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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矫正社会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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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 社会工作
第八章 矫正社会工作 矮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实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它因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而使其服务具有很多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独特内容与方法。学习本章内容,是为了使矫正社会工作者及其志愿人士能够掌握这一工作领域的基本概念、理论、方法和价值观、以便更有效地开展矫正社会工作专业的服务活动。 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一、矫正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矫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专业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服务对象具有其他领域服务对象所不具有的需要和问题。 (一)矫正对象的需要 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 矫正对象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压力,为其提供基本生存的条件,既是基本人权的体现,也是对其实施矫正计划措施的前提。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等。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 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矫正对象能够通过自身能力来维持其基本生存条件。故此,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工作者要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的教育来实现其有效就业。同时帮助其实现自新、自强、自立的目标。 3.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矫正社会工作的又一目标是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社会工作者要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 (二)矫正对象的问题 1.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同情社会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自身状况以及困难处境比较容易博得社会民众的同情,所以针对他们的专业服务活动比较能够得到社会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而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罪犯,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但是他们过去的行为曾经给社会和他人造成过伤害。因此,社会一般的民众鄙视和厌恶他们,不会像对待社会工作其他领域的服务对象(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一样给予同情与帮助。 2.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 作为“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社会工作关注服务对象社会功能的恢复和重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的特点之一,就是其社会功能的严重缺失,这也是其之所以犯罪的原因所在。这一特点决定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艰难程度,社会工作者要从生理、心理、思想、行为、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等多方面给予其矫正服务,才能使矫正对象达到恢复和重建的目的。 3.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不管是在监狱还是在社区接受矫正服务,矫正对象的身份是刑罚被执行者。受刑者的身份使矫正对象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使他们无法得到或很少得到一般社会民众可以得到的经济、物质、社会保障资源,在生活、教育、就业、卫生、住房、家庭婚姻、社会交往等方面,都将面临比一般社会民众更大的压力。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1.矫正的原意及司法含义 矫正,也称矫治,原是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机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例如,矫正口吃、矫正牙齿、矫正斜视、矫正脊柱等。 将“矫正”概念引入社会领域,成为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2.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 矫正社会工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称感化工作(如我国香港地区),它是矫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重要领域。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下、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根据个人与社会两因素的犯罪原因理论,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也应该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 (1)监管功能。矫正制度即刑法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一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矫正社会工作者(如美国的缓刑官、香港地区的感化主任等)被法律授予依法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职责。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目的,一是通过限制一定程度自由的办法(如定期汇报、不可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犯罪行为作一定补偿;二是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2)矫正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个人因素的影响。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思想观念、行为特征、生活方式等。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3)服务功能。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者。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其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 (1)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许多研究表明,一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生活的家庭及其周围的社区环境恶劣,存在许多不利于人健康成长的影响因素,如父母离异、家人酗酒、家庭教育方式失当、邻里失和、毒品泛滥、赌博盛行、偷盗猖獗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罪犯的更新改造。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重心,除了针对罪犯个人的监管、教育和服务外,还应着眼于家庭和社区环境的改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以及预防犯罪的健康和睦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现代世界各国的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大多朝着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方向发展。