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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特征与新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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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形态 特征 新问题
作者简介:董志强管理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劳动经济、新政治经济、行为和实验经济学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征程上就业面临的突出难题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学术界(月刊)总第 期.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特征与新问题董志强(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为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新就业形态既呈现出新特征也涌现出新问题 大量证据表明新就业形态在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现有劳动法律框架和社保体系无法适应新就业形态等问题新就业形态的特征事实、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对动态定价和算法控制的监管、保护劳动者和保护就业之间的权衡等方面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议题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灵工经济灵活就业:./.数字经济兴起对劳动力市场具有革命性影响 在过去的二十年由于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算法、算据、算力的进步平台经济迅速崛起极大地改变了经济生活“正如数字化改变了贸易、金融、媒体、旅游和酒店业一样它将影响人类的所有活动”因此毫不意外地也将深刻影响劳动力市场 目前可观察和感知的影响至少包括:()导致就业极化这与数字技术利用所产生的替代效应和创造效应有关()产生灵活雇佣这与数字化“众包”技术和平台兴起有关()导致部分工作去技能化平台工人只承担特定的微工作()或微任务()要求的技能仅局限于完成非常狭小的工作任务()产生多边市场与非对称定价平台可以建立多边垄断势力对供给和需求双方实行歧视性定价在劳动和服务交易领域这体现为人们常说的歧视性工资和“算法控制”多边市场的存在也使得工作关系更难以明确界定为“受雇”()或“独立承包”()众所周知界定工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易事这涉及经济、法律和劳动政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此仍存在争议相关的研究也尚无定论 世界银行 年发布的报告直接断言数字经济带来了工作性质的变革工作性质的变革带来了就业形态的变化数字化平台成为组织工人队伍和工作任务的重要载体 从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到掩藏于门后但尚可见面的家政工人再到隐身于 之中的云端众包工人他们都依托于数字平台在一个随时待命的市场中为客户提供服务 这是一种与传统工薪就业()完全不同的形态即新就业形态 其“新”在于工作组织的基础设施是数字化的平台劳动者通过平台面对市场而不是受雇于单个企业并通过企业面对市场 在学术界与新就业形态基本同义的术语包括平台型就业或灵工经济()与此相关的还有平台经济和众包经济等概念 这些概念都强调了平台在组织工人队伍和工作任务中的重要作用且基本内涵都强调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匹配交易实现的是有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力组织和管理模式具有平台化和数字化特征平台型就业或新就业形态的兴起是近年来我国就业市场的趋势性新变化 这一新变化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早在 年 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就指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年 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其中八次提及新就业形态 年 月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对新就业形态作出明确定义:“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体现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正在成为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因此对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开展深入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将结合已有文献和独特的调查数据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群体特征、工作特征、就业影响、存在问题进行刻画和论述以深化我们对新征程上新就业形态的现状和问题的理解 最后我们也会提出关于新就业形态的一些重要研究议题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特征谈及新就业形态首先需要明确对应的就业群体是谁是哪些人在从事什么工作 