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第三条【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2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第五条【报告编制主体确定方式】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第六条【编制主体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以下简称编制主体)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为确保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用海企业自身权益,推荐使用符合以下条件单位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一)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独立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全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测绘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且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三)应当配备相应的海洋调查仪器和设备。海域使用申请人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七条【不得承接报告编制的情形】下列单位不得承3接规定情形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一)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不得承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二)受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