矫正社会工作制度既是这一发展趋势的产物,又是进一步推进这一变革的动力。矫正社会工作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事更新改造罪犯和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用有力的事实向世人表明,人性化、科学化的刑罚制度比威慑至上的严刑峻法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矫正社会工作与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实务相比较,既有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特征,表现为: (一)福利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本身就是在社会福利制度内的各种专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的发送渠道和实现环节。矫正社会工作也具有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它同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领域的社会工作一样,是通过组织动员社会资源,改善处在困难处境中的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使之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和保障。它同其他领域社会工作相区别的只是服务的对象较为特别。 (二)特殊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者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这个角度讲,他们是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危害者,具有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称霸一方、威慑四邻的特点,似乎是社会强者的象征。 而实际上,这些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社会化过程的阻断或弱化造成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其至消失。他们无法通过用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途径和方法来维持其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所以从这一角度讲,他们是社会的弱者。尤其当他们的行为被社会判定为违法或犯罪,受到社会的制裁和惩处时,其社会地位更处于与社会主流背离的不利层面,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这就是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 (三)系统性: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 首先,矫正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有其法律上的依据。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此类服务都有立法方面的规范,矫正社会工作是依法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次,矫正社会工作贯穿于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包括审判、监禁、社区矫正以及刑释等各个环节。最后,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相一致,即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所以说,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四)专业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对罪犯的矫正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共同合作才能达到目的。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矫正团队中的重要成员,他同其他成员的区别点就在于:他是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提供服务。在任何一种处遇方式中,个案辅导都是最普遍运用的服务模式。通过社会工作者与受助人之间建立的专业关系,使矫正的目标在个案工作过程中得以实现。而如果将相同类型的罪犯作为一个团体,则小组工作也是经常采用的服务方式。至于在社区处遇的诸多方式中,运用社区资源以协助罪犯及其家庭,则必须将社区工作的方法作为主要手段。因此,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在矫正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 据考证,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一位家居美国波士顿的名为约翰·奥古斯特斯(John Augustus)的制鞋匠。 1785年奥古斯特斯出生时,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还不久。当时,殖民地统治时期残酷对待犯人的刑罚如鞭挞、截割、手枷等虽然还普遍地存在于各个监狱中,但要求人道地对待人犯的正义呼声已时有所闻,以革新狱政为主要目标的美国波士顿监狱协会也于1825年率先成立。 1841年,“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在波士顿成立,奥古斯特斯参加协会并成为其中最热心的成员之一。他常常到监狱去探望囚犯,对于那些因酗酒而被判刑者深表怜悯,屡次恳请法官对此类犯事者暂缓处分,由其保释出狱进行感化教育。在历时数周的保释期间,奥古斯特斯运用个案工作的辅导方法改善受保者个人及其周围的环境状况,等这些人返回法庭重受审视时,一般都会因为行为大有改观而获得宽大处分。后来,奥古斯特斯承保韵案件越来越多,他干脆放弃制鞋本行而以全部时间从事感化罪犯的工作,其帮助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因酗酒而犯事者。从1841年开创这项工作到l859年去世前的18年中,奥古斯特斯总共保释的人犯近两千名。奥古斯特斯认为,自己的工作如果能使十分之一的人犯有改善也是值得的,因为把一个人从错误中扭转过来,等于把他从死亡中拯救出来一样。 当时,虽然有人对奥古斯特斯的行为不理解甚至怀疑和反对,但他毕竟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他的伟大精神和光辉业绩为后人所称颂,他也因此获得了“感化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的美誉。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在美国的建立奥古斯特斯逝世后2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任矫正社会工作者(观护人)一名,参与法院刑事管辖权之审议,调查犯罪嫌疑人、判决犯、轻罪犯及接受“观护处分”者替代刑罚的建议工作。10年后,该项制度延伸到州高等法院,马萨诸塞州因此形成了美国第一个以州为范围的矫正社会工作。其后,密苏里州、佛蒙特州、伊利诺伊州、新泽西州等陆续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到l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二)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英国早在1887年就已制定了《初犯法》。该法确立了“感化精神”,但其适用范围十分狭小。l907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该法案规定:“由一个由有关机构指派并于必要时在公共基金下支薪的观护人全体来代表法院负责被判以感化处分的人在释放后的监督、咨询、协助以及与之交往等有关事宜”,由此改变了英国以往以志愿方式为基础开办感化矫正服务的发展方向,确立了由法院任命的专职人员以公共服务方式推进的矫正社会工作格局。1925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l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有关预防和感化矫正罪犯的法律建设的新时期。在日本的现行法律中,除了上述两部法规外,其他的《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在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上,既有更生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等国家机关,又有更生保护会、兄姐会等民间团体;既有刑务所、少年院、妇女辅导院等司法矫正机构,又有商谈所、教养院等儿童福利机构。