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直接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本目的:改善人居环境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注意是规划区、规划区、规划区,只有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才遵守城乡规划法,而在城乡其他区域是要服从城乡规划管理。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法定城乡规划只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五个,此处没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只有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此处没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和村庄没有总体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注意是建成区、建成区、建成区,不是建设用地,因为农村没有建设用地说法**规划区中不含乡,原因是1、镇和乡在行政级别上一样,2、镇偏向于城市化,乡偏向于集体、农村。城乡规划法在某种程度上是鼓励镇。**规划区的范围是由人民政府来划定。考试中如果说在编制某总体规划时是由规划局局长来划定规划区,则是错误的。无论哪个局都没有划定规划区的权限。**只有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时候划定规划区的范围,没有涉及到控规和修规,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区范围的只有上述四个规划,如果在做规划的时候需要突破上述范围需要修改强制性内容,需要得到上级审批机关的认可。在考试中如果说下列需要划定规划区范围的规划时哪些时,出现控规和修规就不要选择。**划定的依据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