新就业形态的根本特征是基于数字平台来组织劳动力和工作因此基于平台的从业人员都可以计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人们很容易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同于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的确这些人员是目前被研究得最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但他们并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全部网络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内容创作、在线程序开发、社区团购、网店运营、以平台为载体的小微创业等都是平台型就业都可计入新就业形态在我国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配送员、快递员、网络平台主播、家政平台服务人员、众包人员、网店微商以及一些在线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内容创造等依托平台的从业人员都是鲜活具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规模巨大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估计平台型就业的确切规模比较困难因为平台工人注册信息并不代表真实的从业绝大多数账户可能并不活跃也存在一个人注册多个账户以及在多个平台注册的情况但若上亿的人员注册规模仅以其 计算为有效的平台就业那也将是非常巨大的数字 据华南理工大学零工经济研究中心估计截至 年我国灵活就业规模达到 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逾 万人也有研究估计 年中国新就业形态就业规模约为 万人 万人在总就业中的占比达到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研究报告显示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在 年 月到 年 月间带动就业机会 万个相当于上海和深圳常住人口总和灵工经济新就业形态的巨大就业规模和就业潜力不容忽视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特征与新问题基于一些调查研究可以描绘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典型形象 有调查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特征如下:年龄大多在 岁以下男性占绝对多数学历与劳动技能普遍偏低工作以低技能要求的体力劳动为主但这些调查多集中在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并非新就业形态的全貌 平台企业薪宝科技和华南理工大学曾于 年 月至 月间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灵工经济从业者调查(以下简称“薪宝华工调查”)获得 个有效样本涵盖全国所有省区以及网约车服务、到家服务、配送服务、社区团购、在线教育、直播、程序开发、自媒体作者、在线内容服务、艺术创作、在线咨询、微商、自主创业等广泛的新就业形态职业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基于该调查数据我们可以为当代中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绘就一幅典型画像:此人多半(.)是一位男性 岁左右与很多人想象他可能成长于农村相反他更有可能(.)来自于城镇也许是在一个三四线城市长大他的学历不算低但也不高相当于念完大学专科他曾在制造企业工作多半()是疫情爆发之后才加入到平台工人队伍因为年轻健康状况还不错他多半(.)从事全职的平台灵工工作每周工作多半超过 天每天工作超过 小时的可能性超过/他的收入不算低但也算不上高月收入大约 元这比当时(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 元高 但只是同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 元的 他有一半(.)可能已经结婚也有近一半(.)可能背负房贷不过每月还贷金额不到 元在他的收入范围内尚可承受虽然很多人认为他会因从事的工作过于孤立而缺乏职业社交但实际上他多半会参加线下()和线上(.)的社群而他获得目前工作的方式有一半()的可能性是由熟人介绍的当然与当下某些批评意见一样他的职业保障确实偏低只有 的可能性签署劳动合同不过有 的可能性会签署合作协议也有 的可能性缴纳至少一份社保(通常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他对工作总体上有较高的满意度认为自己的生活有较高的自由度但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也会让他常常感受到较大的工作压力和孤独感在工作之余他 对 美 食()、影 视(.)、读 书()最感兴趣并乐于积累相关工作经验但熬夜(.)、缺乏运动(.)以及经常吸烟(.)、饮酒(.)等不良生活习惯也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同群体之间差异较大前面的“画像”相当综合实际上新就业形态不同职业的典型形象各不相同 比如网约车司机就更可能(.)是一位男性且年龄也略大一些(岁)而网络主播近一半()可能是一位女 性 且 年 龄 偏 低(后 占 后 占)外卖骑手 教育水平在高中以下而在线众包劳动者 左右完成了大学教育或者大部分的大学课程众包劳动者中只有少数已婚抚养家庭的经济压力较小而网约车司机与外卖骑手群体则大多已婚其中超过 的劳动者是其家庭唯一的收入支柱外卖骑手群体近来自农村而某网约车平台旗下大部分司机拥有本地城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退役转业军人与灵活就业人员是外卖骑手与网约车司机的重要来源而在校学生以及多重职业人员则是在线众包劳动者的主要来源 平台劳动者可分为地理束缚性工作人员和云工作人员两大类前者如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后者如在线咨询、众包工人等也可以分为高端的灵工工人和低端的灵工工人前者往往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如在线咨询、在线教育)后者往往不需要太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如外卖骑手)不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虽然都依托平台工作但群体差异非常明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收入和工作有较高的满意度 尽管近年有不少对于新就业形态中的“全景式劳动过程控制”和“剥削”的指责也有很多深击人心的糟糕工作体验的媒体叙事报道.学术探索但许多调查数据对此似乎并不支持反而显示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多对收入和工作有较高满意度 有研究指出劳动者之所以参与到新就业形态中主要动机就是增加收入这意味着他们应该是从新就业形态中获得了收入改善否则他们完全可以选择进入已出现相对劳动力短缺的制造业 的确有研究表明农村户籍外卖骑手的平均月收入比同一来源地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高.