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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精讲班-83、第37章其他法律制度-第2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第3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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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中级 经济师 经济基础 精讲班 83 37 其他 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 消费者权益 保护
经济师更新通知QQ群:581033660 购买各种考试课件押题联系QQ:448325760一手资料诚招代理经济师更新通知QQ群:581033660 购买各种考试课件押题联系QQ:448325760一手资料诚招代理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节知识点】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2.劳动合同的类型 3.劳动合同的订立 4.劳动合同的解除 5.劳动合同的终止 【本节内容】 【知识点】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其中, 1、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有两种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愿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必要条款+选择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必要条款:必要条款不完善,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例题:2014年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列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有() A.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B.劳动报酬条款 C.社会保障条款 D.试用期条款 E.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答案】ABCE【解析】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其中,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题用排除法选择 (三).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如下先合同义务: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公证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解除方式 具体规定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有一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注】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例题:2015年多选题】用人单位依法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女职员在哺乳期的 C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D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劳动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失去劳动能力的 【答案】AC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①劳动合同期满;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本节知识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2.消费者的权利 3.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 4.争议解决的途径 5.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精讲】 【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因此,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包括: ①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②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③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知识点】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公平交易、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1)求偿的主体: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2)求偿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8.维护尊严权: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例题:2012年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只有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可以作为求偿权主体 B. 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不能享有依法求偿权 C. 消费者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既包括生命健康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D. 消费者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但只包括直接损失 【答案】 C 【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①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②立即对有缺陷产品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③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①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质量担保的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③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义务 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②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者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经营者应当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③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其履行“三包”责任义务而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①消费者定作的; ②鲜活易腐的; ③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①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①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③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④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例题:2015年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B.经营者承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C.经营者对一切商品都承担7日内无理由退货义务 D.经营者依法承担“三包”义务 【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D经营者对一切商品都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知识点】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如果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1】消费者项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提示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016年多选题】下列消费协会中,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 A.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 B.中国消费者协会 C.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D.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E.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答案】BCD 【解析】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南京市不属于直辖市 【知识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 2.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受伤、残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民事责任 (1)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不仅可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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