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1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2.预检县级自检合格,经市(地)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预检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预检组,对内外业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预检报告。3.验收经省级预检合格的成果,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预检报告对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成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4.核查确认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分批向全国土地调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