在矫正措施上,既有日益社会化的设施内处遇,又有如更生保护、保护观察、中间处遇等设施外处遇。在人员配置上,既有由国家支付薪水的专职工作人员,又有如保护司这样的不领工资的志愿者。日本在借鉴别国经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合本国情况的矫正工作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成功最有效的。 3.中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从英国引入香港,对罪犯的判刑除了考虑其罪行的性质和程度外,还加进了对其背景的考量。1938年在监狱署属下增设感化部。到l948年成立社会局,奠定了社会局承担感化工作的基础。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矫正社会工作得以开展,逐渐地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的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香港进一步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台湾l962年公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了台湾矫正社会工作的先河。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执行对假释、缓刑后交付保护管束的成年人的辅导监督工作。 (三)中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制度 1.何谓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矫正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是中国内地矫正社会工作制度起步阶段的重要建设内容。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内地的试点推行 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社区矫正”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对被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五种罪犯适用社区刑罚,但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和刑罚制度的“社区矫正”始终没有在我国发育成熟。这是因为:一方面,立法和司法界在根深蒂固的刑法万能理念和重刑主义思想的束缚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上五种非监禁性的社区刑罚的适用范围十分狭小:另一方面,由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分工模糊、职责不清,加之人员、资金的投入不足,社区刑罚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社区矫正措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l世纪初,在世界范围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潮流的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被提上了我国刑事司法观念和制度改革 _的议事日程: 2002年8月,上海市正式在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4年8月,社区矫正模式推广到整个上海市。 2003年6月,北京市决定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大范围开展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4年5月,试点工作范围又扩大到西城等9个区(县)。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礼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努力,第一批试点省、市已有35个区(市)、310个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2004年8月,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规模和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区、市)。 3.中国内地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被判处管制的。 ——被宣告缓刑的。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裁定假释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任务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国家各机关、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分工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通知》以及一些试点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各机关、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4)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 根据一些试点城市的探索,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制度包括: ——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正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考核及奖罚制度。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3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解除制度。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其中,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l个月作出鉴定,提出建议,原批准机关应及时作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他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按期解除社区矫正的,矫正档案由司法所保存(10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监护制度。司法所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 ——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必须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研究。 ——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各级矫正组织要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 第二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贯穿于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司法判决前的服务、监禁场所中的服务、社区矫正中的服务以及刑满释放后的服务四个方面。 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司法判决前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一)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过程,自司法判决前的案件审理阶段就已经开始。这时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已被拘押或保释的、尚未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与受助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作审判参考。 1.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判决前提交调查报告的目的不是像律师一样为被告做无罪或轻罪辩护,而是在罪犯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法庭判决提出参考建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庭对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是十分重视和尊重的,因为法庭调查一般注重于犯罪事实本身,以此作出是否有罪和罪行严重程度的判断。