相较于制造业和住宿餐饮业等行业农民工外卖骑手的收入优势更明显(高)前文提及的薪宝华工调查数据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月平均收入比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出 以上有意思的是参与动机方面“更高收入”之类外在动机对外卖骑手与网约车司机群体的劳动供给影响较大“享受这份工作”之类的内在动机对在线众包劳动者的劳动供给影响更大而众包劳动者的收入也相对较低大约为前者收入的/这说明在工作享受(比如追求灵活性)和收入之间的确存在替代关系 工作满意度方面平台劳动者的满意度总体较高对工作自由和弹性较满意但不满意的因素各群体各有不同众包工人对当前工作不满意的来源主要在于工作机会少和资源分配有限或不公平网约车司机的不满主要在于工作时间过长与收入水平不及预期全职工作与非标准就业的网约车司机对工作满意度分别要明显低于兼职工作与标准就业的网约车司机薪宝华工调查数据也显示平台劳动者对职业、生活和平台满意度较高比较满意和满意占人群 以上这些证据表明新就业形态对我国就业有明显的积极影响二、新就业形态的“新”特征及其对劳动者的影响新就业形态区别于传统就业形态“新”在何处?这种“新”是革命性的!其重要特征是云存储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特别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经济形态的改变对工作性质的改变以及由此带来的就业形态改变 经济形态改变的最重要体现是平台经济和超级明星企业的兴起就业形态改变最重要的体现是基于平台的灵工经济新就业形态的兴起 这一变化方兴未艾未来演进和变化尚存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学术界也对此进行了诸多探讨(一)工作性质的变革让就业形态呈现“新”特征工作性质变革导致灵工经济正在兴起 还是在世界银行 年发布的那份报告中通过其论述可以看到数字化发展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这个趋势下数字化技术将逐渐替代“可编程控制”的劳动双边平台市场的兴起放大了技术影响更多人口的速度、深度和广度持续变化的技能需求也会对未来的工作性质产生重大影响 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工作方式促成平台灵工经济的兴起 在灵工经济中企业机构与个体工人达成短期性用工合同这一方面增加了工作的弹性和灵活性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劳动和服务交易更类似现货市场交易 按单结算和超短期的微工作任务导致工作合同性质发生变化短期雇佣或独立承包取代了长期雇佣导致雇佣稳定性下降也对现有劳动法律、劳动政策和保障等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就业形态具有一系列区别于传统工薪就业的“新”特征 在文献中被讨论过的特征包括:()去雇主化劳动者参与新就业形态具有多元的方式包括自雇、受雇、众包、众扶、众创等基于微工作和微任务的按需服务使得劳动提供更类似于现货市场交易而非传统的要素市场合约交易劳动供求双方关系在很多情形中已不再是传统劳动关系()工作碎片化传统就业中劳动者受雇于特定组织承担一系列不同的工作和任务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可以向不同需求主体提供相同工作和任务的劳动工作职责被划分为微小独立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仅需完成单一的工作任务这也促进了碎片灵工()的发展()去技能化或技能单一化由于工作碎片化完成工作任务只要求微不足道的单一技能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特征与新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此被局限于只锻炼单一技能越来越缺乏综合技能()空间分离传统就业形态难以在分离的空间提供服务新就业形态中劳动供给方与需求方可以在空间上分离异地提供服务和工作工作获取与成果交付都可在智能手机 和网络云端完成()工作时间弹性化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起止时间而平台企业为了保持活跃的按需劳动大军必须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组织平台化工作和劳动力的组织均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基于数字技术的精细化劳动管理替代了传统科层式管理()不同技能类型组合的回报持续增加为了降低就业风险和收入波动工人需要管理工作组合需要具备能够改善其适应能力的技能组合从而确保自己能够轻松更换和适应工作新就业形态中的用工关系也比传统就业更加复杂 首先平台用工方式多元多样纷繁复杂 数字化平台可以充当雇主也可以充当撮合交易的中介还可以充当双边交易的监管者也因此演进出了平台复杂的用工关系 在我国平台用工模式主要有四种:平台作为雇主平台以劳务派遣模式自营平台将劳动力需求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平台按需匹配劳动服务的新型共享模式 其次劳动从属关系复杂化 多元多样的用工关系带来了程度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 根据劳动从属关系由弱到强平台劳动者可划分为:依托于平台的独立创业者依靠自身专业技能、兴趣爱好与闲置资源在平台中赚取收入的自由职业者或独立承包人拥有传统工作或主业在平台中进行兼职的多重职业者受雇于外包企业为平台型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他雇型劳动者直接受雇于平台的劳动者 最后劳动控制算法化 平台企业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对劳动者工作过程进行算法管理通过适时监控、行为评价、报酬奖励、动态定价等政策对平台劳动者进行指导和控制 平台用工关系中的这些复杂性使得传统的劳动和就业监管体系有可能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而平台也可能从监管缝隙中寻租寻利(二)新就业形态工作方式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首先新就业形态极大地增加了就业数量不同于传统工薪就业甚至也不同于传统灵活就业(传统的零工经济)数字化平台能够聚合广泛分散的用工需求与劳动供给形成统一的、更加稠密的、跨越时空的就业市场 众所周知在更加稠密的市场上劳动分工便可以更加细分 微工作和微任务无非是劳动分工极端细化的结果 平台还可以借助数字化技术实现更快捷有效的匹配、交易和结算这有助于进一步细化分工而更加细化的分工本身也有助于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更加快捷有效的匹配和交易更快捷有效实现匹配和交易的市场将更能捕捉一闪即逝的交易机会 