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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综合课【19法硕学姐资料全程更新vx:25878432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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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2006 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综合课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在 11 世纪末至 15 世纪,罗马法开始复兴,欧洲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其中最早出现的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后来先后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又出现了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学派别。本题中问的是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法学派别,即注释法学派。故本题答案为 C。法学源于古希腊,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世纪的法学附庸于神学、直至 12 世纪产生了前述的新法学。2【答案】A【解析】所谓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A 项中的行为虽然是行政上的处罚,不像刑罚制裁那样明显,但仍然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所作出的一种制裁行为。是法律制裁的一种。本题中 B 项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其赔偿行为是由驾驶员乙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也不是对其法律责任制定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故不是法律制裁。C 项中法院判决免除丙法律责任的行为虽然是国家对违法者采取的措施,但并不是强制性惩罚措施,制裁必须要求有强制惩罚。所以不是法律制裁。D 项中对丁的处分行为虽然是一种制裁,但是由党组织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制裁不是法律制裁。故本题答案为 A。法律制裁这一考点也已经考过数次,对于一种行为是否是法律制裁可以按照如下思路来进行:首先判断此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判断是否由国家机关作出,最后判断是否具有强制性,三者缺一不可。3【答案】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诸多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由道德、习俗、政策、纪律、规章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甚至不是首选的手段。故本题答案为 D。除此之外,法还有以下局限性: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和制约;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4【答案】A 【解析】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前提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命题相互矛盾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择最佳命题,解决法律问题。本题即是一个典型的演绎推理。法律规范就是大前提,犯罪事实是小前提,行为的认定是结论。在判断法律推理种类时要首先记住实质推理即为辩证推理这一点,排除干扰选项,然后再对形式推理判断究竟是演绎归纳还是类比进行判别。故本题答案为 A。5【答案】A【解析】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等。其中合宪性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合宪性要求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内部应当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一致、相互协调。科学性原则是指立法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才能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和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在掌握上述原则之后再判断某种说法属于哪种原则就会变得比较简单,比如本题中提到合法性,首先联想到的原则必然就是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6【答案】C【解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故 A 表述错误。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调整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超越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所以 B 项不正确。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C 项正确。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有些社会关系必须在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之后才能够成为法律关系。7【答案】B【解析】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不是导致死亡原因或其他事实,这点需要记忆。明白此点,本题迎刃而解。8【答案】B【解析】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等。其中,合目的性原则是首先应坚持的原则。9【答案】D【解析】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法律的产生、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法律的发展变化都依赖国家。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运行方式,甚至是决定法的形式的最主要的因素。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中,对于法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的性质,但是对于法的形式作用的最大的因素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10.【答案】D【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法律行为,则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在划分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时一定要注意是以其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而不是简单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1.【答案】B【解析】司法原则有三个,也已经在大题和小题中考查过,对于司法原则和党的领导的联系,要牢牢记住党的领导不能代替和干涉司法,但是司法也不能够脱离党的领导。记住这一点,相关问题迎刃而解。12.【答案】B【解析】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这是法的规范性特征。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只针对特定群体,不具有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不是法律。法律不同于其他国家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也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大区别。但是国家强制力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最后手段,法律更要靠其他手段来维持运行。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行为。所以 B 项正确。13.【答案】C【解析】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法的意志的整体性体现在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违背整体意志的个别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本题中所说的“铡美案”仍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14.【答案】A【解析】法的适用分为广义上的法的适用和狭义上的法的适用。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BC 中的行为主体不符合司法机关的要求,D 中的法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选 A。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的适用就是指狭义的适用,即司法,此时我们应当参照司法的相关知识来理解,但对于广义的法的适用则不仅包括司法也包括执法,范围要划分清楚。15.【答案】D【解析】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这些文化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16.【答案】D【解析】所谓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所涉及的内容往往都十分重要。