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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条文说明在线图示可搜索复制粘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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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条文说明,在线图示,可搜索复制粘贴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50016 2014 2018 年版 条文 说明 在线 图示 搜索 复制 粘贴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2018 年版)2014 08 27 发布 2015 05 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第 35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3 月 30 日 以下备注和申明,由本电子版规范整理人添加:备注:在本规范中,凡 2018 年的局部修订内容,均用虚线下划线标识!所有条文均附条文说明,规范图示采用超链接方式。申明:本规范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电子和网络版本仅供学习参考,敬请购买正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 年 05 月 01 日 2015 北 京 2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8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求。此次局部修订共 27 条,分别为第 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 条。其中新增 7 条。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刘激扬 王宗存 沈 纹 吴和俊 张 磊 胡 锐 张梅红 黄 韬 张敏洁 郭 景 黄德祥 卫大可 主要审查人:周 畅 王 栋 李树丛 江 刚 朱显泽 车学娅 邸 威 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赵良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517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16-2014,自 2015 年 5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4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 5 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 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 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 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 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 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 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 华 潘一平 苏 丹 夏卫平 江 刚 党 杰 郭 景 范 珑 杨西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 6 目目 次次 1 总则.8 2 术语、符号.9 2.1 术语.9 2.2 符号.13 3 厂房和仓库.1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13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27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4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47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50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55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5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9 4.1 一般规定.59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0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6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72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77 5 民用建筑.79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79 5.2 总平面布局.84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87 5.4 平面布置.93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102 6 建筑构造.122 6.1 防火墙.122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125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129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132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138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141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141 7 7 灭火救援设施.145 7.1 消防车道.145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150 7.3 消防电梯.151 7.4 直升机停机坪.153 8 消防设施的设置.154 8.1 一般规定.154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157 8.3 自动灭火系统.159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5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167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69 9.1 一般规定.169 9.2 供暖.170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71 10 电气.178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78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83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86 11 木结构建筑.188 12 城市交通隧道.195 12.1 一般规定.195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01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202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5 12.5 供电及其他.205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206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207 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208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209 本规范用词说明.247 引用标准名录.24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8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要使建筑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的密切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3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由于这些建筑内的物质可以引起剧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9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50161 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建筑或工程。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有关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规定。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7 本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建筑防火问题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0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图示 2.1.1 明确了高层建筑的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划分标准。建筑的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的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难易程度和火灾的后果。本规范在确定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划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实际工程情况,也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对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 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 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 A 作了详细规定,涉及本规范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图示 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3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图示 2.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1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图示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图示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8 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0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火灾类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构配件的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火灾类型确定不同标准的升温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配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ISO 834 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为主的场所,结构的耐火极限需采用碳氢时间-温度曲线等相适应的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比如非承重墙体,其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而柱的耐火极限测定则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因此,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完全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系列 GB/T 9978.1GB/T 9978.9。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 6.6.4 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2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图示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1.18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规定的试验条件”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 等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19 可燃蒸气和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与其和空气混合气体的体积百分比。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2.1.20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 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2.1.21 防火间距是不同建筑间的空间间隔,既是防止火灾在建筑之间发生蔓延的间隔,也是保证灭火救援行动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间。有关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3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2.2 符号 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图示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 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4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2.可燃固体 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3.1.1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1 表 3.1.1 中生产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本规范 1987 年版编制组曾对596 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 28;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 2840之间;3)国产 16 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 6090(其中仅“35#”柴油为 50);4)闪点在 60120的 73 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 65100。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 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 1225。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 28;乙类,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 60;丙类,为大于等于 60。3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划为乙类。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4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在实际中,一些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不同生产方法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5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2)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甲类”第 1 项和第 2 项参见前述说明。“甲类”第 3 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甲类”第 4 项: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火灾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甲类”第 5 项: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甲类”第 6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二磷等的生产。“甲类”第 7 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点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着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3)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乙类”第 1 项和第 2 项参见前述说明。“乙类”第 3 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特性是:比甲类第 5 项的性质稳定些,生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乙类”第 4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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