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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公安基础知识教材电子版全书所属专题:事业单位 2010-05-25 17:14 来源:佚名 点击2842次字号:[ 小中大]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与世界警察相联系的,今天的警察是与历史的警察相联系的。因此,要想深刻地认识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就必须了解世界的警察,了解警察的历史。
一、警察的起源和本质
(一)警察的起源
1.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警察的性质,即武装性质,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二是指出了警察的任务,即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现今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大小、贫富、强弱和社会制度如何,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毫无例外地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2.警察的起源。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原始社会没有警察。在原始公社时期,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在经济上,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没有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保护财物的警察。在政治上,氏族公社的酋长实行选举制或禅让制,领袖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人们中形成的,因而也就不存在争权夺位的政治问题和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显然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社会由此分裂为相互对立的阶级。在阶级矛盾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和地方,就产生了国家这样一种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组织,而警察则是这个组织中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当然,警察的产生还与社会的多种矛盾相联系,如统治阶级内部,当权者为了对付政敌,也直接需要警察力量。所以,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总之,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因为“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1)古代警察。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古代警察有如下特点:第一,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合而为一的。第二,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极不严格的,神的、皇帝的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第三,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2)近代警察。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近代警察首先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资本使社会形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残酷剥削,必然要强化警察职能;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使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复杂化,城市需要专业警察的有效管理;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毒化了社会风气,社会犯罪空前增长;城市贫民的赤贫化,扩大了铤而走险者的队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付犯罪,需要建立专职的警察队伍。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在每个县设置了保安官,负责辖区的治安秩序。这时,警察不但与军队,而且与审判机关都有了区别。1790年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仑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和治安问题的严重化,1829年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说:“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应组建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同年,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世界各国警察,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地方自治制;以法国为代表的,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中央集权制。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清政府看到帝国主义的警察是统治人民的有效工具,便开始效仿。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1905年,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统一控制和领导全国的警察机构,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不惜耗资扩充警察机构,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 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
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体制及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警察的本质和基本职能
1.警察的本质。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种类各异,但是,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有如下本质特征: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必须与政体一致。
第二,手段的多样性。警察是拥有武装强制力、行政强制力和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警察机关为了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保障强制力的权威性,配有一定的武器和械具,成为一支重要的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第三,任务的广泛性。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十分广泛,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利益,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治安保障。
2.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因此,警察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但是,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因为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中央特科。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批杀害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党的组织被迫转入地下。由于蒋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关领导人。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中央特科建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保卫党、保卫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绩,开创了我党的保卫工作。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丁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随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中相继建立了政治保卫机关。
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除奸保卫机构的普遍建立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卫抗日政权,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4.社会部。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5.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
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建立哈尔滨市公安局,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6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公安厅。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西北解放区、华东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厅(局)也陆续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力地配合了解放战争,保卫了新区的人民政权,建立了革命秩序,对于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以后公安工作的建设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人民公安机关取得巨大成就。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大加强了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从1949年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及时传达党中央、毛主席对公安工作的指示,研究贯彻党中央为公安工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布置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总结交流公安工作的经验。17年间我国的公安保卫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变为政权形式,在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建立公安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安厅(局);在省辖市设立公安局;在县、市建立公安局;省、自治区公安厅在各地行政公署设立派出机构——公安处;直辖市、省辖市在各区设派出机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和分局在街道、城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乡村设立公安特派员;在工矿、企业、文化、教育等部门和重要机关设立保卫局(部)、处、科或特派员。
第二,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缔反动会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把一个腐败不堪的旧社会改造成一个新社会。
第三,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整个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第四,改造大量战争罪犯。公安机关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伪蒙疆战犯改造过来,取得了巨大成功。经过改造的日本战犯全部遣送回国。从1959年开始,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释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
第五,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使公安事业遭到极大的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全盘否定党的正确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并要彻底砸烂公、检、法,疯狂地破坏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广大公安民警牢记肩负的使命,采取不同形式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了坚决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许多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
3.新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开始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公安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同样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长足发展。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大量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队伍的精神风貌有了明显改观。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全国公安机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勇于改革,不断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保障机制,在一些长期困扰公安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多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战胜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面对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公安队伍始终保持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实践证明,公安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象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是剥削者极少数人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专政。
第三,两种警察在专政的目的上不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专政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终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压迫,实现共产主义,因而这种专政是革命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所代表的剥削阶级专政的目的,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
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忠诚的卫士,因而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剥削阶级警察是压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是对立的。他们为了缓和同人民群众的尖锐矛盾,也要做一些为公众服务的事,但这仅仅是将此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和策略,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同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其作用极其重要,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大局。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执法机关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
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公安机关尽管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是对内,军队的职能是对外。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执法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是通过战争手段来完成任务。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专政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
1.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综上所述,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指明了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支持和帮助,公安机关警力再多,装备再好,也难以真正完成好肩负的任务。
三、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公安机关作为党的忠实工具必须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我们每做一项工作,都要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只有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奋斗。
(二)为人民服务要立足本职工作
坚持改革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人民群众尽快富裕起来,使我们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的局面,在国际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要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作为人民警察,立足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地完成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就是坚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是口头上高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破不了案,打击不了犯罪,社会治安秩序整顿不好,那么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一句空话。
(三)为人民服务要有过硬的本领
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mao ze dong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只有学习马列主义、mao ze dong思想和邓小于理论,才能够懂得和掌握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起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错综复杂的事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安专业理论和各项业务技能,学习公安法律、法规,具备公安工作所需要的各项业务素质。这样,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从宏观到微观,依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作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的任务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国际上的敌对势力采取“和平演变”战略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国内一些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心存不满的犯罪分子也与境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妄图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同他们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对公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以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要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隙可乘。
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三是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社会局面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因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社会防范机制。人民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坚决予以制止。
二是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非法侵害、毁损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尤为重要。公安机关要有力地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同时要协同有关方面,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这些违法犯罪者,使他们认罪服法,弃旧图新,重新做人。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一)治安警察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查禁违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进行治安巡逻;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户籍警察的职责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