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本题考查的是对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如果能够理解基本法律的概念,就可以作出判断,本题答案应当为 D。17.【答案】D【解析】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英国的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所构成。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宪法国家,其宪法的特点等方面经常成为考查内容,需要认真掌握。18.【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的形式特征,可以对宪法进行不同方式的分类: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按照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故答案为 C。关于宪法分类要注意不要混淆几种分类方式之间的关系。19.【答案】C【解析】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依据制宪程序制定宪法、实现制宪权的过程。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制宪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二者明显属于不同层次。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故本题答案为 C。本题考查了制宪权的内容,通常对于制宪权主要考查制宪机关同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20.【答案】B 【解析】宪法第 67 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故选 B。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只包括撤销与法律违背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改变。只有人大才有权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常委会只能撤销法律法规而不能修改。21.【答案】C 【解析】宪法第 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该条法律可知,河流是国家所有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主张对其拥有所有权。因此答案为 C。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由国家所有的,即不允许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包括矿藏和水流;另一种是相对的个人所有,即也可以由集体所有,即上述法条中的其他几种资源。22.【答案】D【解析】选举法第 43 条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在判定候选人是否能够当选时应当区分两个相关概念,即过半数和一半以上,过半数并不包括半数本身,一定要注意。23.【答案】D【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性质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对政协的性质要记住,不可以和其他国家机关混为一谈。24.【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五个自治区的设立时间。我国有五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 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 年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 年设立)、西藏自治区(1965 年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 年设立)。25.【答案】D 【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需要 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ABC三个选项全部正确。26.【答案】A 【解析】B 项我国政府已经签字加入,但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C 项是 1991 年批准加入的。D 项是 1980 年我国批准加入。由此可知,本题只有 A 是正确选项。27.【答案】D 【解析】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的职权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此项权利。本题考查人大常委会职权,属于常考考点。对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职权划分应当记住,防止混淆。28.【答案】C 【解析】宪法第 40 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所以由此可知,本题中只有 C 项是正确的。注意:拆检信件的只有两个主体,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29.【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第 32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对于庇护权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首先必须有外国人向我国提出避难申请;(2)必须基于政治原因;(3)我国政府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一经同意就不得引渡或者驱逐。30.【答案】B【解析】在 1954 年宪法制定之前,根据共同纲领我国并未设置国家主席,只设置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国家元首。31.【答案】B 【解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一系列的特殊保障的权利,其中对于人身权也进行了特别保护: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32.【答案】B【解析】春秋时期郑国邓析制作竹刑。子产进行的是“铸刑书”,邓析作竹刑,李悝作法经,商鞅实施变法。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相关内容时常有所涉及,主要有以下几个事件,需要加以记忆: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铸刑鼎。根据上述解析可知,答案为 B。33.【答案】B 【解析】法经为战国时期魏相李悝所著,共有六篇。盗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公私财产安全的法律规 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定;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他人及侵犯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在的总则。根据上述可知,本题答案为 B。对于法经中的所有知识考试中几乎都可能会涉及。对于法经的结构和体例,有两点容易混淆,首先是盗法和贼法,盗法是关于财产的,而贼法是关于人身的;其次是网法和捕法,前者是审判和囚禁,而后者是抓捕。34.【答案】D 【解析】汉代在经济立法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盐铁酒专卖制度,重农抑商政策和对外贸易的政策。其中针对抑商政策专门发布“缗钱令”,征收商人、高利贷者的财产税和所得税。“告缗令”,是奖励告发逃避算缗的富人。故本题为 D。对于相关知识要加以了解。35.【答案】C【解析】封建制五刑开始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直至北魏设立了以死、流、徒、鞭、杖的以劳役刑为核心的五刑体系,北周又将其顺序改变为杖、鞭、徒、流、死。初步建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隋朝开皇律对刑罚体系进行进一步改革,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并严格规定了各种刑罚内部的等级范围和执行方法,封建制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36.【答案】A 【解析】北齐律是我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其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之前的曹魏律为 18 篇;晋律为 20篇。自北齐律开始中国封建法典十二篇的体例得到正式确立。37.【答案】A【解析】东魏颁布的法律为麟趾格,西魏颁布的是大统式,应当注意区。38.【答案】C【解析】“奸党罪”是明太祖制定大明律中所增设的重罪名,是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而规定的新罪名。考生一定要记住明代比较有特色的一些制度,如奸党罪、廷杖以及厂卫制度等。39.【答案】B【解析】唐律规定在犯人犯数罪时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即各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轻重相等,从一罪处刑。故本题中犯人应当被判处重罪之刑,即三年。唐律的合并论罪原则要与现代的数罪并罚原则加以区。40.【答案】C【解析】宋代的官制和其他朝代有很大的区别,分为官、职、差遣。其中官名只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其他一些文官还有学士、直阁等头衔,是一种荣誉称号,差遣才是实际的职事。差遣制的要旨在于官员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授予,是中央集权的一种体现。41.【答案】C 【解析】清代文字狱的案件虽然很多,但是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罪名。对于文字狱通常都是以谋大逆定罪。42.【答案】A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承担,共有五编,按其编纂结构和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前两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起草,后两编由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于 1911 年 10 月修订完成。