适中,色调是否均匀一致,纹理是否清楚,是否有重影。 (六)整饰质量检查 检查注记有无错漏、位置是否恰当,图廓内外整饰是否规范、完整。 (七)其他质量检查 1.检查元数据文件的数据项是否正确、完整。 2.检查文档资料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第十一条 数据库成果检查 (一)扫描影像数据检查 1.扫描影像数据清晰,能够区分图内各要素。 2.影像纠正后的同名控制点最大误差不超过图上0.2mm。 (二)分幅矢量数据检查 1.图内各要素的采集无错漏现象。 2.各要素的采集与矢量化底图相吻合,线划(点位)整体或部分偏移的距离不超过图上0.2mm。 3.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 4.所有数据层的层名以及点、线(弧段)、面的属性结构与《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一致。 5.属性数据值正确,必填属性数据项不能为空值。 (三)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 1.图层名称与标准保持一致,必选图层不能有丢漏。 2.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 3.相关图层(如地类图斑与线状地物、地类图斑与权属界线等)的空间关系必须正确。 4.相邻图幅应自然接边。线要素、面要素既要进行图形几何位置接边,又要进行属性接边。 5.地类图斑数据中无碎片多边形(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地类编码、图斑号为空值的)。 6.属性数据输入正确。 (四)元数据检查 1.元数据结构满足《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 2.元数据项内容填写正确,元数据必填项内容不能为空值。 第十二条 地类一致性检查 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相关的土地利用数据层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套合,进行100%的地类一致性检查。 (一)以影像为依据,逐个检查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的地类与对应在影像图上的判读地类是否一致。将认为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见附录2),作为外业实地检查的依据。 (二)与影像对比,将界线移位大于图上0.2mm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三)以影像为依据,将认为丢漏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等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检查 抽取全部图幅数量10%的图幅,最少不少于10幅,对抽查的原始调查图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地类图斑检查。检查图斑的划分、最小图斑的上图标准、图斑的编号注记是否符合要求,图斑地类编码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二)线状地物检查。检查线状地物上图标准、线状地物与境界或权属界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线状地物的地类编码、宽度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三)补测地物检查。检查补测地物的编号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草图的形状是否与原始调查图件相似。对不一致或形状不相似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四)零星地物检查。若有零星地物,应检查零星地物的点位表示及地类编码是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五)注记检查。权属单位、行政区域、具有方位作用的主要地理名称是否标注。 (六)图幅整饰检查。包括图幅比例尺、图幅编号、内外图廓及经纬度注记、方里网、影像日期、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及分带、接图表、调查人及日期、检查人及日期等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四条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抽取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调查底图上宗地编号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附图所示界线是否与调查底图上相似。 (三)界址点描述和界线描述是否准确,与附图标绘是否一致。 (四)界线所在图幅、位置的注记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 (五)附图是否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标注是否正确。 (六)协议书界线双方指界人及调查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七)双方法人代表是否签字、盖章。 (八)签订日期是否填写。 (九)是否有涂改痕迹。 (十)如有争议的界线,难以调处的,是否划定工作界线,是否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检查 (一) 检查基本农田规划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二) 检查基本农田划定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三) 检查基本农田调整与补划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四) 100%检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地块是否与提供的基本农田规划、划定、调整与补划资料一致。 (五) 基本农田上图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六) 基本农田地块编号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图件成果检查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挂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图等专题图,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检查 抽取全部图幅数量10%的图幅(最少不少于10幅)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1.检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原始调查图件比例尺是否一致。 2.检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原始调查图件内容是否一致。 3.检查图内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地类界线、地类属性、权属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地貌线、地形地貌点、测量控制点、独立地物、地理名称注记等。 4.检查图外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图种名、图名、图号、图幅接合表、坐标系及高程系说明、成图比例尺、制图单位全称、说明(含调绘时间、制图时间)、辅助说明、图例等。 5.检查图内、外要素的颜色、图案、线型等表示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6.检查图历簿。每幅标准分幅图必须具备图历簿,图历簿中的必填项包括数学基础、原始资料情况、预处理记载、数据采集情况、属性数据处理、重大问题说明及处理意见,其它均为选填内容。 (二)土地利用挂图检查 1.检查土地利用挂图的比例尺是否恰当。 2.检查土地利用挂图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要素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合理。 3.检查要素的选取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综合取舍是否能反映调查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 4.检查图幅整饰是否完整、规范,图面是否清晰易读、美观。 (三)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检查 1.检查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的比例尺是否恰当。 2.