而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所提供的罪犯的社会背景和性格特征等资料,有助于法庭作出适用何种刑罚处置的判定,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例如,许多免予处罚、缓刑、社会服务等判决,都是法庭在充分考虑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建议基础上作出的。这就是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审判前为罪犯提供的服务2.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由于判决前的调查报告时于法庭的判决有重要影响,所以它受到相关矫正机构的高度重视l955年,美国“犯罪与违法的全美会议”为下属机构所颁布的《量刑指南》规定,制作此类报告的缓刑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包括三个部分: (1)犯罪事实的记录。其中,犯罪嫌疑人自己对缓刑官关于犯罪供述和辩解,以及警察或被害人的陈述等都要加以记载。 (2)前科。要求对以前被逮捕及犯罪情况的详尽说明及评价。 (3)本人的生活史。记载家庭、受教育、工作经历、身体精神状况、宗教、兴趣、社会活动、服役、财产状况等。 缓刑官要客观准确地写出报告,除了与犯罪嫌疑人交谈外,还要对与其相关的许多人,如家人、邻居、同学、同事、朋友、警察、受害人等进行广泛交谈。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时,也要求相关部门为青少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类似的服务。 案例8—1 山东青岛胶南市某中学学生徐某在校园厕所内持刀抢劫同学的800元钱和饭卡,从此走入了人生的歧途。2006年10月19日,一脸稚气和惶恐的他低着头走上了被告人席。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看到在法庭上多了一个“人格调查员”的席位,坐在这一席位上的是胶南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庭审中,该负责人当庭宣读了关于被告人徐某的人格调查情况: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但喜爱上网,手中资金有限,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鉴于此,法官综合徐某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当庭认定:“被告人徐某具备较好的帮教、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这是山东青岛法院系统向前延伸审判功能推进“人格调查”制度以来的一起普通案件。这一制度由胶南市市南法院率先发起,之后在全市法院推广。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把调查情况作为法庭审判定案量刑的依据。 人格调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深入了解被告人的详细情况,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关怀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弥补了未成年被告人案卷中仅有犯罪事实,而无其他全面情况的缺陷,为更准确地定罪量刑和判刑后进行针对性教育提供了有效参考。 (二)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等待审判期间,其家人亲友会因此受到冲击和拖累,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家中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其生活会因事件的发生而陷入困境。矫正社会工作者此时的工作介入,主要是针对这些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提供帮助。 1.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和等待审判,会给其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心理、情绪带来严重影响。如夫妻关系失和,婚姻关系破裂,家庭成员心理自卑、情绪失控,在邻里、亲友面前抬不起头等。严重者甚至影响家庭成员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介入其中,为家庭成员提供心理、情绪方面的辅导服务和家庭关系的调适服务,目的是协助家庭成员将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家庭收入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提供者,其被收押和等待审判会使家庭经济陷入困难境地。矫正社会工作者此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依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寻找社会资源以维持生计。如帮助申请社会救济、帮助寻找暂时性工作等。 3.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因事件发生而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如未成年的儿童少年,或年迈又无人照料的老人,也是矫正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此时的工作任务,是为这些因事件发生而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方面的服务。如寻找替代家庭或收养机构,与学校老师联系以关注学业等。 二、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 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监禁的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劳改劳教场所及监狱等。事实上,这里所说的监禁场所主要是指监狱。社会工作者为在监狱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罪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在监禁场所中,矫正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 1.帮助服刑人员熟悉监狱环境监狱是对罪犯判处自由刑或生命刑以后的执行或待执行场所,是司法矫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监狱兼有惩罚、隔绝和威慑的功能,所以会在服刑犯人的心理上产生震慑作用。这种震慑可能造成两种相反的引导:抗拒或改过。 矫正社会工作者对于刚刚进入监狱(尤其是初次进入监狱)服刑的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协助他们适应监禁场所的生活,减少或消除对法院判决和监禁生活的抗拒,痛下决心改过自新。内容包括向服刑人员介绍监狱的环境、监狱的作息制度、监狱的监管措施、监狱的奖惩办法等。 2.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 许多犯罪和违法人员有酗酒、吸食毒品等生活恶习,在监狱环境中,此类行为被严格禁止。矫正社会工作者要帮助初入监禁场所的“瘾君子”戒除酒瘾、毒瘾,以更好地遵守监禁场所的规定。 3.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有些服刑人员没有家庭支持,在经济方面比较困难;有些服刑人员体弱多病,无法适应监狱生活,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服刑人员得到经济和医疗方面的帮助,如换季衣被的添置、疾病医治等,条件许可的还可协助服刑人员申请保外就医。 4.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在监狱中,各种罪犯混杂居住,一些长期监禁的重犯、惯犯对于新近入监的初犯、轻犯、青少年犯往往实施控制,施加不良影响的。矫正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判决文书及心理、行为测评结果,配合监管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醒新近入监服刑人员善交狱友,保持行为端正,预防犯罪思想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 (二)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许多服刑人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思想观念、心理人格、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了障碍和偏差。