C 选项中的资政院是仿效西方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此外还有地方咨询机关咨议局。D 项中的宪政编查馆负责的是进行钦定宪法大纲的修订。清末负责修律的机关主要包括修订法律馆、礼学馆和宪政编查馆及资政院等,其中修订法律馆主持了大多数的法律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法院编制法、大清刑(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篇等;礼学馆负责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篇;宪政编查馆则负责起草了钦定宪法大纲;资政院负责起草了十九信条。这些虽然无需记忆,但是出现的时候需要考生能够识别。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43.【答案】B 【解析】根据南京国民政府 1932 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故答案为 B。关于近代法院审理案件的审级,在清末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时为四级三审制,其后北洋政府在暂行法院编制法中沿用了四级三审制的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改为三级三审制。共产党的工农政权和新中国实行四级两审制。44.【答案】C【解析】1923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俗称“贿选宪法”,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第一部正式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是 1923 年宪法的标签,提到这部法律要能联想到这些知识点。45.【答案】D【解析】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为巩固统一战线而实施的一项政权组织原则,最初是由 1941 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出的规定。即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 1/3,党外进步分子占 1/3,中间分子占 1/3。关于三三制,需要记住出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二、多项选择题 46.【答案】AD 【解析】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根据不同方法,可以对法学进行不同分类。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可以将法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从认识论角度来讲可以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关系来讲,可以将法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因此 A 正确。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或者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产生的。法学的产生至少需要具有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所以 B 中认为有了法就有法学的观点是错误的。法律的创制是法学研究中最基本和基础的内容,而不是最深层次的。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法律本身也包括各种法律现象,其中就必然包括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综上可知,本题答案应当为 AD。47.【答案】BC 【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解释进行不同分类。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正式解释也叫做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者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也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非正式解释也叫做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以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两者的关键区别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本题中法官所作出的解释并不是有权解释的一种,因为这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的法律解释并不是特定机关作出的有效解释,只是一种学理解释。而且本题中法官所作的解释缩小了字面含义的范围,属于限制解释的一种。对于法律解释应当记住,只有最高的立法机关的解释才可以成为立法解释,只有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才可称为司法解释,其余全部都是无权解释和学理解释。48.【答案】AC 【解析】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当前中国的法律监督主要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在国家监督中又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督中的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的主体,而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的主体。社会监督即非国家的 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监督,指由各政党、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国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而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但社会监督并非无权监督。因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成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所以本题答案为AC。49.【答案】ABD 【解析】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依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在法治的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权力的限制和权利的保障。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第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第三,法治始终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和人权保障;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第四,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由以上表述可知,法治既是依法治国的方略也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其与法制的区别在题目中的表述不正确。法治与民主之间有密切联系,两者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支柱,但法治与民主并不是天然统一的。所以本题答案为 ABD。50.【答案】BD 【解析】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道德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调整手段,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B 正确,A 错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者调整范围不同,不可能以道德作为衡量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标准。C 错误。道德的约束力不够,所以需要法律对道德起到保障作用。51.【答案】BCD 【解析】法律制定也称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立法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并非指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故本题中 A 选项错误。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执法的特征包括: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和主动性等。故 C 表述正确。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主要特点有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专属性和终极性等。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司法与执法的特征也是一对经常考查的知识点,尤其是将二者进行比较的考查较多。52.【答案】ABD 【解析】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的负责体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二,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均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第三,中央军委的重大问题需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但是主席有决定权。