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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注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划重点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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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注考 大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2019 修正 重点
2020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内部复习资料【规划交流QQ群:1070030685】关注公众号:华倾注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条【立法目的】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第四十五条【征地范围】第三条士地基本国策】第四十六条【征地审批权限】第四条【士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四十七条【士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士地管理权利和义第五十条【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八条【奖惩】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第九条【士地所有制】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第干条【士地使用权】第五十四条【国有士地的取得方式】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二条【士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五十六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要求】第十三条【士地承包经营】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使用士地的要求】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第六十条【村集体兴办企义使用土地】第十六条【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分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第干七条【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第六十二条【农套管理第十八条【国士空间规划】第六十三条体经性建设用地入市】第干九条县、”乡级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第六十四条入公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第二十条【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第六务不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的处理】【建设用地的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生地利用年度计划七【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四条【士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五条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第六十九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钉第二十六条士地调查】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士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第二十七条【土地分等定级】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到第二十八条【士地统计第七十二条【士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任地利用动态监测奶”第七十三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七十四条【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第七十五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第七十六条【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第七十八条【非法占用士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第八十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第八十一条【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擅自将集体士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入市的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未利用地的开发】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第四十条【未利用地开垦的要求】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第四叶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生地整理】第八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前第四十三条【士地复垦】第八十六条【过渡期间有关规划的适用】第八十七条【施行时间】2020【华倾注考】收集整理,仅供内部学习参考。更多资料,请咨询微信号:673474112020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内部复习资料【规划交流QQ群:1070030685】关注公众号:华倾注考(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狄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美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榜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写义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六条【土地调查】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2020【华倾注考】收集整理,仅供内部学习参考。更多资料,请咨询微信号:673474142020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内部复习资料【规划交流QQ群:1070030685】关注公众号:华倾注考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土地分等定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第二十八条【士地统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一条【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地耕佾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纨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期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期艰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仁)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2020【华倾注考】收集整理,仅供内部学习参考。更多资料,请咨询微信号:67347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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