今天许多平台基于智能手机 实现了对消费者即时需求的捕捉这使得市场需求更加密集 因此毫不奇怪随着新就业形态发展诸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电商主播、网络作家等新职业的兴起经济中增加了大量的就业创业机会 胜任微工作微任务只要求小小的技能和短短的工作时间因此新就业形态有助于吸纳传统就业中的弱势群体(如下岗工人、残疾人、部分大龄且低技能的劳动者)和时间受限群体(如有孩子的妇女、在读的大学生等)有学者认为经济下行时期在线工作、平台经济等吸纳了大量失去传统工作的劳动力发挥了“蓄水池”作用缓解了年轻人就业压力平台经济在缓解我国结构性失业激发劳动者技能发展与缓解工资拖欠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一些新闻报道也敏锐地捕捉到了新就业形态的积极就业成果其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有待提高 新就业形态具有技能极化特点一方面对高技能工种要求劳动者具有更多技能组合另一方面又对低技能工种去技能化 故低技能工种劳动者存在劳动技能不断弱化的职业风险 如同摩登时代 中的工人只需要掌握拧螺丝的技.学术探索能今天的外卖骑手也只负责漫长生产链上的小小环节他只需要熟练配合 指示进行送餐工作无需锻炼其他技能 这是“新摩登时代”的故事 只不过故事不是发生在车间固定的生产线上而是发生在大街上移动的生产线上 外卖骑手往往工作强度较大长时间奔波在路上致使其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技能积累这可能导致骑手更加依赖平台也不利于骑手向技能型职业发展对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也可能下降另外新就业形态下劳动供求按需即时匹配工作机会常常即时出现故劳动者的工作量和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且极易受平台控制一旦需求中断零工从业者就会出现失业无收入的情况尽管平台经济中此类风险并不常见但在经济不景气时完全有可能出现大面积的工作和任务不足此外平台算法操控也有可能让某些特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面临工作任务不足或失去工作的风险不过有必要指出新就业形态中就业质量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非拒绝新就业形态的理由 新就业形态中有一些问题是传统就业问题的延续那么我们应当问问新就业形态是加剧了还是缓解了这些问题 工作压力、歧视、性骚扰等等在传统就业中也大量存在 如果只是渲染这些问题在新就业形态中如何严重而不与传统就业形态作比较以此拒绝新就业形态就是不理性的 也有一些新问题并非没有解决之道可能也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 比如对新就业形态的许多批评指向劳动者的收入风险但人们有可能高估了这种风险:首先收入稳定来自于需求稳定如果对灵工的需求是稳定的其实他的收入就是稳定的比如我们曾对网约车司机进行访谈调查发现他们每个月的收入并没有剧烈的波动其次对于需求不稳定的灵工工作人们也可以通过建立工作组合即同时管理多个工作达到分散需求风险获得稳定收入的目的这实际上是投资组合理论()在工作管理中的应用 我们不应因为存在问题而拒绝新就业形态而应在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中解决问题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才是合理可行的选择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迄今国外研究灵工经济的文献大多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对新就业形态的研究也不例外 平台劳动过程、平台劳动关系、劳动平台治理一直处在争议的中心其中有许多需要讨论的问题 本部分主要聚焦其中两个问题的讨论 一是平台劳动者权益和保障问题即现有的适应于传统工薪就业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与新就业形态不适应的问题二是平台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即被人们诟病的平台滥用市场势力、动态定价和算法控制问题 两者都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密切相关人们很容易自然而然地站在劳动者一边指责平台的所作所为但实际上我们应意识到“大家好才是真的好”的态度同样适用于新就业形态(一)面向传统工薪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首先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关系认定存在模糊性 这个问题在我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中都存在:现有的劳动法律框架是基于工薪就业建立起来的灵工经济新就业形态不期而至凸显了各国劳动法律建设的滞后比如由于面临许多新情况现行劳动法律难以界定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使得劳动者需要申请维权时常常遭遇于法无据的情况目前学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看法不一代表性的观点包括:()认为新就业形态并没有改变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该观点认为虽然新就业形态中招工形式多种多样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等方面也确实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他们仍然受到平台企业的控制要接受平台企业的指令并受到监管故平台就业虽然提供了弹性化用工条件却并没有改变雇佣关系()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特征与新问题雇主之间并非传统劳动关系该观点认为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平台企业只是充当信息和交易中介并且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工作空间与时间并不固定难以沿用传统的认定标准确认劳动关系()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是“类劳动关系”或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类雇员”它不是劳动关系但具有劳动关系的一些特征是介于劳动关系和独立承包商关系之间的一种关系其中第三种观点与人社部等八部委于 