检查专题内容是否完整,表示是否正确,要素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合理。 3.检查图幅整饰是否完整、规范,图面是否清晰易读。 (四)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检查 1.检查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是否能反映调查比例尺,基本单位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检查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内容是否完整,表示是否正确。 3.界内纵向累加值之和与横向累加值之和是否相等,是否为界内总面积,是否与下发的控制面积相等。 4.在破图幅中,行政界线内外控制面积之和,是否等于该图幅的图幅理论面积。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及有关统计表检查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及有关资料统计表包括:土地调查分类面积汇总表(含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农村土地调查分类面积汇总表(含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其他表(含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情况统计表)。 (一)检查数量、格式、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二)检查村等权属单位面积、分类面积之和是否等于乡镇面积、乡镇分类面积;各乡镇面积、分类面积之和是否等于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县分类面积。各表之间的同一地类面积是否一致。对统计汇总表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对整个数据重新进行计算和汇总。 第十八条 土地调查报告成果检查 (一)检查文字报告成果内容是否齐全,表达是否清晰、流畅,条理性强,前后表述是否一致。 (二)技术报告中对土地调查的各个环节技术方法是否表述清楚,数据库建设的内容是否符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三)报告中各种数据表格是否规范,表格内数据是否平衡,是否与引述一致。 (四)数据变化分析方面:各地类之间的变化和转换关系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耕地的增加来源、减少去向是否合理;建设用地增加量和占用耕地数量是否符合实际;调查成果与历史数据(调查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差异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其他内容检查 沿海县的滩涂、海岛调查,统计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用于本次调查的其他资料,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外业检查 (一)检查比例 在内业检查的基础上,抽取不少于20%的不一致图斑和线状地物、全部补测地物,以及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进行外业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携带原始调查图件、《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对应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有关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必要的测量工具等到实地,进行如下检查: 1.以实地现状为准,对照检查原始调查图件(或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绘内容与实地是否一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图斑的形状、地类,线状地物的走向、地类和宽度,零星地物的位置、地类及面积等。 2.检查权属界线位置、走向是否正确。 3.检查补测地物的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 第二节 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数据库检查 (一)数据库检查 1.图层名称与标准保持一致,必选图层不能有丢漏。 2.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 3.相关图层(如宗地与房屋、宗地与界址线等)的空间关系必须正确。 4.属性数据逻辑关系正确,属性数据输入正确。 (二)元数据检查 1.元数据结构满足《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要求。 2.元数据项内容填写正确,元数据必填项内容不能为空值。 (三)地籍图检查 1.图内要素必有项目包括行政界线、界址点线、街坊界、地籍号、使用者名称注记、建筑物及构筑物、围墙、栅栏、道路、水系、独立地物、图廓线、坐标格网、坐标注记、测量控制网、测量控制点及其注记。 2.图外要素必有项目包括图种名、图名、图号、图幅接合表、坐标系及高程系说明、成图比例尺、制图单位全称、说明(含调绘时间、制图时间)、辅助说明、图例。 3.图内、外要素的颜色、图案、线型等表示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四)宗地图检查 1.图内要素必有项目包括图幅号、地籍号,本宗地号、地类号、门牌号、面积及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内建、构筑物,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及边长,邻宗地址界址线(示意)、邻宗地使用者,相邻道路、街巷及名称,指北针。 2.图外要素必有项目包括图种名、宗地面积、绘图员签名、审检员、制图时间、其他说明注记。 3.图内、外要素的颜色、图案、线型等表示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五)统计表格检查 1.表格种类齐全,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要求。 2.表格的表头、形式及数据项符合要求,具体格式参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 3.表格中数据项的内容不能有缺失。 4.表格中数据项的内容正确。 (六)文字报告检查 1.文字报告内容、格式符合《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规范》的有关要求。 2.文字报告具有地方及专业方法差异特点。 3.技术路线及方法具有创新点和推广价值。 4.报告结构合理,逻辑清楚,文字通顺,图文并茂。 第二十二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 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内业抽取30%~50%,外业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检情况确定,一般为3%~5%。 (一)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1.权属调查结果检核 主要检核街道、街坊、宗地划分是否正确合理;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有效;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准确,有无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遗漏等。 2.地籍调查表检查 主要检查填写方法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3.宗地草图检查 (1)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检核条件。 (2)注记是否清晰;整饰是否规范。 (3)宗地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界址点、四至、指北方向、作业日期等要素有无遗漏。 4.地类划分检查 检查地类划分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地籍控制测量成果检查 1.坐标系统选择是否合理、长度变形是否超限。 2.起算数据是否可靠,首级控制等级选择是否适当,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3.各级控制网布设、点位密度是否适当,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同时满足界址点测定,地籍图测绘和像片联测要求。 4.首级控制、加密控制与图根控制施测方法是否正确,精度和密度是否符合要求。 5.