矫正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团队中的专业人员,其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是为服刑人员提供思想观念、心理人格、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等方面治疗和矫正性质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是: (1)公民教育。通过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和公民的行为规范教育,帮助服刑人员逐步了解并习得合法公民的基本素养。 (2)心理、情绪辅导。通过心理咨询、情绪辅导等方式,改变服刑人员偏差扭曲的心理结构和敏感过激的情绪反应。 (3)职业技能训练。通过专门知识技能的培训,使得服刑人员掌握一门或多门职业技能,使其出狱后可以用社会认可的方式和途径谋生。 (4)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通过自我认知能力训练、人际沟通能力训练、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知识的学习等,提升服刑人员人际交往的意识和能力。 (三)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监狱环境的特点是使服刑人员与社会和他人保持一种隔绝状况,这种做法一方面是通过剥夺罪犯一定程度自由的方式,使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补偿;另一方面是防止其在未改造更新之前对社会和他人实施再犯罪。但是,除了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罪犯之外,大多数服刑人员都注定或可能要重返社会。而监狱的环境其实并不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所以,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监禁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是帮助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以恢复重建其社会功能。 (1)帮助服刑人员了解外面社会的变化。邀请知名社会人士,如学者、官员、文艺体育社会工作者到监狱开讲座、作报告、开展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使在监服刑者了解外面世界的信息,避免因监狱封闭环境而造成罪犯社会化过程阻断现象的发生。。 (2)帮助服刑人员加强与家庭的联系。通过开通电话、组织家属探访、走访罪犯家庭、倡导放假制度等方式,尽可能保持和加强服刑人员与其家庭的联系,利用家庭的有利资源促进服刑人员的正面转化。 (3)帮助服刑人员构建支持性社会网络。如动员社会志愿人士,与在监服刑人员建立结对帮教关系,用真情感化在监服刑罪犯,同时也为其日后重返社会构建良好的社会网络。 案例8—2 对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女犯崔爱华来说,8月8日是一个令人难忘的日子——在她40岁的生日这天,她与北京林业大学大二女生谭辉成为了好朋友。“能够与谭辉这样一个充满朝气的大学生交朋友,是我今天收到的最好的生日礼物。”拉着谭辉的手,崔爱华高兴地对记者说。 8日上午,来自北京林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的6名优秀女大学生与北京市女子监狱的6名服刑人员签署了一帮一结对帮教协议。随后,6名女大学生与帮教的对子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不一会儿,双方就像老朋友一样熟络起来了。马上要升入大四的学生党员李振对她的帮教对象刘海玲说:“不管你遇到什么困难,心里有事想不通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告诉我。”而刘海玲也希望李振能以她犯过的错误为借鉴,以后少走弯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北京林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的大二学生宋艳华告诉记者,她在.一次看完服刑人员的生活纪录片后受到了很大的触动,随即便萌生了与服刑人员结对帮教的念头,并得到了学院和校团委的支持。该学院的杨老师介绍,这次活动只是一个开始,如果成功,以后还将以高年级带动低年级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开展。 据北京市监管局介绍,女大学生与服刑人员帮教结对在北京尚属首次。今后,女大学生主要通过见面、通信、电话等形式对被帮教人员进行教育,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当被帮教人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给予一定的帮助。 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 (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 缓刑是为使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或罪行轻微的犯罪人免受入狱监禁的惩罚而设立的一种社区型的刑罚措施;假释是未达到刑期届满前的释放处分,是设施内处置向设施外处置的转变;监外执行是对某些在监服刑人员因特殊原因(如年老体弱、重病、怀孕)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这几种刑罚措施都附有观察保护(简称观护)的规定,要求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在观护期内遵守规定,不得违反。司法当局一般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执行对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观护人要督促被观护者在观护期做到: ——保持良好品行,不得与品行不端者来往。 ——服从检察官和观护人命令。 ——接受观护人辅导。 ——及时向观护人汇报工作、生活和居住状况,不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等。 (二)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院舍服务是社会工作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服务模式。通过向受助者提供住院或寄宿等训练机会,使受助者掌握正常生活的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的院舍训练,通常是为违法犯罪人员尤其是违法犯罪青少年而设置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但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种类型: (1)中途家庭。收容处于无家可归或有家不便归的犯罪人,并通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使犯罪者及早适应社会。 (2)寄养家庭。收容观护青少年,主要是为了避免其沾染犯罪恶习,以及缺乏家庭照顾而重新犯罪。 (3)教养院。收容具有不良行为和可能发展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通过生活指导、职业训练和学校教育,使之在较为自由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改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4)感化院。收容犯罪青年和少年,通过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入院矫正训练,使之在思想、心理、行为上都得到改善。 (三)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社会服务也称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是近年来西方国家较为盛行的一种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化的社会处遇措施,是通过判定罪犯在社区中的社会福利机构从事规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以此赎罪悔过的刑罚措施。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也具有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的性质。但我国社区公益劳动制度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措施或刑种。 社会服务计划的益处是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这种处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监禁刑罚造成的隔绝和恶习的交叉感染。在社会服务计划的实施中,社会工作者及志愿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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