年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新增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形颇类似 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难导致同案异判的情况广泛存在从劳动争议法律判决书看工人对劳动关系的诉求大多(/)未得到支持少数(/)得到支持得到支持的判例中劳动者有工伤诉求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倾向会更高一些目前对于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性质认定的讨论和争议主要来自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很少参与 也许经济学家不太关心这种形而上的争论更关心实际的经济后果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梯若尔所说:“在我看来(工人是不是平台的雇员)这一争论毫无意义 任何(雇佣关系)分类都是人为划定的而无论如何分类人们都会根据个人的偏见给予正面或负面的解释 这场争论也忽略了我们对工作进行分类的初衷 我们已如此习惯现有框架以至于竟然忘记了制定它的初衷是保障工人的利益 因此重要的是要确保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竞争中立既不能偏向工薪职业也不能偏向独立工作政府应当为各种组织形式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不能因为不熟悉数字平台或数字平台具有颠覆性就采取可能导致数字平台难以为继的政策”从经济学视角来看保护劳动者和保护就业并不是一回事对劳动者保护是必要的但有时也会带来较高的代价比如企业因雇佣成本增加而减少劳动力雇佣这最终伤害就业 所以应当保护平台劳动者但也不可因此让平台企业难以为继 思考平台用工关系是否应界定为劳动关系除了法律视角也应该有经济视角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最高法院曾裁定优步()和来福车()两家打车平台的司机应被视为“正式员工”要求平台为司机提供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工资和社保 而优步和来福车的回应是停工抗议宣布在加州无限期停业迫使上述裁定后来暂停执行 最终结果是各自妥协半步:司机们并不是正式员工但平台也需要提供类似正式员工的一部分待遇比如法定最低工资 加州案例表明将司机裁定为平台员工似乎在经济上并不可行因为这样会使得平台难以为继而选择宁可退出市场但是平台确实也可以给予司机部分的员工待遇 这其实创造了“类雇员”由此看来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性质认定不必囿于“是”或“不是”劳动关系的“二分法”创新性的“三分法”是值得考虑的路径选择其次现行社会保障体系难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保障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在新就业形态兴起后这一问题更加凸显最近两年部分城市已开始尝试改革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方有所改善 薪宝华工调查数据中平台劳动者仅有不到 缴纳了五险.没有缴纳任何一项社会保险其余人员至少缴纳了一种社会保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社会保障的主要原因在文献中归为如下几类:一是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我国当前社会保险体系主要针对标准就业设计主要覆盖标准就业者但难以覆盖非标准就业者比如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就难以购买工伤保险二是当前社保体系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性质比如我国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缴纳存在户籍限制非本地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无法缴纳社保费此外灵活就业社保缴费以劳动者个人承担为主且缴费总额逐年提高降低了劳动者.学术探索参保意愿三是灵活就业人员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造成劳动者认为社会保险并不必需而不愿参保 当然对社保宣传不足可能也是原因之一我们的调查中有一些平台劳动者甚至不知道社保是什么也缺乏便利的渠道获取社保相关信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重要举措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势在必行 目前各地的改革主要是寻求新就业形态与现有社保体系的兼容扩展现有体系以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比如广东省自 年开始放开参保的户籍限制政策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允许在用工单位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也在探索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这些探索是有成效的 不过从根本上来说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壮大需要重新审视社保体系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灵活参保机制并完善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托底性社会保障体系(二)平台用工不规范问题平台有可能策略性地模糊用工关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形式多样甚至有些未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埋下了用工纠纷隐患 年江苏省总工会的调研报告显示进行全职劳动的快递员、送餐员与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用工主体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为.低于人社部发布的同期全国企业劳动合同 以上的签订率 薪宝华工调查数据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占.