平差方法、数据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6.观测记录数据是否齐全、规范。 7.高程基准选择是否正确、施测精度是否能够满足内业要求。 8.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三)细部测量检查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地籍图检查 1.数学精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包括数学基础、平面位置精度)。 2.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各种注记、编码有无遗漏,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善。 3.图幅间接边是否合理、有无不接现象、逻辑错误。 4.界址点、地物点点位精度、邻近点精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五)面积量算及汇总统计检查 1.面积量算方法是否正确,误差是否在限差内。 2.汇总统计表格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正确。 3.表内的纵向、横向数据是否平衡。 4.表间的衔接是否严密。 5.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六)室外检查 在室内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按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图幅,赴实地重点核实和检测、检查以下内容,并做好记录。 1.权属调查检查 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是否与实地一致,各类间距勘丈数据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地类认定、土地利用情况认定是否准确;界址点、界址线、宗地有无遗漏,位置是否正确;界址点标志是否完整、规范; 街道、街坊、宗地划分是否合理、正确、标注是否无误。 2.像控点及地籍控制点检查 像控点与实地是否相对应,判读是否无误,刺点位移是否超限;地籍控制点位置是否适当,标志设置是否规范,与点之记描述是否一致;全球定位系统(GPS)控制点观测条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地籍控制点与像控点观测条件和精度是否一致;外业检测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3.地籍图、地籍数字正射影像图检查 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界址点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建筑物结构、层次是否正确;地物要素有无遗漏,取舍是否恰当;界址点坐标、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地物点相邻间距等实地检测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点位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图上数据与实地勘丈数据之差是否符合要求。 4.细部测量检查 外业选择适当的测站,利用全站仪、光电测距仪等仪器采用高精度或同精度方法检测,界址点、地物点实地检测点数均不少于25个,并与已有坐标进行比较,评定精度。 界址点点位中误差是否超限,最大误差是否超限;地物点点位中误差是否超限,邻近地物点间距是否超限;界址点与邻近地物间距误差是否超限。 第三章 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确认 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确认工作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全辖区100%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实地核查,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核查确认的程序 (一)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分批向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核查确认申请。 (二)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成果进行核查,并将内业核查结果反馈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 (三)在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协调下,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疑问图斑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 (四)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五)核查合格后形成核查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交核查确认的成果与资料 (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模型(DEM)、扫描影像图等栅格数据,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元数据等。 (二)文字报告 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等。 (三)汇总统计表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情况统计表等。 (四)省级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核查确认的内容与方法 (一)资料齐全性检查 1.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无丢漏、损毁的情况。 2.检查文字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汇总统计表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二)数据库质量检查 1.检查数据库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是否符合要求,数据库是否运行良好,有无要素层丢漏,属性值是否正确、完整。 2.检查影像的数据类型,文件形式(分幅或全景)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影像是否清晰,能否达到地类判读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数据层套合是否准确。 3.检查数据库中各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一致性。 (三)基本农田核查 1.检查基本农田的上图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计算机汇总的基本农田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 3.将基本农田数据层与土地利用数据层叠加,检查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据与上报的基本农田地块中各地类面积的一致性。 (四)面积汇总检查 面积汇总检查是指利用土地利用数据库软件,对数据库按行政区域重新计算并汇总各地类面积,并与调查上报数据、控制面积进行对比检查的过程。面积汇总检核表见附录3。 (五)地类一致性核查 1.影像特征分析 对正射影像和核查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遥感影像的类型、时相和处理情况,熟悉核查区的主要地形、地貌特征,掌握核查区主要地类的分布和影像特征等。 2.一致性检查 在统一的地理坐标系下,将数据库中的相关土地利用数据层与正射影像图叠加套合,目视判读影像,对目视判读地类和数据库中的地类进行一致性检查,将不一致或存疑的图斑(线状地物)的有关属性记录在《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见附录4)中,并按照影像将不一致部分勾绘出来,作为疑问图斑。 3.疑问图斑(线状地物)分类 根据影像判读地类和数据库地类的不同,对疑问图斑(线状地物)进行分类。疑问图斑的类型分为十类,疑问线状地物的类型分为六类,详见地类一致性核查图斑疑问类型和地类一致性核查线状地物疑问类型说明(见附录5和附录6)。 4.数据汇总及分析 地类一致性核查完成后,在《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的基础上,按照疑问类型对疑问图斑进行分类型统计(见附录7)和分地类统计(见附录8),并进行分析,总结规律性的问题。 5.报告编写和疑问图斑分布图制作 针对核查工作区的具体情况,以县(区、市)为单元,编写内业核查报告和制作疑问图斑分布图。