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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财税-精讲班【王玉娟】-29、第七章税务管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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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娟 2017 中级 经济师 财税 精讲班 29 第七 税务 管理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咨询热线:400-678-3456 中级经济师QQ群;646322546 后续更新进群查看,购买一手资料联系QQ937481324 其他渠道均为倒卖,不保证售后! 第七章 税务管理 【本章近三年考情分析】 年度 总计考分 考题总数 涉及题型和数量 单项选择题/分数 多项选择题/分数 案例分析题/分数 2016年 9分 7道 5道/5分 2道/4分 2015年 9分 7道 5道/5分 2道/4分 2014年 9分 7道 5道/5分 2道/4分 【本章教材结构】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本节考点: 【考点】税务登记 【考点】账簿、凭证管理 【考点】发票管理 【考点】纳税申报 【本节内容精讲】 【考点】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 纳税人情况 登记时限 受理的税务机关 设立税务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纳税人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原税务登记机关 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或发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原税务登记机关 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登记机关的 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原登记机关和迁达地税务机关 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原税务登记机关 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主管税务机关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外管证》有效期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发放 2、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 (2)要遵守使用规定; 税务登记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证。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要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②申请减免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 (4)要定期验换。税务登记证件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5)遗失要声明作废。遗失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项目 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1.账簿设置要求: 情形 要求 (1)一般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 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凭证管理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1.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者证明经济业务或者完成情况的原始证明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是由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的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一种凭证。 2.税收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款的征、减、免、退、补、罚过程中开具的凭证。税收凭证通常分为两类: 一是完税凭证类―――包括各种完税证及缴款书 二是综合凭证类―――包括各种提退减免凭证、罚款收据、票款结算单、代扣代缴税款专用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 【考点】发票管理 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一)发票管理的内容 1.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印制企业的确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2)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印制发票的要求 (3)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4)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①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的领购方式 统印发票领购方式主要有三种: 批量供应 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交旧领新 验旧领新 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交旧领新、验旧领新两种方法的区别:前者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后者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4)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5)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检查 1.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2)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发票检查的内容 (1)普通发票检查的内容包括: (2)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内容 3.发票检查方法 包括:对照检查法、票面逻辑推理法、顺向检查法、逆向检查法。 4.处罚规定【重点记数字】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 注意: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纳税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掌握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 4.委托代理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的范围 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延期申报的条件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五)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本节考点: 【考点】税款征收的管理 【考点】减免税的管理 【考点】出口退税的管理 【本节内容精讲】 【考点】税款征收的管理(重点)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 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查验征收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 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二)税款征收的内容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无账可查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1)关联企业的认定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2)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方法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转售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④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三)纳税担保(重点)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保证履行纳税义务而要求纳税人自行提供保证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措施。 1.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2.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金担保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 对于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3)纳税担保物担保 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重点) 措施 实施条件 实施措施 税收保全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批准机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5)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六)税款追征与退还 1税款的追征处理 产生原因 追征处理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偷税、抗税、骗税的 无限期追征 2税款退还的处理 适用范围 退还时限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 应当立即退还 【考点】减免税的管理(熟悉) (一)减免税种类的一般划分 1.法定减免 起征点、免征额属于法定减免的范围 2.特案减免 3.临时减免 (二)减免税管理规程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1)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办法核定。 (3)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2.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报批类 (1)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3)税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 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 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 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备案类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2)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3)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考点】出口退税的管理(了解) 出口退税的形式 出口退税的形式 适用范围 1.不征不退的形式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采取进口免税和出口不退税的作法 ②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出口货物 2.免、抵、退形式 适用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3.先征后退的形式 适用于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第三节 税收控制管理 本节考点: 【考点】经济税源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考点】经济税源调查分析与报告 【本节内容精讲】 【考点】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 1.政策因素对税源的影响 (1)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影响 (2)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影响 (3)产业政策的影响 2.产业因素对税源的影响 产业因素对税源的影响反映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上。 产业结构的变化将影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而产品结构的变化将直接关系到税收数量变化。 3.物价因素对税源的影响 4.管理因素对税源的影响 【考点】经济税源调查分析与报告 (一)经济税源调查分析 1.进度分析 2.趋势分析 3.结构分析 4.因素分析 5.季节变动分析 6.相关指标分析 (二)经济税源调查报告 经济税源调查报告,是经济税源调查工作的总结,一般有口头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专题性调查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 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17页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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