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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015
1810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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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所有权
【本节考点】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3)共有
(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节内容】
【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9:单选题】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 ),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
B 使用权
C 收益权
D 处分权
【答案】D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掌握哪种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具体内容
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侵害。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的存续性
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例题10:多选题】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
A.所有权的存续性
B.所有权的单一性
C.所有权的片面性
D.所有权的独占性
E.所有权的弹力性
【答案】ABDE。【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五大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取得原因
取得方式
具体内容
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
1.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从果树上摘下来的果实、母牛生出的小牛。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彩票中奖所获奖金等。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如占有海边的贝壳。
先占应具备的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拾得遗失物
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如果找不到失主,经法定程序,国家可获得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 ,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所有权的消灭
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②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
【例题11::2011年多选题】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继承房产
B.财产收归国有
C.没收非法所得
D.生产产品
E.接受赠与
【答案】BCD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的具体方式
【例题12:2014年单选题】下列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
A.添附
B.互易
C.国有化
D.没收
【答案】B
【解析】继受取得包括买卖、互易、继承等。
【例题13::2012年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黄金
B.枪支
C.房屋
D.麻醉品
【答案】 C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
【例题14:单选题】关于孳息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B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
C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D存款取得的利息是天然孳息
【答案】B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孳息的有关规定。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选项A错误;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选项D错误
【例题15:多选题】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的是( )。
A.生产
B.先占
C.孳息
D.国有化
E.互易
【答案】AC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原始取得方式的分类。
【知识点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
【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6:2011年单选题】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用该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案】B
【解析】《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7:2012年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应当经( )共有人统一,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全体
B.占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
C.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D.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答案】C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①夫妻共同财产。
②家庭共有财产。
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成立的原因不同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不同
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权利的享有不同
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可能。
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也可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知识点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例题18:2011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 )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B.物业管理公司
C.业主委员会
D.小区全体业主
【答案】A【解析】通过本题掌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例题19: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B.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
C.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决定
D.业主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也可不履行其共有义务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使用共有部分时不需要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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