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核查总体情况、资料情况、遥感影像分析、数据库质量检查情况、面积汇总检查、地类一致性核查、核查数据汇总及分析、整体核查意见等内容。 (六)地方复核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根据《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和内业核查报告,对有疑问的图斑、线状地物进行逐个核实,将复核结果记录在《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中,并形成复核情况报告。 (七)外业实地核查 根据疑问图斑(线状地物)的分布、疑问类型、面积、数量和地方复核情况,综合确定图斑抽样方法和图斑数量。原则上,应抽取不少于5%的疑问图斑、线状地物和补测地物进行外业实地核实。同时,可适当选取邻近的重点地类(如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中,编写外业实地核查报告。 (八)成果确认 根据内、外业核查和地方复核情况,对照历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调查数据变化分析情况,对县级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汇总成果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第二十六条 数据库成果检查 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检查参照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检查要求进行,重点检查行政界线两侧地物的接边、数据库系统的运行情况、数据汇总逻辑一致性等。 第二十七条 数据汇总检查 检查数据汇总成果的内容、数量、格式是否齐全、正确;下一级行政区域面积之和与上一级行政区域面积(控制面积)是否一致;检查各表之间的同一地类面积是否一致,市(地)级、省级地类汇总数据是否等于验收的下一级行政辖区各地类面积之和。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挂图检查 检查土地利用挂图的比例尺是否恰当;挂图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要素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合理;要素的选取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综合取舍是否能反映调查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图幅整饰是否完整、规范,图面是否清晰易读、美观。 第二十九条 土地调查报告成果检查 检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地反映了市(地)级、省级范围内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开展情况、技术情况,并对汇总数据作出恰当的分析。 第三十条 田坎系数测算方法检查(省级汇总成果) (一)样方选取数量、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二)样方选取是否具有代表性。 (三)系数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四)计算表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第五章 成果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价内容和原则 县级调查成果包括整体检查、内业成果检查、外业检查、数据库检查和成果核查确认等五大项内容。汇总成果包括数据库检查、数据汇总检查、土地利用挂图检查和文字报告检查等四项内容。 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为基本评价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评价方法 成果实行合格、不合格评价方法。 第三十三条 评价指标 重要成果有缺项的为不合格成果,须补齐后,再进行检查。 总体技术方法检查中发现技术路线有严重缺陷的,为不合格成果。 内业检查中数字正射影像图(DOM)质量应满足要求,土地调查数据库符合建库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内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小于检查总量(包括图斑、线状地物、权属界线等)5%时,为合格成果。 外业检查中权属界线准确无误,补测地物的精度满足要求,抽查的图斑、线状地物正确率达到95%以上的为合格成果。 核查确认中面积汇总数据与调查上报数据一致,外业抽查正确率达到95%以上的视为合格成果。 第六章 检查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需详细列表指出,并存档)、整改建议(需具体说明)和基本结论等。 第三十五条 预检报告 预检单位须向被预检单位提交详细的预检报告,特别是对存在问题和修改完善意见要明确,须写清楚并说明是否需要第二次预检和预检内容。报告内容包括:预检时间和地点、预检组专家构成、预检内容、逐项成果检查结果、主要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基本结论和整改建议(见附录9)。 第三十六条 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主要内容为:组织验收单位、时间、地点、程序;对提交验收成果的完整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评价;对总体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艺流程的评价;通过对成果的内外业检查、抽查,对成果质量的总体评价;对数据、图件、数据库成果的评价;对文字报告的评价;对技术创新点或采用新技术的评价;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成果存在具体不足之处及改进意见(见附录10)。 第三十七条 核查确认意见 根据内业一致性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确认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核查单位、时间、地点;核查内容;内业一致性核查结果;外业实地核查结果;面积汇总检核结果;主要存在问题和建议;结论等(见附录11)。 附录1 整体检查记录表 县(区、市)整体检查记录表 总体技术方法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地类确认   比例尺 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分带   耕地坡度分级和量算方法 田坎系数测算方法   面积计算方法 调查界线 成果资料齐全性 资料内容 有/无 数量 存储类型 备注 外业调查成果 原始调查图件     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图件成果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挂图 城镇地籍图、宗地图 基本农田分布图 耕地坡度分级图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数据成果 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 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数据库成果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数据库 文字报告成果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基本农田调查报告 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其他专题报告 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内业解译信息、分幅矢量化数据等重要的过程数据 过程质量检查及自检记录 评价与结论: 检查人: 检查日期: 附录2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 县(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 序号 图幅号 权属名称 权属代码 要素编号 数据 库地类编码 影像判读 地类编码 数据库中线状地物宽度(米) 外业核实结果 是否正确 备注 实地地类编码 实地线状地物宽度(米) 实地零星地物点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内业检查人: 内业检查日期: 外业检查人: 外业检查日期: 填表要求:1栏填写检查序号;2栏填写检查要素所在的标准分幅图图幅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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