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占.未订立任何合同和协议的占.签署用工合同的平台也往往策略性地模糊用工关系与员工签署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合同或协议甚至合同条款也不规范或不公平平台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等承包商与劳动者建立多元化、交叉化的用工关系或者引导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在平台中注册以掩盖确有劳动关系的情形从而减少平台自身的法律风险与运营成本 年 月多家灵活用工平台被查处反映出国家清理整治规范平台用工的决心但也说明灵活用工平台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算法控制劳动也是被诟病的一个问题 一系列研究认为外卖骑手与网约车司机等职业群体中存在算法控制现象并探究了算法对劳动者的控制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劳动控制实践算法控制表现出如下特征:一是数字平台通过客户端 无成本收集劳动者个人数据适时监控与指导劳动者进行工作二是设置“接单竞赛”的激励机制(如在外卖和网约车行业中设置“信息服务分”刺激骑手和司机投身于“抢单游戏”当中)利用个体行为偏误()不自觉地加大劳动强度三是将劳动过程的评价权利交给消费者将劳资冲突转移给劳动者与消费者弱化雇佣关系 也有研究认为当前算法控制从以下两个方面降低了劳动者就业质量:首先算法不断优化劳动者劳动过程推动劳动者始终处于不能松懈的高强度劳动状态致使劳动紧迫感增加劳动安全风险上升其次平台企业通过算法确定了任务分配、数字声誉、任务报酬与绩效评估等多方面内容潜移默化地规制劳动者行为使得劳动者产生对算法的依赖并逐渐丧失自身在劳动过程中的自主性不过众所周知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在传统就业中也是存在的故算法控制是强化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还是削弱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这些问题目前没有意见一致的答案而且研究者们对此尚知之甚少有待继续研究 可以明确的是有必要实行以增强透明性为目标的监管让平台协议和算法得到更多公开监督这将有助于限制算法霸权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特征与新问题四、总 结关于新就业形态人们有一些共识比如都认为平台经济兴起带来了经济形态和工作性质的改变灵工经济兴起让就业变得更灵活更能捕捉即时的工作机会扩大了劳动者对工作的选择范围改善了劳动者的处境 因此新就业形态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方面具有无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当然作为新兴的就业形态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现有劳动法律框架和社保政策体系尚不能适应新就业形态动态定价和算法控制等也需要深入理解究竟如何平衡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谈判力量需要考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为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指明了方向新就业形态作为经济发展中的新现象存在大量的有待深入探索研究的空白领域具体来说包括如下方面:第一新就业形态的特征事实仍需要研究虽然人们一致认为新就业形态有利于更加充分的就业但迄今仍缺乏对典型事实的充分而准确的描述新就业形态规模的有效测度至今仍是各国经济统计中面临的难题其就业效应究竟有多大也缺乏相应的经验估计 事实上对于新就业形态的人群特征、工作性质等所进行的基础研究目前仍非常不充分 比如新就业形态究竟如何分类?很显然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保姆等都可通过平台就业但他们所需的技能、服务的内容、对平台的依赖、受平台控制的程度、对服务品质的评价和信任等都极为不同 需要仔细研究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工作所具有的性质才能更好地理解新就业形态如何影响就业并制定相应的就业促进政策第二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仍需要深入研究 将平台和劳动者的关系归结为劳动关系或者归结为非劳动关系这种“是/否”的二元选择显然是过于简单化的处理 近两年学界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始提出“类劳动关系”(或者“类雇员”“不完全劳动关系”等)的观点但相关的经济理论分析并不成熟而且也没确立划分不同类型就业关系的基本原则 工作任务性质不同用工形式的多元多样使得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和受平台的控制程度各不相同这些是否是划分不同就业关系(劳动合同或独立承包人)的合理依据?零工合同的经济性质是什么?这些问题都要通过深入的研究予以回应第三算法控制究竟有多严重以及应该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和政策干预?目前在社会学研究中算法控制被称为算法霸权被认为是资本控制劳动的新形态 但是经济学家几乎很少考虑伦理问题更在乎效率及其帕累托改善的问题订立合约本身就代表对合约双方的某些限制资本控制劳动在过去一直存在和传统就业相比算法控制是强化了还是弱化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从理论上来说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比传统就业形态中更容易实现工作退出这种灵活性应该会弱化资本对劳动的控制 从现实调研来看也有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新就业形态工作增加了工作自主性和时间弹性在这方面看其实劳动者自由度增加了受到的控制变弱了 算法的真正问题很可能在于平台能够近乎完全地获取劳动者的工作细节信息从而尽可能压缩员工的信息租金对此政策该如何反应?平台的用工行为应如何规范应受到什么样的监管?这些问题亟需经济分析第四平台经济时代如何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这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提高问题 目前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制应该作出什么样的变革以适应平台经济时代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之需要?