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8年个人所得税文件.docx
下载文档

ID:3385523

大小:146.90KB

页数:77页

格式:DOCX

时间:2024-04-1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18 个人所得税 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2018-4-2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影响个人税收<桂茂林刘文娟> 商业养老保险要为“老有所养”提供有力支撑<新华社> “税延型商业养老险”利好案例解读<上海税务> 例解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同时期的税款计算<李欣> 不同层次下相关保险的税务处理<郭汉霆> 银保监发[2018]20号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银保监发[2018]23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财税[2017]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无极小刀) 税延养老险税前限额扣除应把握五个关键点<中国会计报> 取消11类个税“其他所得”,凤凰涅槃可有期?<段文涛> “其他所得”行将寿终正寝 “偶然所得”等必然发展壮大<胡晓明> 新个税删除“其他所得”的辩证思析<叶全华>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一叶税舟——试点地区个人和征收个税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限比例和限额的双限办法准予在征收个税时据实扣除。注意:这个据实是受限制,不是简单的据实。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一叶税舟——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递延至达到规定条件领取时征收个税。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2.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五)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六)试点期间税收征管。   1.关于缴费税前扣除。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2.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款征收。   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一叶税舟——领取时由保险个税代扣代缴。征收个税时免25%,并按10%计征。虽然收益程度有限,但毕竟是支持了养老,更是个税的进步。   二、试点期间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试点地区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并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2018-4-28 不同层次下相关保险的税务处理<郭汉霆> 税延养老险税前限额扣除应把握五个关键点<中国会计报> 20个案例谈谈个税法修订中值得纳税人关注的一些事 <盐河畔 王越 刘永生>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扣缴单位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或“年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04-28     为贯彻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支持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公告》规定在个人缴费税前扣除环节,仍沿用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需要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在账户资金收益环节,无需报送任何资料。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扣缴义务人仍沿用原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明确,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二)核定征收的相关征管规定   为确保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公告》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三)“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   《通知》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针对如何计算应税收入,《公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收入总额确定应税收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应税收入”。   (四)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情形,为保障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公告》中明确:“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单位或个人情况 填表人身份 □ 扣缴义务人                □ 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 其他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税延养老账户编号 申报扣除期 报税校验码 年度保费 月度保费 本期扣除金额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等申报表一并报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单独报送。 一、所属期: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注明的“税款所属期”一致。 二、单位和个人情况 1.单位名称:填写涉及商业养老保险扣除政策的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单位名称。 2.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述单位的相应号码。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个人信息,相关信息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载明的明细信息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其他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 税延养老账户编号、报税校验码:按照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对应项目填写。 3.申报扣除期: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申报扣除的月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填写申报扣除的年份。 4.年度保费: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年度保费金额。 5.月度保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月度保费金额,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月平均保费金额。 6.本期扣除金额: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应按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月金额和扣除限额孰低的方法计算可扣除额。扣除限额按照申报扣除当月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2)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按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年金额和扣除限额孰低的方法计算可扣除额。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2018-5-14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汪澍> 那个很优惠的投资抵扣政策,到底说了些什么?<梁晶晶>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扩围:注意优惠享受条件 有效规避税务风险<赵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郑大世——   举个例子,大世投资公司2017年5月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2019年大世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说白了就是利润)是2000万,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于是大世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就可以扣掉原来投资到通税科技公司的1000万的70%,即700万。   大世投资公司2019年交企业所得税=(2000-700)*25%。