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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经济法
考前
押题
答案
2019注会经济法考前押题
密卷三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判断此类题目的技巧是—一看制定主体。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通过题干中给出的“国务院印发”的信息,就可以判断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用地使用权。选项A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选项B错误,用于商业形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选项D错误,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答案】B
【解析】(1)选项A:股息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选项C属于单方面转移或称经常转移(政府转移),属于经常项目。(3)选项D属于服务收入。
5.【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终止一一抵销。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又可分为委仼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属于非确定性规范中的准用性规范。选项A属于非确定性规范中的委仼性规范;选项BC属于确定性规范;选项D属于非确定性规范中的准用性规范,符合题意。
7.【答案】C
【解析】(1)选项A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2)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8.【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选项A不违反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进行特别的约定,甲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B违反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不违反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问题无特别约定,因此,选项C中有限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项D不违反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冒名股东。《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挺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冒名者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意即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选项A、B错误,本题中,李某为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向乙公司主张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乙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本题中,胡某为冒名者,故在李某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胡某承担
10.【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题目中4人通过,不符合“过半数”的要求。另外,《公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1. 【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在具体理解上,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中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无偿行为也应包括在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一项,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
1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选项A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错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高某的身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就不能再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了。选项C错误,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为有限合伙人以后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3.【答案】A
【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划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操纵市场行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禁止交易行为。
15.【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选项A错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B错误,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选顼D错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6.【答案】A
【解析】(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合同已经成立,有权主张保证债权;(2)以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并未交付轿车,故质权未设立,不能主张质权(选项BCD错误)。
17.【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选项A错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1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选项C错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选项D错误,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1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选项A错误,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选项B错误,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选项D错误,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第三方担保;(2)商业保险;(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4)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6)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1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进岀口备案登记制度。我国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20.【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
21.【答案】B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迷行抗辩。
2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选项C说法错误,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2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24.【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关系企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中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由履行出资大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余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起算。选项A正确,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选项B错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选项C正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选项D错误,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2.【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选项A、B、C均属于事件的范围,选项D属于人的行为。
3.【答案】ABC【解析】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4.【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之债。选项A、B正确,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日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设立失败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答案】ACD
【解析】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5月1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乙在2019年5月1日取得该运输车的抵押权,所以A正确,B错误;若抵押物灭失之后存在赔偿金、保险金等价值转换形态,则抵押权并不灭失,所以CD正确
6.【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股的规定。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选项A);(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选项B);(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选项C);(4)发行优先般(选项D);(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涉及该种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1)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3)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因前述重大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8.【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具有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9.【答案】BD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而合法占有该房屋,但乙因未进行产权登记而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因进行了产权登记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10.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转让。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2)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批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股及以上的:(3)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的。
11.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反补贴措施。补贴,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为出口国(地区)政府。财政资助,包括:(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选项C)(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纳应收收入;(选项B)(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选项D)
12.【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业务剥离的实施。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2)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等;(3)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4)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5)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6)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3.【答案】AD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
14.【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査。并购安全审査的内容包括:(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创立大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①程序不合法,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但决议时,应当仅认股人参与表决。②内容也有不合法之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大股东指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3)2018年3月5日奔腾商贸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①关于股息率每年调整一次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关于未能足额发放的优先股股息不予累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发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③关于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4) 奔腾商贸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5) 奔腾商贸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 奔腾商贸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关于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②关于30个月内发行完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债券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完毕。
(7)A公司于8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
2.【答案】
(1)债务人(甲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乙股东的出资应不低于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10,即不低于110万元。
(2)不能通过。首先,只有当每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占本组债权人的比例过半数,且同意者所代表的债权额在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该组才属于表决通过;其次,只有所有表决组都通过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本题中:第一表决组同意的债权人占本组债权人比例超过2/3(62/91),但同意者代表的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低于2/3(2700/5080)。虽然人数达到了过半数的标准,但债权额没有达到2/3以上的标准;第一表决组未通过。因为第一表决组未通过,无论其他表决组是否通过,重整计划均属未通过。
(3) 撤销权包括业务①③两笔。行使撤销权可追回财产原万元1500万元(100+1400),同时,行使撤销权后,C公司增加普通债权200万元。
撤销权金额为30万元,即C公司增加的200万元债权可以与业务④进行抵消,相互抵销债权债务30万元。
(3)甲公司的业务⑤属于无效行为,可以追回转移的资金230万元。
(4)应清偿该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必须按照甲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应清偿工资=2000×12×5=120000元。
(5)E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E公司交付标的物。
3.【答案】
(1)由甲商场承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且需由甲商场负责运输,所以,出卖人乙厂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甲商场。
(2)乙厂多装的5包服装损失应由乙厂自己承担。《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据此可知,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在收到货物时有权表示接收或拒绝接收。换句话说,在买受人表示接收之前,多交货物部分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
(3)丁公司无权要求甲商场支付运费。《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据此可知,丁公司不得要求甲商场支付运费。
(4)甲商场拒绝支付乙厂服装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第(1)问可知,该批服装中的100包服装被烧毁的风险由甲商场承担,即烧毁的100包服装损失由甲商场承担,那么甲商场就有义务向乙厂支付货款。
(5)乙厂应当先就甲商场的4辆货车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物杈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约定4%月利率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商场应向A银行支付3.84万元的利息
①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题目中甲商场是向A银行借款,这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利率符合规定。
②《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可知,甲商场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6万元计算利息,即到期应向A银行支3.84万的利息。
(7)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吴某与A银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吴某的理由不成立。
4.【答案】(1)符合规定。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2)不符合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符合规定。根据《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4)符合规定。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本案中,重整计划已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之所以反对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故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做法符合规定。
(5)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