如何建立完善适应于多元化用工关系的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体系?如何引导劳动者持续学习、终身学习以适应持续的技术和经济变革?这都是当前已经面对但还需要研究来回答的问题 无论如何相关的政策最终需要在保护劳动者和保护就业之间权衡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要避免平台难以为继 平台.学术探索治理政策的目标是促进劳动者和平台的合作而不是加剧两者的冲突注释:法让梯若尔:共同利益经济学张昕竹、马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年第、页世界银行:年世界发展报告:工作性质的变革 年 在国内通常译为“零工经济”但这容易与传统零工混淆也难以反映出基于数字平台的灵活就业故也有学者以“新零工经济”来区别 笔者主张翻译为“灵工经济”以强调基于数字平台的新零工经济 可参阅:董志强:平台灵工经济:性质与挑战求索 年第 期英杰米伍德考克、马克格雷厄姆:灵工经济:批判性导论董志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译者序第 页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十四五”规划纲要名词解释之新就业形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政府网:/./.刘善仕、刘树兵、刘小浪:平台劳动者:分类、权益与治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第、页马晔风、蔡跃洲: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的规模估算与疫情影响研究劳动经济研究 年第 期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灵工时代: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 年 月诸大建:盘化就业:中国情境下零工经济的三大问题探索与争鸣 年第 期刘善仕、刘树兵、刘小浪:平台劳动者:分类、权益与治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第 页英杰米伍德考克、马克格雷厄姆:灵工经济:批判性导论董志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第 页诸大建:盘化就业:中国情境下零工经济的三大问题探索与争鸣 年第 期周畅:中国数字劳工平台和工人权益保障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报告 年王永洁:非标准就业视角下的平台就业研究 基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状况调查数据的分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张成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内容、现状及策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年第 期陈耀波:中国在线数字劳工平台:工作条件、政策问题和未来前景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报告 年齐昊、马梦挺、包倩文:网约车平台与不稳定劳工 基于南京市网约车司机的调查政治经济学评论 年第 期董志强:平台灵工经济:性质与挑战求索年第 期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年第 期郑祁、杨伟国:零工经济前沿研究述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年第 期王娟: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新就业形态:内涵、影响及发展对策学术交流 年第 期覃皓珺:筑牢新就业形态“蓄水池”经济日报 年 月 日卓贤:新就业形态是稳定就业的动力源北京日报 年 月 日吴学安:新就业形态“蓄水池”作用需进一步巩固中国商报 年 月 日闻效仪:去技能化陷阱:警惕零工经济对制造业的结构性风险探索与争鸣 年第 期莫荣、鲍春雷:促进零工经济劳动力市场规范发展研究中国劳动 年第 期赵丹:“互联网 ”时代下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 年第 期常凯:平台企业用工关系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律评论 年第 期王天玉:超越“劳动二分法”:平台用工法律调整的基本立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年第 期刘善仕、刘树兵、刘小浪:平台劳动者:分类、权益与治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第 页王天玉:超越“劳动二分法”:平台用工法律调整的基本立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年第 期臧铁柱、曹佳丽: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状况调查工会信息 年第 期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界定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 年第 期陈兵、赵青: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研究兰州学刊 年第 期杨善奇、刘岩:智能算法控制下的劳动过程研究经济学家 年第 期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 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 年第 期陈龙:平台经济的劳动权益保障挑战与对策建议 以外卖平台的骑手劳动为例社会治理 年第 期吴清军、李贞:分享经济下的劳动控制与工作自主性 关于网约车司机工作的混合研究社会学研究 年第 期李胜蓝、江立华:新型劳动时间控制与虚假自由 外卖骑手的劳动过程研究社会学研究 年第 期刘善仕、裴嘉良、葛淳棉、刘小浪、谌一璠:在线劳动平台算法管理:理论探索与研究展望管理世界 年第 期责任编辑:刘 毅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特征与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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