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超级班主任让考研更轻松!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考研班主任微信公众号:kaoyan33,获取最新考研咨讯,免费获取更多资料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在11世纪末至15世纪,罗马法开始复兴,欧洲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其中最早出现的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后来先后在19世纪和20世纪又出现了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学派别。本题中问的是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法学派别,即注释法学派。故本题答案为C。法学源于古希腊,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世纪的法学附庸于神学、直至12世纪产生了前述的新法学。2.【答案】A【解析】所谓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A项中的行为虽然是行政上的处罚,不像刑罚制裁那样明显,但仍然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所作出的一种制裁行为。是法律制裁的一种。本题中B项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其赔偿行为是由驾驶员乙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也不是对其法律责任制定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故不是法律制裁。C项中法院判决免除丙法律责任的行为虽然是国家对违法者采取的措施,但并不是强制性惩罚措施,制裁必须要求有强制惩罚。所以不是法律制裁。D项中对丁的处分行为虽然是一种制裁,但是由党组织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制裁不是法律制裁。故本题答案为A。法律制裁这一考点也已经考过数次,对于一种行为是否是法律制裁可以按照如下思路来进行:首先判断此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判断是否由国家机关作出,最后判断是否具有强制性,三者缺一不可。3.【答案】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诸多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由道德、习俗、政策、纪律、规章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甚至不是首选的手段。故本题答案为D。除此之外,法还有以下局限性: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和制约;法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