中央军委的军令和其他命令必须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方具有法律效力。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主要是出于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安全的考虑。但即便如此仍然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53.【答案】AB【解析】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本题答案为 AB。54.【答案】ABC【解析】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 21 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本题答案为 ABC。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55.【答案】ABC【解析】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行使的权力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以及解释基本法和修改基本法等权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不属于中央政府。故应选 ABC 三项。D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一定要注意区分是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还是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对于双方关系而言有些权力是隶属于立法机关的而不是中央政府。56.【答案】ABC【解析】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宪法是钦定宪法:1814 年 5 月 17 日的挪威王国宪法是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1871 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和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是确立主权在君的钦定宪法的典型;1911 年大清帝国“十九信条”也属于钦定宪法;1809 年由瑞典议会通过的瑞典王国宪法,也被认为是协定宪法。57.【答案】ABD 【解析】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国家性质涉及的是国家的内容,国家的形式属于政体的范围。国体与政体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与之相适应的政体。但政体对国体又具有反作用,国体只有借助于政体才能外化出来,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可能系统地使用暴力和其他一切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统治。故本题答案为 ABD。对于国体和政体之间的关系,首先要记住其主次顺序,即政体是从属于国体的。国体对于政体有决定性的影响。58.【答案】AD【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可知,1954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分别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1975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中均未规定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本题答案为 AD。59.【答案】ABCD【解析】统一战线的组成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变化发展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者组成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被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本题答案为 ABCD。60.【答案】ACD【解析】唐律中的“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其中除前五种之外的赃罪均可称为坐赃。故本题答案为 ACD。六赃作为唐律中重要的制度,必须识记。61.【答案】ABCD【解析】宋代法律形式为取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也参照了五代中周的周刑统,形成了律、令、格、式、敕、例并行的局面,并且编敕、编例成为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北宋中期以后,统治者加强对“盗贼”犯罪的处刑,宋仁宗、宋英宗年间先后制定窝藏重法、重法。北宋神宗年间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它作为刑事特别法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实行鞫谳分司制是宋代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即将“审”与“判”分开是宋代在审判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62.【答案】ABD【解析】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匾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故 ABD 三项正确。钦定八旗则例是乾隆时期针对八旗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清代是满族统治,所以针对满人的八旗则例当然不是少数民族立法。63.【答案】AD 考研超级班主任考研超级班主任 让考研更轻松!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解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初采取总统制,后采用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专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在政权体制上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故本题答案为 AD。关于民国初期的宪法性文件采取的责任内阁制或者总统制的过程要注意和限制袁世凯权力这一历史背景结合掌握。三、简答题 64.【答案】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在主体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一定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首先,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其次,两者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点评】对于本题,首先应当明确二者的概念。然后根据概念对二者进行比较区别,二者区别的根源在于范围的不同,法律义务的概念要大于责任的概念,可以根据此点进行比较。65.【答案】首先,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是由 1978 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1982 年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并明确定了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根据法律解释的分类,由于宪法解释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解释。再次,我国现行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而且作为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来进行解释也使得宪法解释可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最后,由于实行较晚、程序建立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具体的程序,所以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点评】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现行宪法的解释体制,综合性较强。应当首先从宪法解释的起源和主体人手,然后进一步分析目前宪法解释的效力现状以及优点,最后分析现行宪法解释的缺点。66.【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 1911 年公布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它与之前的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变动。(1)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2)采用近代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3)采纳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并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4)调整了部分罪名,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关于国交等方面的新的罪名。(5)律文后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点评】大清新刑律考查频率很高,其主要特点必须牢记。主要从体例、内容、原则等诸多方面回答。四、分析题 67.【答案】(1)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商务部是国务院部委,所以其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2)法律规则的要素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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