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会计学院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90121第1页/共11页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详解本章在历年机考中所占分值为15分左右,题型涵盖单选、多选、判断以及不定项选择,属于重点章节,且本章的内容多,学习难度也较大,需要各位考生重点掌握。【学习提示】借助图表,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本章教材变化(1)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2)调整“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3)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本章框架结构目录PART1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况★(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此处的支付结算不包括现金)。(二)支付体系的概况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高顿会计学院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90121第2页/共11页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2015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A.股票B.支票C.汇票D.本票【答案】BCD【解析】选项A,股票不属于支付工具。其余三项均属于。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1.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由收入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处理和任意转移,否则就是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三)银行不垫款原则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