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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财税-精讲班【王玉娟】-18、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第二节消费税制(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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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娟 2017 中级 经济师 财税 精讲班 18 第四 货物 劳务 税制 第二 消费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咨询热线:400-678-3456 第二节 消费税制 【本章近年考情分析】 年度 总计考分 考题总数 涉及题型和数量 单项选择题/分数 多项选择题/分数 案例分析题/分数 2016年 3分 2 1道/1分 1道/2分 2015年 4分 3 2道/2分 1道/2分 2014年 12分 7 2道/2分 1道/2分 4道/8分 【本节教材结构】 【2017年本节教材变化】 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化妆品的税率由原来的“30%”调整为“15%”。(P97) 【本节内容精讲】 补充: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关系 1.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化妆品生产企业: 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65+利润20+消费税15=100元 消费税=100×15=15元 增值税=100×17%=17元 工厂定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成本65+利润20)÷(1-15%)=100元 价格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消费税 增值税 价外税 价内税 【考点】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归纳: 消费品的分类 应税消费品 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商品 烟、酒 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商品 鞭炮与焰火、电池、涂料 高能耗和高档消费品 小汽车、摩托车等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 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 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 税目 子目 复习注意事项 (一)烟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1.卷烟复合税率 2.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1.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2.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从量税率 3.其他酒比例税率 (三)化妆品 高档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 各子目计税时,升与吨之间计量单位换算 (七)小汽车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八)摩托车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关键词:木制;一次性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 (十五)涂料 征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 征税环节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2.卷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3.其他应税消费品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缴纳 【考点】消费税的税率【不需要记忆】 (一)消费税税率形式: 基本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特殊情况: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复合计税。 税率基本形式 适用应税项目 单纯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粮食、薯类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的卷烟 单纯比例税率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卷烟适用税率: 税目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每支 每标准条(200支) 每标准箱(5万支)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56%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生产环节 (3)甲乙卷烟 11% 0.005元/支 1元/条 250元/箱 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2、酒的适用税率 税目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500克或500毫升 1公斤(1000克) 1吨(1000公斤) 白酒 20% 0.5 1 1000 【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中不包括: (1)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如何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初步结论】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外,其他产品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纳税。 ②酒类产品押金 产品 时点 增值税 消费税 黄酒、啤酒 收取时 不纳 不纳 逾期时 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纳税 不纳(定额税率) 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收取时 纳税 纳税 逾期时 不纳 不纳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款的组成部分,应缴纳消费税。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4、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6)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7)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以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汽油、柴油; 11)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注意: (1)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①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溶剂油、燃料油、航空煤油、酒、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②除石脑油外,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才能抵税; (2)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VS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 【例题】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3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50+500-30=520(万元) (3)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20×30%=156(万元)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题:单选】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小汽车1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800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小汽车生产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元。(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5%). A.7,692.31 B.15.2 C.13.2 D.11.2 【答案】A 【解析】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8000×10÷(1+17%)×5%=153,846.15×5%=7,692.31(元) (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单选】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按15%税率交消费税。销售高档化妆品50万元,本月拿200盒化妆品换生产资料。最高价为每盒200元,最低价每盒为160元,中间平均价为每盒180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万元。(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A.8.1 B.15.2 C.13.2 D.11.2 【答案】A 【解析】消费税=50×15%+200×200÷10000×15%=8.1(万元) 增值税=50×17%+180×200÷10000×17%=9.11(万元) 中级经济师QQ群;646322546 后续更新进群查看,购买一手资料联系QQ937481324 其他渠道均为倒卖,不保证售后! 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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