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郑大世——   还是举个例子,大世投资公司和郑大世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双方各出资50%,同时约定按六四比例分成。2017年5月甲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然后在2019年,大世投资公司从合伙企业甲分回收益600万,同时大世投资公司其他利润是2000万。   这时候,大世公司这分回的600万,对应的能抵扣的金额=1000*50%(合伙人出资比例)*70%=350万,也就是说,能抵350万,余下的250万(600-350)并入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2000+250)*25%。   这里要注意,要是分回的不是600万,而是200万的时候,因为能抵的是350万,大于分回的200万,等于还有150万没抵,这150万只能放以后年度再从这个合伙企业甲分回的收益里抵,而不能在当年的2000万利润里抵。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郑大世——   这个和上面类似,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大世投资公司和郑大世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双方各出资50%,同时约定按六四比例分成。2017年5月甲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然后在2019年,郑大世个人从合伙企业甲分回收益600万。   这时候,郑大世这分回的600万,对应的能抵扣的金额=1000*50%(合伙人出资比例)*70%=350万,也就是说,能抵350万,余下的250万(600-350)按合伙企业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样的,如果分回是200万,而能抵350万,多的150万一样是以后年度再分回收益时抵。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郑大世——   还是得举例子,光说,说不明白。比如郑大世是个天使投资人2017年5月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于是郑大世在2019年5月转让该股权,假如转让价是2000万,这时候,因为原来投资成本是1000万,所以正常要交股权转让个税=(2000-1000)*20%。   但因为是天使投资人,所以这转让股权的收益1000万(2000-1000)还要再扣掉投资额的70%,700万。最终,郑大世股权转让交个税=(2000-1000-700)*20%。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郑大世——   接着上面例子来吧,比如郑大世是个天使投资人2017年5月投资1000万到甲科技公司,投资2000万到乙科技公司,然后2018年5月甲公司经营失败,注销清算,郑大世分回500万,相当于投了1000万,分回500万,亏了500万。   同时,郑大世在2019年5月转让乙公司股权,假如转让价是5000万,这时候,因为原来投资成本是2000万,所以正常要交股权转让个税=(5000-2000)*20%   但因为是天使投资人,所以这转让股权的收益3000万(5000-2000)还要再扣掉投资额的70%,1400万。   同时,投资甲公司,因为郑大世投入的1000万的70%一分没抵扣,而从2018年5月到未来36个月内,可以抵扣其他天使投资收益额,所以又可以再抵扣1000*70%=700万。   最终,郑大世转让乙公司股权要交个税=(5000-2000-1400-700)*20%。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税屋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创投优惠不需要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郑大世——   举个例子,郑大世是2017年9月投资的,到2019年8月满24个月,这时候,虽然企业是在文件出来以前投资,但满两年是在文件出来以后,所以一样可以享受政策。如果是企业2015年9月投资,到2018年已经超过两年,则不能享受该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梁晶晶解读: 背景知识   我们先了解一下一些背景知识。国家一直以来对科技型企业是大力扶持的,科技型企业有这样一个特点,一旦成功,发展前途不可限量,投资者会赚得盆满钵满。但一将功成万骨枯,成功者背后还有更多的企业会倒在黎明前,投资者会血本无归,所以风险也是极高的。    投资这件事情,如同让赌徒在一群幼儿园小朋友中里下赌注,赌一把哪个小朋友长大以后能飞黄腾达。    赌博这个词不太好听,我们还是用投资吧。国家当然是鼓励大家去投资的,但是因为投资失败的概率也是很高的,所以针对这种投资行为国家也给予了丰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针对不同的投资者制定了有不同的优惠规定。    投资者的类型形形色色的,它可能是一个公司,还有可能是一个合伙企业,这些都被称之为创业投资企业。当然,投资者也有可能是一个自然人,这叫做天使投资人。为啥这么称呼呢,这很简单,对于一个新成立不久的又特别烧钱的科技公司来说,突然有一天一个人带着一大笔钱来到你面前,说需要多少钱我来出,这时候,无论他长得美丑,对于这些新公司来说,不亚于天使降临,他们是上天派来帮助自己实现创业梦想的,所以这些人被称为天使投资人。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举例的方式,分别看看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税收优惠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   假设一个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一个科技型公司投资了1000万元,只要投资满24个月,比如2016年5月1日投资,到2018年5月1日,就满了24个月。那么投资额的70%,也就是700万元,可以在该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如果该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00万元,抵扣700万元,剩下200万元,留待2019年继续抵扣。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可能是法人合伙人,也有可能是个人合伙人。   假设一个A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两个合伙人,自然人张三和法人甲公司,出资比例是4:6。A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投资给了某科技型公司,到2018年5月1日,投资就满了24个月。A合伙企业2018年的经营所得是500万元,年终分配的时候,张三分得100万元,甲公司分得400万元。这该如何享受优惠呢?    投资额70%也就是700万元是可以抵扣的,按照出资比例,张三可以抵扣280万元,甲公司可以抵扣420万元。   张三201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1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18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   甲公司201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4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2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这里注意的是,抵扣的是甲公司从A企业分回的所得,而不是甲公司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人   某天使投资人李四投资了1000万元给丙科技型企业,到2018年5月1日投资满两年,投资额的70%也就是700万元可以抵扣,但抵扣什么呢?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天使投资人来说,只能从转让该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能抵扣其他类型的所得,比如李四获得稿酬200万元,该缴税还是要缴税的。   假设李四2018年10月1800万元卖掉了他持有的丙全部股权,那么股权转让所得是800万,再享受优惠抵扣掉700万之后,剩余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缴税即可。    如果李四是各投资了1000万元给丙丁两个科技型企业,其中丁公司注销清算了,还有200万抵扣优惠没有用完。这时候,可以转移到上述丙公司股权转让中继续抵扣。那么丙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就不需要缴税了。    除了规范投资者如何享受政策优惠,政策文件还规范了被投资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应该是一个什么模样。  被投资者(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的限定   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也就是那个“幼儿园的小朋友”,它应当同时具备下面五个条件。   一是境内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这个条件是必须的,不能为他人做嫁衣裳。   二是人数不超200人,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本科学历从业人数不低于30人。   三是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也就是这个“小朋友”必须小于5岁。   四是接受投资后2年内没上市。这是防止有些资金投机取巧,在上市前夕冲进去,既享受了政策优惠,又获取了高额利润。   五是投资当年及下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